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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2014-09-30 | 阅:  转:  |  分享 
  




深圳市污水处理厂

BOT特许经营协议

示范文本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ΟΟ八年四月









城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说明本协议示范文本依据建设部建城2002〕272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154号编制。本协议示范文本用于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作为施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过程中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性文。应根据情况对本示范文本细化

《深圳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目录第一章总则 7

第二章术语定义 8

第1条术语定义 8

1.1术语定义 8

1.2其它 13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 13

第2条特许经营权 13

2.1特许经营权 13

2.2特许经营期 14

第3条声明和条件 14

3.1甲方的声明 14

3.2乙方的声明 14

3.3履约保函 14

3.4融资完成 15

3.5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5

3.6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5

第四章项目建设 16

第4条资产权属 16

4.l土地使用权 16

4.2对使用土地的限制 16

4.3项目资产权属 16

第5条设计 16

5.1设计要求 16

5.2审阅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17

5.3施工图设计 17

5.4设计优化的限制 17

5.5甲方的责任 17

第6条建设 18

6.1乙方的主要义务 18

6.2甲方的主要义务 18

6.3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8

6.4项目进度计划 19

6.5进度报告 20

6.6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20

6.7不可免除 20

6.8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 20

6.9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 21

第7条竣工 21

7.1项目竣工验收 21

7.2试运营 22

7.3环保验收 22

7.4开始商业运营 22

7.5履约保函的解除 22

7.6甲方对提前完工的权利 23

7.7不予免责 23

7.8放弃 23

第五章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24

第8条运营与维护 24

8.1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 24

8.2污水处理范围 24

8.3甲方责任 24

8.4乙方责任 25

8.5运行与维护手册 25

8.6水样的采集和储存 26

8.7水量的计量 26

8.8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的计量 26

8.9暂停服务 27

8.10环境保护 27

8.11未履行维护的处理 27

8.12污泥排放及标准 28

8.13甲方进入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现场 28

第9条污水处理服务费 28

9.1甲方按污水处理项目每月进行污水处理后主要污染物削减量计算应向乙方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的计算及计费办法详见附件2) 28

9.2基本水量和污水处理服务费计取 28

9.6污水处理服务费调整 29

9.7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 29

9.8污水进水水质超标 30

9.9更改出水排放标准 30

9.10出水水质超标 30

9.11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 31

第六章项目设施的移交 31

第10条特许经营期期满时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移交 31

10.1移交委员会 31

10.2移交范围 31

10.3最后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 32

10.4备品备件 33

10.5保证期 33

10.6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33

10.7移交效力 33

10.8移交保证金 33

10.9风险转移 34

第七章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34

第11条甲方和乙方共同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34

11.1不可抗力 34

11.2保密 35

11.3合作义务,预先警告义务 36

第12条甲方的一般义务 36

12.1不干预 36

12.2不当兑取保证金 36

第13条乙方的一般义务 36

13.1股权转让的限制 36

13.2遵守适用法律 37

13.3劳动安全标准 37

13.4项目文件的协调 37

13.5税金、关税及收费 37

13.6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 37

13.7知识产权的赔偿处理 37

第14条保险 38

第八章违约赔偿 38

第15条违约赔偿 38

15.1赔偿 38

15.2减轻损失的措施 38

15.3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38

15.4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38

第九章终止、变更和转让 39

第16条终止 39

16.1甲方的终止 39

16.2乙方的终止 39

16.3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40

16.4终止的一般后果 40

16.5终止后的补偿 40

16.6终止后的移交 41

第17条变更和转让 42

17.1甲方的变更 42

17.2乙方的转让 42

第十章解释和争议的解决 42

第18条解释规则 42

18.1修改 42

18.2可分割性 43

第19条争议的解决 43

19.1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43

19.2仲裁或诉讼 43

19.3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 43

19.4继续有效 44

第十一章其他 44

第20条其他条款 44

20.1通知 44

20.2附件目录 45

20.3不弃权 45

20.4合同文字与申明 45

20.5生效日期 45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污水处理业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维护污水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简单介绍本协议签署的目的、原则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简“中国”)省市人民政府授权,本协议由市(下称“甲方”),地址:,授权代表:,职务:;与(下称“乙方”),注册地点,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于年月日在中国省市签署。



