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义务教育学籍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订了《济南市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济南市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总则:
入学、市民入学、外来务工子女入学、特教学生入学、初中入学,转学,择校界定。学籍管理员的要求,权限,查询。转学不变更年级。
济南市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义务教育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级公办及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适龄儿童专指在每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我市实行“六三制”九年义务教育。
第二章入学
第五条适龄儿童接受小学学段义务教育须按照户籍与居住地相结合的原则就近免试入学,任何学校不得以综合测评、能力考查等各种形式进行入学前考试检测。初中学校招生实行“整体对口入学”的免试招生办法。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进行招生,严禁违规跨区域、跨学区招生。行业与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划定的学区落实招生任务;民办学校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范围进行招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服务区范围内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入学。
第七条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转学、复学后,小学原则上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原则上不超过50人,凡学区内因城市规划、布局调整等问题涉及班额调整的,须上报市教育局审批后方可执行。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新生原则上使用学籍管理系统随机均衡分班。
第八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具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检查证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户籍证明居住证(暂住证)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外出接受义务教育的证明
第五十二条小学进行期末考试,实行学业成绩等级制,初中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两次考试。小学和初中的部分科目可根据平时成绩进行考查。考试和考查结果均记入学籍档案。
第五十三条学生的评语和鉴定,应当以《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山东省制定的《中小学生思想品德评定试行方案》为依据,由班主任在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团队组织、班委会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填写,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恰当,全面评价学生的素质发展情况。毕业鉴定应当与学生本人见面。
第五十四条中小学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学校应对学生做出鉴定,作为学籍档案的必备材料。
第十一章管理
第五十五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各学校学籍管理应设专人负责,定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学籍档案应当专橱存放,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置学生档案室。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
第五十六条各县(市)区教育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除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务携带本单位介绍信,查询指定内容外,其他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籍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先进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八条凡弄虚作假,出具假的休学、转学、毕业证明、表彰奖励证明或私自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等违规行为,由教育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学校,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由济南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学校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应该采集以下必备信息。
1、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学生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班级、学生类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现住址、户口所在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数码照片等。
2、学生监护人(或家庭成员)信息:包括监护人姓名(无特殊情况和要求一般填写父母姓名)、关系、单位名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
3、学生入学信息:包括原学校代码(第一次入学为空)、入学日期、入学方式(普通入学、民族班、体育特招、外校转入、恢复入学资格、其他)、来源地区(学生来源所属行政区划县区)、学生来源(正常入学、借读、其他)、就读方式(走读、住校、借宿、其他)、入学考号、入学成绩等。
4、学生其他信息:包括国家或地区、外语语种、政治面貌、血型、健康状况、港澳台侨状况、独生子女状况、流动人口状况、接收资助状况等。
附件二:学籍编码的基本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要求,相关代码采用以下编码规则。
主管单位代码:由2位省(区、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共6位数字组成。
学校代码:由6位主管单位代码+1位学校类别代码+3位学校序号,共10位数字组成(学校类别代码为:小学1、初中2、小学初中并存3、小学初中高中并存4、完全中学5、)。
学籍号:由4位入学年份+10位学校代码+1位学段类别代码+4位学生序号,共19位数字组成。(学段类别代码为:小学1、初中2、)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