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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理念推动案件审理规范化
2014-09-24 | 阅:  转:  |  分享 
  
用法治理念推动案件审理规范化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用法治思维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近年来,秭归县纪委监察局秉持法治理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觉贯彻法治原则和要求,不断推动案件审理规范化,实现了21年无一错案、无一申诉、无一执纪不到位的“三无”目标。

一、坚持法治思维,打牢规范办案的法制基础

1.强化责任意识,构建“三审”机制。一是长期坚持乡案县审制。针对基层纪委普遍存在案件质量不高的状况,我县自1993年开始采取多种措施,从培训指导式、协助审理式,逐步探索,在全市率先实行乡案县审模式,并于2006年出台了《乡案县审操作程序》,明确乡案县审工作的八步流程。乡案县审工作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加强领导与强化服务的关系;指导办案与分级办案的关系;严格把关与按处分审批权限办事的关系。21年来,基层纪委送审案件400余件,补充证据100多份,改变定性60余件,改变处分12件,案件质量明显提升。二是坚定推行主审责任制。为防止审理人员职责不清,出现问题划不清界限的现象发生,对每起案件确定一名主审人,主审人对所审案件的全过程及案件质量把关负责,并在审理报告上明确签署主审人姓名,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三是不断完善集体会审制。我县成立了案件审理小组,所有案件经审理室审理后,由主审人提出会审意见,审理小组集中进行会审;对疑难复杂案件,且专业性较强,涉及专业部门认定、鉴定的,邀请其参与集中会审。

2.强化制约意识,完善监督机制。一是严格执行查审分离。我县积极落实查审分离的要求,分管案件的领导不分管审理,参加案件调查的人员不参加案件审理,实行案件移送权与审理受理权“两权”分离,调查人员与审理人员“两员”分离,避免“查审不分”、“先定后审”现象发生,形成实质意义上的制约关系。二是适时启动提前介入。对重大复杂案件规范提前介入,重点针对线索、立案、证据、暂扣涉案款物、“两规”等环节进行监督,及时了解和掌握案件查办中的问题,适时提出阶段性工作建议,既可以让案件调查“少走弯路”,也能促进应查尽查,更能确保案件办理时效和质量。三是切实做到审理谈话“三明确”。初审谈话与违纪人员必须明确核对违纪事实和听取本人意见,二次谈话必须明确指出其所犯错误的性质、违反党纪政纪的具体条款以及初步处理意见,三次谈话明确告知处分决定对本人年度考核、工资待遇等方面的影响,以及本人享有的申诉等其他权利。

3.强化程序意识,确保规范合法。一是坚持程序法定性。按照凡案必审原则,我县出台了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明确办案人员不允许随意取舍办案程序、根据主观随意走捷径、减少法定程序,严防因程序不到位而造成的执纪偏差。同时,在机关办公精细化平台上建立了法规库,每季度组织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进行法规考试,提高其法纪水平和执纪办案的程序意识。二是坚持程序不可逆性。案件办理的程序互相衔接有一定的次序,我们在案件办理中严格遵循程序顺序,严禁先定后审,严禁程序的随意颠倒或超越。三是坚持程序时限性。按照法定时间履行相应办案程序,不允许随意中止案件。严格遵守初核、立案、调查、审理、执纪等环节的时限要求,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必须按权限报批。

二、运用法治方式,确保规范办案的公平正义

1.严格证据采信,确保铁证办案。证据采信是案件审理的关键,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始终按“三不”原则,确保铁证办案。证据不充分不定案、证据收集不合法不定案、证据相互关联性不强不定案。对证据不足、不合法的坚决退查,并下达书面补充调查通知书,限期补证调查。如我们在审理某村系列违纪案时,发现一笔资金性质未查明,影响案件定性,审理室坚持退查,并在事实材料见面阶段与被调查人谈话,吃透案情,掌握主动,既教育了违纪者本人,又取得了良好的法纪和社会效果。

2.探索公开审理,确保公平公正。一是推行公开讨论案件制。将案件集体审议和案件审批环节公开,允许被调查人申辩,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处理情况,从干部群众关注的焦点入手,从公开处理的难点入手,真正落实“监督的再监督”,保证全面、公正的审视案件,取得最佳的法纪、政治、社会效应。二是推行证据适度公开制。审理人员将定案依据出示给违纪对象,通过示证、听取意见、解释说明、质证、辩论等环节向被调查人进行证据公开,确保违纪人知情权、人身权、财产权、申辩权,让案情更加明晰,进一步保证了案件质量。如审理某乡镇卫生院违规购置公车案中,院长向某对案件定性持有异议,我们采用证据适度公开,通过示证、质证等环节,加之对相关规定的解释说明,向某表示通过示证明白了违纪之所在,心悦诚服地接受了党纪处分。近3年来共对38起案件实行了证据公开,占案件总数的49%。

3.把握区别对待,确保量纪适度。遵循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则,在查清案件违纪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认错态度及一贯表现等,根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做到五个区分:区分故意违纪和过失违纪、区分案件性质、区分违纪后果及影响、区分违纪责任、区分认错态度好坏,对案件做出恰当的处理。

三、彰显法治效果,提高规范办案的治本功能

1.以案说教促成效。一是结合案例深入挖掘原因,在引导违纪违法者认识错误、改过自新的同时,注重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认清腐败行为的种种危害,提高抵御腐败风险的能力。二是根据涉案单位特点,认真排查梳理廉政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反腐倡廉教育,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

2.教育回访促转化。坚持“以人为本”,每季度回访2-3名违纪人员,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多次回访。回访教育除对受处分人员做好思想工作外,重点对工资待遇、工作安排等问题进行了解,力求通过回访教育,了解和掌握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正确对待处分,积极面对工作和生活,防止其再犯错误、再走弯路。近3年累计回访28人,取得了较好成效。

3.分析规律促防范。一是注重对案件规律的分析,针对案件情况每月一分析,半年一总结,年度一剖析,从中摸清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反馈给检查部门,为查找案件线索提供依据。二是掌握热点部门、重要岗位人员在作风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制定行为规范,明确纪律要求,健全管理制度,为规范办事提供参考,有效遏制腐败问题的产生。

4.拓展领域促规范。当前随着作风建设的不断深入,执纪问责力度不断加大,为规范这一工作,我县出台了《秭归县问责案件处理阶段程序》,将问责追究纳入了审理部门统一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始终坚持“三必”原则,有效促进了全县“四风”的根本好转。一是坚持问责案件必须经过审理,强化案件审核机制,严格处理程序,把好问责案件质量关。二是坚持问责处理必须下达规范问责文书,提出明确的问责处理意见,并当面送达被问责单位或个人。三是坚持问责处理结果必须及时反馈,要求问责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反馈问责处理意见执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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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红色的蔷薇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