鉴于:

(1)人民政府决定污水处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以的方式实施。该项目已于年月日获得省市的批准;

(2)(甲方)于年月至年月对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经过,确定。





基于上述原因和条件,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条款:第二章术语定义

第1条术语定义

1.1术语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 指污水处理项目,处理能力为每日立方米,地址。 “本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本协议 “进出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水质采样之处。具体位置如附件图中所示。 “法律变更” 指:

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者

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

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 “工作日” 指的正常工作日。 “化学品” 指工程技术方案中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品。 “基本水量” 日均立方米的处理水量。 “谨慎运行惯例” 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进水采样点” 指采样。具体位置如附件图中所示。 “接收点” 指点,见附件。 “交付点” 指污水处理的交付点,见附件。 “ 指按以下方式确定的日期:

(a)本协议生效后天,或

(b)年月日,或

(c)其他条件。 “开始商业运营日” 指第7.条项目视为开始商业运营之日。“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第3.3条款规定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批准” 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拥有、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文件。 “融资完成” 指乙方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

与股权投资人的相关的任何文件

与履约保函相关的文件。 “生效日期” 条款中约定的协议生效日期。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商业运营期”指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特许经营期” 具有第2.2条规定的含义。 “投标保函” 指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与标书同时提交的保函。 “ 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第10.8条款向甲方提供的保证金。 “违约” 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违约利率” 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 “污水” 指经污水管、道输送至污水处理项目接收点未经本项目处理服务的城市生产生活废水。 “污水处理项目用地”

指位于共计平方米用于修建污水处理项目的场地,详见附件3。 “污水处理服务费” 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就污水处理项目应向乙方污水处理支付的费。 “污水处理单价” 指经乙方处理削减每吨主要污染物的单位价格:人民币元/吨。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应开始商业运营日,最后一个运营年应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开始商业运营日,最后一个运营月应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 “运营日” 指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同日24: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 “移交日” 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日期。 “政府部门” 指 “最后竣工日” 指根据第7.1条款颁发或视为颁发最终完工通知之日。 1.2其它

在本协议中:

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所指的是指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

第2条特许经营权

2.1特许经营权

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的权利,以并污水处理费。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不得擅自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质押。

2.2特许经营期

除非依据本协议第1条终止,特许经营期应为年,

第3条声明和条件

3.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日:

甲方已获市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本项目,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果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

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的合法机构,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其它融资文件的资格和权利;

乙方确保在特许经营期内的任何时候在项目中的金数额项目投资额的百分之三十(30%)

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3履约保函生效日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按照附件的格式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金额为人民币万元。以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设计和建设的义务。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自生效日起至最终竣工日后的一年届满之日

3.4融资完成

乙方应确保于生效日期后工作日内实现融资完成,在融资完成后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完成,并交付所有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资完成已实现的其证明。

3.5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在特许经营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对乙方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实施监管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等。

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3.6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维护;

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污水处理费

第四章项目建设

第4条

4.l土地使用权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以(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形式向乙方提供污水处理项目用地,并确保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占地使用土地。4.2对使用土地的限制

无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第4.1条污水处理项目土地用于项目之外的其任何目的。第条5.1设计要求

乙方应按附件4规定的规范和以及适用法律进行项目的设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施工图设计,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应对本项目设计中的任何缺陷负责,甲方未对设计文件提出异议不应被视为对本协议项下其权利的放弃,或以任何方式解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唯有第5.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5.2审阅设计和技术

乙方已审阅过附件4规定的设计和技术。对文件中的任何错误、不一致、不明确或遗漏应提出并给予纠正,否则造成的后果和一切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5.3施工图设计

