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关于无证经营管理的那些事
2014-10-01 | 阅:  转:  |  分享 
  
关于无证经营管理的那些事

河南省安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段瑞杰13569011209

(版权所有,欢迎交流。如何判断资料有无版权?著作权法规定三类作品不受保护:①法律法规,机关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他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③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但受保护的作品可以合理使用,请注明出处。)

在出版物零售市场,无证经营是屡见不鲜的现象。提起来简单,说起来话长。不信你看:

一、关于许可证的话题

我国对出版物发行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经营必须事先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显著位置亮证经营,主要是告知消费者,当事人拥有合法的主体经营资格、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表明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出版物的合法性等。

二、关于无证经营的话题

出版物经营的证照是联系在一起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列举了五种证照不全的情况:无证无照;直接无照;有证无照;照已失效;无证有照。为查处出版物违法发行提供参考。

无证经营的特点:从地域分布上看,多分布在繁华街区、城郊结合部和农村;从经营规模来看,以小规模经营为主、分布面广、表现形式多样化、经营活动灵活;从经营稳定性上看,稳定性差,可变性大、流动性强、隐蔽性高。

无证经营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两方面:1、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容易销售含有违法内容的出版物,宣扬不正确的价值观,助长社会上某些不正之风。

对出版物发行中的无证管理的法律规制上,主要依据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国外对无证管理方式:1、英国。一般的小商小贩根本不用办证,只要纳税守法就行;2、美国。处理方式很温和,开张罚单,将无证小摊贩的名字记录并送到该区的资料中心备案,不没收他的物品,大多数时候只是将人劝离现场;3、东南亚发展中国家。多采取保护商贩的政策,认为民众的生存权高于一切,政府往往规劝小贩最好给行人留出一条通道或者劝离现场为原则,不没收工具;4、澳大利亚。商贩只需缴纳摊位费,并进行税务登记就可以经营,政府只对消费者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5、法国。采取比较灵活的办法,多采取教育,劝阻,告诫“下不为例”,不过对偷渡客摆摊比较严格,不没收财物;6、韩国。没什么税,采用区域管理的办法,区分“绝对禁止区域”、“相对禁止区域”、“诱导区域”,小贩被认为是弱势群体,而且媒体和大众对小摊都不反感,反而认为其便利了人民的生活。

综上,各国对无照经营的管理比较人性,而且也不是一味的禁止,只要不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就不会被取缔,认为弱势群体的生存权高于一切。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遵循的是严格监管原则,对无照经营行为给予坚决取缔。城管作为执法主体,在管理方式、方法上,备受媒体和大众所诟病。笔者建议执法者吸收国外人性化的管理理念,按照服务型、说理式执法要求,在不违背立法宗旨的情况下,只对严重危害社会的经营行为坚决取缔,对危害不大的无照经营行为,建议采取“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为原则。推广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八条规定管理理念,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社会弱势群体(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残疾人等)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使我国的无照经营行为取缔法律不失法律的威严,同时体现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以人为本的精神。

对于利用互联网信息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该多鼓励,多扶持,引导其逐步合法经营,管理中应加强对经营非法出版物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证照不全的出版物经营行为,管理要服务于着力提高全社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效益上,来历打击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督促、引导其合法经营。

三、关于无证取缔过程中相对人权益保护的话题

1、听证权的保护。我们知道,行政法是控权法,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和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取缔的含义在《词海》是“禁止和制裁”,《现代汉语词典》是“明令取消或禁止”。显然,取缔带有强制性、惩罚性的特点。取缔是终止解散非法主体及其非法活动。因此,笔者认为取缔的性质属于“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当然拥有法定的听证权利,其处罚程序必须遵循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一般来讲,行政机关对合法经营主体作出“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时,听证的对象是已经取得许可证(照),取得了生产、经营、商业活动的权力,损害了当事人继续依法经营的权力,所以当事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但是如果对非法或者合法性欠缺的主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性质的取缔处罚决定时,也同样可能损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八条赋予当事人合法经营的权利,如果拒绝听证,当事人对那种可能损害的合法权益就失去辩驳、质证的机会,也就是剥夺了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因此,笔者同时建议从立法的角度把“取缔”的属性明确,从而充分的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救济权的保护。虽然《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未对当事人的救济手段作明确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出版管理条例》等规定,相对人拥有完备的救济途径。

四、关于对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违法取缔行为的责任追究

笔者认为通过纪律处分和刑法相关规定,严格追究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违法行政的制度,可以更好的制约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从而更好的树立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形象,维护社会稳定。

以上是笔者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法律的相关问题的一些看法,希望在对证照不全查处取缔过程中,为执法者提供强有力的执法依据,为当事人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

献花(0)
+1
(本文系壹段说法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