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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号附件)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对教育乱收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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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教发〔2014〕93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对教育乱收费和

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对教育乱收费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教育,并按照此规定对教育乱收费和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进行惩处。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对教育乱收费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4年8月26日















抄送: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自治区政府纠风办,自治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各成员单位。

厅内发送:教育厅领导、各有关处室。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2014年8月26日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对教育乱收费和

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规定

为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教育部《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

(一)凡未经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许可的教育收费都属乱收费。盟市及以下有关部门无权增加教育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近年来,我区教育乱收费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种名目收取择校费、赞助费;

2.违反规定组织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3.学校和教师违规组织学生补课收费;

4.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用及只收费不服务;

5.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收费项目和扩大收费范围进行收费;

6.以学生家长委员会或学生自发等名义(不管学校知道与否)进行收费;

7.违反规定搭车收费和收取其他费用。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构成教育乱收费的,依法进行查处。

1.凡属初次乱收费的学校或教师,查实后必须全额退还所收费用,写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和晋升职务(职称)资格,减少当年绩效工资,在盟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2.凡属两次(含两次)以上乱收费的学校或教师,查实后除全额退款外,对学校校长和相关教师本人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且一年之内不得评优(评先)和晋升职务(职称),取消当年绩效工资,在自治区范围内通报批评。

3.凡乱收费数额超过每生1000元、影响面比较大、整改比较差的学校,除全额退款外,应按有关程序对校长进行问责,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后作出免职处理,且两年内不得重新任职、不得评优(评先)和晋升职务(职称),取消当年绩效工资;凡有自治区级、盟市级示范(优秀)学校等荣誉称号的建议由授予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同时,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责任,对典型案件及时曝光。

二、坚决查处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

(一)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针对教师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主要提出以下“六个严禁”:

1.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2.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3.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4、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5.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6.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二)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对教师违反规定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坚决进行查处。

1.对违反教育部“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记过期限为12个月)处分。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高校由所在院系)提出建议,报主管教育部门(高校报学校)做出决定。处分期内,不得参与各类晋级、职称评聘和评优评先,减少或取消当年绩效工资。

2.对违反教育部“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处分期限为24个月)。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高校由所在院系)提出建议,报主管教育部门(高校报学校)做出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处分期内,不得重新评聘上述职务。

3.对违反教育部“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或解除其聘任合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高校由所在院系)提出建议,报主管教育部门(高校报学校)做出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4.对严重违反教育部“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坚决纠正不作为行为

全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切实抓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一)治理教育乱收费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要落实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对本规定落实的组织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明确责任要求、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进程。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为本校落实本规定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校的收费公示、收费管理和教师管理,凡是校内的违规收费和师德师风建设,校长要负直接责任。

(二)治理教育乱收费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要克服畏难情绪,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在治理教育乱收费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过程中,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不搞攀比,不怕揭短,把问题解决在本盟市、本旗县(市、区)范围内,有效遏制越级上访和越级举报。

(三)治理教育乱收费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要敢于坚持原则,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各地各学校要坚持有报必查,查必有果的原则,凡查实的违规行为,必须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本地区发生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对违规行为不查、不报、不处理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治理教育乱收费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要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办法、措施,构建治理教育乱收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对教育乱收费处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内教发〔201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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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李功随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