乙方应根据初步设计和附件4中列明的设计和技术施工图设计并提甲方进行建设前审查。如果在施工图设计中需要对初步设计进行变更则应提出变更理由。有内容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必需经甲方批准可以据此施工。申报后日内甲方未书面,视为该施工图。

5.5甲方的责任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对设计中的错误负责:

乙方甲方批复中部分错误书面通知甲方,通知发出后日内甲方没有对该错误进行纠正;

甲方在收到乙方有关错误的通知后,书面答复乙方按照原设计行事。

第6条建设

6.1乙方的主要义务

乙方应依照所适用法律法规和建设以及本协议的要求,负责项目的建设工程,并承担建设工程费用和风险,包括:

在规定的开工日期或之前开始工程建设规定的竣工日期或之前竣工;

准备,及时提供所有必要的;

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所有适用的施工标准和规范本协议的其要求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行项目施工建设在工程中安装的所有设备必须是全新的,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经检验是合格的;

按照适用法律选择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施工的全过程监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在签署、取得或完成各种合同、审批等文件后,应于个工作日内将文件之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按照本协议第条的规定交付有关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6.2甲方的主要义务

在建设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所要求的批准;给予的批准

6.3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在工程建设开始前,乙方应制定和执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并在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表中同时反映工程质量监控6.4项目进度计划

6.4.1项目计划

双方应根据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序号 事项 进度日期(按生效日期算) 1 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图设计 2 乙方开始建设工程 3 预定竣工验收日 4 甲方提供污水 5 预定试运营日 6 预定开始商业运营日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进度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

第1.1条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

由于第条所述的发现文物使工程建设的实施延误;

由于甲方的违约而造成乙方的延误;

由于乙方的违约而造成甲方的延误。

6.4.2进度日期的延长

当第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一方应在实际发生延的个工作日之内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并说明该延期是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后所无法回避的延期。

收到延期要求的一方应积极同提出要求的方就延期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意见。如提出书面要求的一方在个工作日之内没有收到另一方对延期表示异议的书面意见,将被视为对延期的要求已表示同意。

6.4.3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开始商业运营延误

如果由于甲方的违约造成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误,乙方:

进度日期适当延长;有权获得延误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金额为每日____元(注:与6.4.4等同)6.4.4乙方导致的竣工延误

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误,则乙方应就发生的任何延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额____元:与6.4.等同。甲方可以从履约保函中,直至履约保函全部。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书。

6.5进度报告

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进月报,该应反映已完成的和在建的建设工程进度和质量、预计完成工程的时间,如果进度和质量发生问题,应提出挽回的措施和计划。

6.6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6.6.1对建设工程的检查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检查乙方进度和质量控制检验方法及结果,以确认工程建设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乙方应派代表陪同检查,提供检查工作的必要条件,若检查工作中涉及专有资料的保密问题,应按1.2保密条款执行。

6.6.2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如果工程建设不符合本协议的质量或安全要求,甲方可以就此向乙方提出警告。如果乙方在甲方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止施工,责成乙方进行整改,直到安全得到保证、缺陷得到修补、质量得到控制可恢复施工。停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7不可免除

不论甲方是否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应视为放弃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

6.8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

在竣工日之后个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

____份项目的全套施工和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记录;

____份所有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的复印件(包括设备平面图、说明书、使用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

____份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技术文件或资料。

6.9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

如果乙方在污水处理项目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遗址、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果上述发现导致建设工程的延误,按第条。

第7条竣工7.1项目竣工验收

乙方应至少提前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竣工书面通知。

甲方在接到通知后的日内派代表参加由乙方组织有关方面联合进行竣工验收。如果甲方在收到通知后未参加竣工验收,则竣工验收可在甲方缺席的情况下按预定的时间进行。

如果竣工验收部分或全部不合格,甲方应在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陈述不合格理由。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合格情况,并应至少提前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再次组织竣工验收。乙方应对因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甲方在竣工验收结束后个工作日内未发出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并验收结果已得到部门的认可,则视为竣工。

