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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擅自从事复印、打字经营活动的管理
2014-10-01 | 阅:  转:  |  分享 
  
浅谈擅自从事复印、打字经营活动的管理

河南省安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段瑞杰1135690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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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省交叉检查过程中,发现各地对复印、打字经营活动的管理相对较为混乱,由于《印刷业管理条例》将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执法权赋予了公安、工商管理部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有些地方甚至放弃了该种经营活动的审批权,笔者试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谈一下个人体会。

一、经营管理现状

由于复印、打字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需要投入的成本低、场地要求和技术含量不高、审批门槛高(需要到省级批准)、审批花费时间长,出版、工商管理部门沟通不畅,市场监管不严等原因,造成证照不全经营现象严重。从各地市场的调研看,针对复印、打字经营管理情况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重审批,轻管理;二是无审批,不管理;三是有审批,不知道该如何管理。

监管的混乱带来市场秩序的混乱:有证无证一个样;印刷五项制度形同虚设;超范围经营;私刻公章、盗印资料用于销售;印刷含有违法内容的宣传页、资料等印刷品;不按规定承接或伪造证件、票据等;充当一些合法印刷企业的中介机构;擅自扩大管理部门核准的复印、打字经营范围承揽一切印刷业务等等。因此,为维护印刷业市场秩序、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证照不全经营行为。

二、市场管理取向

(一)“法无授权不可为”。《印刷业管理条例》将复印、打字印刷经营行为的审批权赋予出版部门;将取缔权赋予了公安、工商管理部门,理应按照法定职责依法管理,并按权力划分承担相应责任。

(二)“谁审批谁负责”。出版部门查处证照不全的复印、打字印刷经营行为责无旁贷,不作为就是渎职。依据是《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其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查处。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第二种观点对法律的理解有误,审批部门依《办法》查处应办证经营行为而擅自经营的行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而《印刷业管理条例》--法规将复印、打字印刷经营行为的取缔权赋予了公安、工商管理部门而没有赋予出版部门,所以出版部门无权取缔复印、打字经营行为,跟文化部门管理黑网吧道理一样,发现黑网吧应移交公安、工商部门进行取缔,而无权自行取缔。

三、市场管理分工

在对证照不全经营行为管理上,出版部门只是无权依法取缔,并不是没有市场监管职能。出版部门是印刷业的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法》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因此,出版部门应当对印刷业经营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证照不全从业者,应当移交有权部门处置,发现不移交的,是出版部门渎职,移交后,有权部门不处置的,是有权部门渎职;发现证照不全从业者有其他应由主管部门监管的违法行为时,如复印、打字经营者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等行为,出版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行为。不过,在处理有权行为时,同时应当向工商、公安部门移交当事人证照不全违法经营行为。

总之,执法人员在任何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铁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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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壹段说法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