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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犯著作权移交的那些事
2014-10-01 | 阅:  转:  |  分享 
  
关于侵犯著作权移交的那些事

河南省安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段瑞杰13569011209

(版权所有,欢迎交流。如何判断资料有无版权?著作权法规定三类作品不受保护:①法律法规,机关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他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③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但受保护的作品可以合理使用,请注明出处。)

随着我国著作权保护力度的加大,版权执法部门加大了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两法相衔接工作,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不过实践中,存在对法律法规的误解,执法理念有偏差,值得学习、探讨。

一、牵涉的罪名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了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两种罪名——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008年6月25日)规定了两罪的追诉标准:

(一)侵犯著作权罪。指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复制发行、出版他人作品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追诉标准:1、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要特征:1、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出于故意,并具有营利目的。如果行为人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出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性目的,则不能构成本罪;3、侵犯他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4、本罪的对象是他人的作品、图书、录音录像制品和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他人著作权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追诉标准:1、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主要特征:1、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这里的主体应该是指侵权复制品制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单位。如果是侵权复制品制作者自己销售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非本罪;2、出于故意,并具有营利目的。表现为当事人明知自己所销售的复制品系他人制作的侵犯复制品,而仍予以销售的;如果当事人不知道是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即便数额巨大,也不构成犯罪;3、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如果当事人不是销售而是赠予、出借或收买自用等,均不符合本罪行为特征;4、本罪的对象是侵权复制品。如侵权作品、侵权图书、侵权音像制品和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等。明知是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不向著作权管理部门揭发、检举,反而予以发行,不仅破坏国家著作权的管理制度,而且还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移交情况分析

版权执法部门在依法查处涉嫌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认为涉嫌符合上述两种罪名之一追诉标准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处理。

版权执法部门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版权执法部门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如果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版权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对需要进行鉴定的出版物,应当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版权执法部门违反规定,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前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对版权执法部门移送的涉罪案件,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退回版权执法部门处理。

版权执法部门在向公安部门送达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时,需要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版权执法部门在依法移送过程中,如果出现公安部门不按规定接受、立案等情形,应当依法建议人民检察院对公安部门进行监督。

版权执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以罪代刑或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情节严重的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版权执法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

三、存在争议

由于此类案件牵涉到的法律规范比较多,就本文的观点而言,就最少涉及到《著作权法》等行政法、《刑法》及其立案标准等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三方面的十二部法律规范。在这个相对浮躁的社会里,难免会存在理解、执行争议。但作为执法者永远不要忘记,法律不仅规范相对人,而且还在规范我们的执法行为。众所周知,目前我国以反腐为代表的法律监督工作正在全面加强,如果不加强学习与自律,某日自己踉跄入狱,请不要提及为民服务的艰辛而感到冤枉。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不管是印刷的,还是发行(终端销售)商,只要其涉案图书鉴定为侵权盗版,一律按刑法二百一十七条的侵犯著作权罪移送、判刑。笔者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出版社的打盗人员、执法人员在检查时,不分情况,统统“五百本移交”(经营额等其他情节严重很少达到)论非常盛行。笔者在法院文书网上搜索相关案例发现判决中也出现类似观点判决。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无可厚非,但绝不能以此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记住只有行为人的违法情节达到法定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符合相关犯罪构成要件时,才能移交。针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我们通过正常的工作机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报告,而不是将疑难问题统统交由公安机关“裁量”。

2、侵权制品包括侵权制品和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在移交或者判决时,很多人没有将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归到侵权制品中,而是将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出版物归至其他非法出版物,按非法经营罪追责。

3、非法经营数额与货值的计算理解偏差。笔者认为,总原则是分阶段、分情况处理。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除2008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中“侵犯著作权案”的关于立案追诉标准中的论述外,还应有行政法两个作参考:1992年《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和1991年《关于处理白孝琪非法出版<半色曝光>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额的批复》。货值的计算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货值”的认定标准认定。

由于受到篇幅的限制,本文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执法者按照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均衡原则”基本原则处理,即不冤枉好人,也不放过坏人,正确引导和维护我国文化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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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壹段说法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