7.7.3环保验收

乙方日,在合理内上报环保部门进行环保验收。

7.开始商业运营

乙方通过环保部门测,且项目连续日出水水质满足污水处理出水质量标准并接到环保部门发出正式通过验收的通知后,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申请开始商业运营。

甲方应自接到开始商业运营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如不同意须同时陈述理由甲方应在日内解决日甲方未于上述期限内开始商业运营。

自开始商业运营日或视为开始商业运营日起,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污水进水,并按照规定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5履约保函的解除

7.5.1在开始商业运营日后的个月届满之时,甲方同意乙方履约保函项下尚未兑取的金额予以解除担保。

7.5.2如果在根据上述第7.5.1条款解除履约保函之前本协议提前终止,则履约保函应在本协议提前终止后日或甲方要求的更长的期限内保持有效。甲方的这种要求可在本协议提前终止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作出。

7.6甲方对提前完工的权利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开始商业运营日不得提前。

7.7不予免责

甲方检查和接受建设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及出具完工确认函的行为不得解除乙方在项目设计或建设方面的缺陷或延误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也不影响其他政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管理项目建设工程的权力。

7.8放弃

7.8.1如因甲方的违约或不可抗力或第6.4.1(2)条款所述情况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乙方放弃:

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日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

在商业运营日之前停止建设工程或者从污水处理厂场地撤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但因项目建设工程更换建设承包商除外;或

未能在商业运营日后日内开始商业运营。

如出现第6.4.1(1)、(2)、(3)条款约定的情况且甲乙双方就进度计划日期的最后期限不能达成一致,乙方可以提出放弃项目的建设。

7.8.2如果发生第7.8.1条款规定的情况,乙方放弃或被视为放弃项目的建设,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函中的全部款项。



第五章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8条运营与维护

8.1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

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包括税费)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设施。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污水处理项目:

国家和地方现行的企业运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污水处理的有关规范标准,本项目有关批准文件的要求;

规定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运行维护手册以及污水处理项目内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手册和指导

乙方应确保污水处理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运营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处理污水和污泥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和噪声环保要求。

8.2污水处理范围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只对甲方的污水处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污水处理。(污水处理项目自身产生的污水除外)。

8.甲方责任

甲方应确保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和输送污水至污水处理项目,如期达到规定的水量,即月平均日污水量为_______控制污水水质在标准以内在整个特许运营期内,应督促乙方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出水质量标准

8.4乙方责任

8.4.1除第8.9条款规定的情况外,从商业运营日起,乙方应连续接受处理污水,将从点入的进水经处理达出水质量标准后,排放至点如果水量超过污水处理项目能力,应及时通知甲方,同时提出拟采取的措施通知发出

个工作日内甲方没有表示意见,则被视为同意的措施建议))乙方应8.5运行与维护手册

在开始商业运营之前,乙方应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该手册应包括设备检修内容、程序和频率并在商业运营日之前报送甲方备。

8.水样的采集和储存

水样的采集应满足

水样储存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12999-91》的要求;

用于检测水质的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应分别在污水进水点和污水出水点采集

甲方有权指定代表或委派监督员在任何时候对乙方的检测程序、仪器、设备和结果进行现场查和检测。

甲方核实或抽查的结果与乙方自检结果不一致时,以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准。

8.7水量的计量

8.7.1乙方应按附件3明示的位置安装经甲方核准的计量检测装置,计量污水处理厂的进水量及出水量。在开始商业运营日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双方应将所有安装的流量计设定一个基础读数,以确定每一流量计的原始值。进、出水流量由乙方在每月日抄表,以确定进、出水水量。水量以立方米计算。甲方有权随时核查流量计读数及乙方的抄表记录。如果甲乙双方就水量计量结果存在分歧,任何一方有权提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验确定。

8.7.2乙方应使用符合要求的流量计连续测量、计算和记录在进水计量点提取的进水量和在出水计量点提取的出水量。包括瞬时流量和时、日、月、年的累计流量。

8.7.3乙方应分别在进水计量点、出水计量点安装经甲方核准的进、出水量自动在线计量及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系统,与甲方及其他监管部门如环保、财政等部门实时联通。

8.8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的计量

详见附件2

8.9暂停服务乙方应于每年月日提交下一年度维护计划,重大维护和更新内容上报甲方甲方应在给书面答复,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使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影响降低到最使设施的处理能力在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维持不少于%设计能力。每一运营年计划内暂停服务不得于天。

8.9.2若发生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解释其原因并尽最大努力在24小时内恢复正常服务。若计划外暂停服务超过小时,乙方应支付水量不足违约金。8.10环境保护

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法律及本协议的规定。

乙方不应因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而造成污水处理厂场地和水干管(如果有)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污染。

乙方在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但生效已经存在的或潜在

8.11未履行维护的处理

如果乙方违反污水处理项目维护义务,甲方可就该违约向乙方发出通知,限期完成纠正性维护。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对污水处理项目进行纠正性维护。

8.12污泥排放及标准

(a)污泥排放应满足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要求;并且

(b)污泥经脱水后,其泥饼含水率应小于%;

(C)污泥应由乙方负责运送至甲方指定的污泥堆放场地进行堆放,运送过程中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或不良影响。

8.13甲方进入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甲方及其代表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污水处理项目,污水处理项目的运营和维护,甲方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报表、报告和资料,但应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漏。

第9条污水处理服务费

9.2基本水量和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污水处理服务费按9.6污水处理服务费调整变动法规的变更影响向甲方提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要求,甲方)履行必要的。9.7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

乙方应在每个运营月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开具账单或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账单日内支付无争议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如甲方在收到通知后日内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就争议部分进行协商,如协商,应依照第条解决。

本协议项下任何逾期付款项应付之日起至之日止按违约利率计息。

本协议项下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9.污水进水水质超标

如果污水进水水质规定的标准致使乙方不能履行其在第条项下的义务,应立即通知甲方,按下列方法处理:

如果污水处理项目有能力处理,则甲方应补偿因增加处理负荷所造成的成本增加部分;

如果污水处理项目没有能力处理,制订改造方案,经甲方同意后实施。在改造方案完成前,按本协议的规定调整出水指标,并豁免出水水质超标的责任。

9.更改出水排放标准

甲方要求污水处理出水水质标准成本或资本支出,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9.出水

如果任何一种出水水质指标超过本协议附件1规定的出水水质质量标准,当日出水应视为超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出水水质不能达标时除外)。

出水水质超标违约金:(标准出水水质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超标出水水质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水处理单价×2

9.11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

除非甲方违约或不可抗力,在内×污水处理单价×2。

第六章项目设施的移交

第10条特许经营期期满时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移交

10.1移交委员会

特许经营期结束个月前,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派员组成移交委员会,具体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甲乙方代表人应当相同。移交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担任,组织必要的会议会谈并商定移交的详尽程序移交仪式

10.2移交

在特许经营期结束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

乙方对污水处理项目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包括:污水处理项目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与污水处理项目使用相关的所有机械和设备;

第1.4条要求的所有零备件和配件、化学药品以及其动产;

运营和维护项目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无形资(包括以许可方式取得的);在用的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包括专有技术、生产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资料,以使污水处理项目能平稳正常地继续运营

10.2.3土地使用权及与污水处理项目场地有关的其权利

上述各项资产在向甲方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债权、抵押、担保物权或任何种类的请求权。污水处理项目场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任何环境问题环境遗留问题。10.3最后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

10.3.1最后恢复性大修

在移交日之前不早于个月,乙方应按照移交委员会商定的最后恢复性大修计划对污水处理项目进行大修,此大修必须于移交日个月之前完成。

通过最后恢复性大修,乙方应确保关键设备的整体完好率达到%、其设备的整体完好率达到%、内构筑物不存在重大破损如果乙方不能根据上述要求进行最后恢复性大修或达到大修标准,甲方有权兑取保自行进行大修。在此情况下,应向乙方提供所发生的支出的详细记录。

10.3.2性能测试

在移交日之前,移交委员会应进行污水处理项目的性能测试。乙方有责任使测试所得各项性能参数都能符合附件技术要求如果所测参数仍有差距,甲方有权从保中支取费用以修正上述缺陷

10.4备品备件

10.4.1在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按附件4要求的个月期间污水处理项目正常运行需要的消耗性备件和事故抢修的零备件,并提交备件的详细清单。

10.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生产、销售污水处理项目所需全部备品备件的厂商名单。

10.5保证期

乙方应在移交日后个月内,承担的保修责任,乙方在收到该通知后,应尽快自费进行保修。

在紧急情况下,或乙方没有及时保修,甲方有权兑取保进行保修,但应将支出的情况告诉乙方。

10.6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在移交时,乙方有义务将所有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在可转让的范围内分别无偿转让给甲方,并促成供应商以过去同样的优惠价格设备在移交时,甲方有权选择合同和承担由此发生的责任。

10.移交效力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随移交的完成而终止,甲方应接管污水处理项目的运营及享有污水处理项目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10.保

项目移交前最后18个月甲方在每月应付给乙方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中扣留30%作为移交保证金。移交保证金担保的期限一直到项目移交日之后12个月(即乙方按照第10.5条款应承担的保证期间)。移交保证金在满足偿付甲方的索赔要求、支付乙方违约金以及兑取修补缺陷的费用后如有剩余则退给乙方

10.9风险转移

方承担移交日污水处理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方的过错或违约所致。

第七章双方的一般义务

第11条甲方和乙方共同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1.1不可抗力11.1.1不可抗力

11.1.2积极补救不可抗力的义务

尽快向对方通告事件或情况的发生,对事件或情况的预计持续时间和其在本协议项下履行义务的可能影响作出估计;

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尽快采取行动纠正或补救造成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

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减轻或限制对对方造成的损害;

将其根据上述()、(3)和)段采取的行动或行动计划定期通告对方,并在导致它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不再存在时立即通知对方。

11.1.3不可抗力的处理程序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

如果双方在日内达成一致意见,继续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甲方应按照的规定向乙方进行补偿如果双方不能够在上述日期限内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可送达通知。11.1.4费用

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获得补偿。

11.1.5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日起连续超过个工作日,双方应协商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个工作日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11.2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方面,但不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如果尚未公布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特许经营期期满之后的年期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的除外。本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11.3合作义务,预先警告义务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协议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前提下,双方同意: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时,被要求方应在10天或其合理所需的时间内给予同意或批准,而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及

如果任何一方获悉的任何事件或情形属于:

经该方合理预计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形;及

合理预计另一方不可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

该方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第12条甲方的一般义务

12.1不干预

甲方不得干预污水处理项目内部管理事务,除非条款的执行受到影响。

12.2不当兑取保证金

如果甲方兑取了乙方提交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保,之后乙方通过仲裁或其方式确定甲方无权兑取,甲方应退还兑取的额,并应乙方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以及支付自兑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该利息按当时银行贷款利率执行。

第13条乙方的一般义务

13.1股权转让的限制

乙方原始股东的名单及各自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确保在日之后年内,未经甲方批准任何股东都不得将股权进行转让。13.2遵守适用法律

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应始终遵守适用法律规定。

13.3劳动安全标准

乙方应遵守现行的劳动保护法规,尊重职工的权利和严格执行安全及有关标准。

13.4项目文件的协调

乙方应确融资文件、股东之间的任何合同、乙方章程、本协议项下的保险单以及由乙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其符合本协议的规定履行本协议。

13.5税金、关税及收费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缴纳所有。

13.6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

乙方雇用任何承包商,不应解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作为或不作为视同乙方的作为或不作为。.7知识产权的赔偿处理

乙方应对本项目在建设、运和管理工作中可能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而引起的诉讼负责应诉和赔偿。第14条保险

14.1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必须附件自费购买保险14.2如果乙方不购买或维持本协议所要求的保险,则方有权购买该保险,并且有权根据本协议从履约保函或保中兑取需支付的保险费金额。

第八章违约赔偿

第15条违约赔偿

15.1赔偿

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15.2减轻损失的措施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为减轻损失而采取行动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15.3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造成损失的部分原因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应承担的损失。

15.4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协议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负责。

第九章终止、变更和转让

第16条终止

16.1甲方的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并兑取保:

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

擅自将进行处置或者抵押;

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根据中国法律乙方进行清算或资不抵债;

乙方在第3条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乙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乙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个工作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16.2乙方的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乙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甲方在第条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错误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义务;

甲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乙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的个工作日内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16.3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16.3.1终止意向通知

按照第11或1.2条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应表述违约事件的详细情况并给出必要的协商期。

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协商期内避免本协议终止采取措施,如果双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在相应的协商期纠正了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16.3.2终止通知

在协商期届满之时,除非:

双方另外达成一致;或

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得到纠正16.4终止的一般后果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根据第条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以及本协议到期或终止之前发生的而在本协议到期或终止之日尚未支付的付款义务除外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本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条款。

16.终止后的补偿

16..1乙方违约事件导致的终止

在生效日期后,如果甲方因乙方违约事件终止本协议,则甲方应有权收乙方对该项目的相关权益甲方在向乙方支付附件补偿表所列的补偿金额后,乙方对该项目的相关权益将转归甲方所有补偿金额的定应特许年限、已运营年限、乙方在项目中的总投入、乙方的过错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和设定16.5.2甲方违约事件导致的终止

在生效日期后,如果乙方因甲方违约事件根据第1.2条终止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收该项目的相关权益。甲方在向乙方支付附件补偿表中的补偿金额后,乙方在该项目中的相关权益将转归甲方所有。

补偿金额的定应特许年限、乙方已运营年限、乙方在项目中的总投资、该项目的收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16.5.3第1.1款项下不可抗力事件和/或法律变更导致的终止

如果因第1.1条款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附件补偿表中所列的金额。甲方支付该项目的补偿金额后,乙方将该项目中的相关权益转让给甲方。

补偿金额的定应特许年限、乙方已运营年限、乙方在项目中的总投资、该项目的收益以及各方对此等事件承担的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16.6终止后的第17条变更和转让

17.1甲方的变更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造成甲方的变更,但的甲方应:

具有承担原甲方对项目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并重新得到政府的授权,以及:

接受并完全承担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

17.2乙方的转让

17.2.1的转让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

第十章解释和争议的解决

第18条解释规则

18.1修改

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

18.2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其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双方应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应尽可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

第19条争议的解决

19.1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若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若在个工作日内该争议未能得到解决,则应适用第条的规定。

19.仲裁a.被告住所地b.协议履行地c.协议签订地

d.原告住所地e.标的物所在地

19.3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

在争议、分歧或索赔作出最终裁决前,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在最终裁决作出后按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19.继续有效

第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第十一章其第20条其他条款

20.1通知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通过专人递交、快递、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按下述地址送或发至方:

甲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传真:

电子信箱:

一方的收件人地址、电传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若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下述情况应视为已送达:()如用信件进行任何通讯,在由专人递交、快递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发送至上述地址时;和()如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在准确发送至上述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时。

20.220.3不弃权

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除非一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任何一方未坚持严格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本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20.4合同文字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二份本协议由双方各自授权代表在其签名下注明的日期签署。双方愿本协议法律约束。20.5生效日期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或

(2)



甲方[印章]

:职务:日期:

乙方[印章]

:职务:

















深圳市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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