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个体工商户在出版处罚中的法律地位140928
2014-10-27 | 阅:  转:  |  分享 
  
个体工商户在出版处罚中的法律地位

河南安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段瑞杰13569011209

(版权所有,欢迎交流。如何判断资料有无版权?著作权法规定三类作品不受保护:①法律法规,机关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他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③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但受保护的作品可以合理使用,请注明出处。)

在出版、版权行政管理法律体系中,没有任何一处对个体工商户在处罚中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大部分地方行政管理中按其他组织对待,但2012年7月30日,文化部公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附件2“被处罚主体界定说明”中,明确地指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把所有个体工商户视为自然人,引起很大争议,值得商榷。

一、各种法律关系中执行标准不一

在刑法学中,个体工商户是不能归类于“单位”的,只能按个人犯罪处理;在民法中,个体工商户在《民法通则》中列为第二章公民(自然人)一章中的第四节,依照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与个体工商户在性质上是一样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使用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为诉讼当事人,并在诉讼文书注明其系某字号的户主,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同时还规定,个体工商户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中未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管理,也就是没有明确不得将其作为其他组织。不过,有些单行行政法法律或其司法解释对此作出规范,虽然标准并不统一,但仍可以从中得到启发。如在行政处罚中:公安部门(主要指公安部令)认为个体工商户是单位或者说单位本身就已包含了个体工商户;消防法规定,只能对行为人进行处罚,且对单位的处罚明显比个人处罚要严厉的多,因此消防总队认为,抬头名称应写个体工商户字号,处罚按个人处罚;税务管理中,对单位的处罚比个人处罚要严厉,所得税法体系,个体工商户甚至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在法律上均按照个人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动法将个体工商户视作个体经济组织,在其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雇工在七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性质为其他组织等等。

二、关联分析

1、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特殊的民事主体,在别的国家没有。这也许就是实践当中对个体工商户性质认定比较混乱的重要原因。

2、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确立了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1987年国务院颁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为了适应新的发展形势,2011年修改并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其在许多方面进行质的修改。如放宽条件,不限制从业人数;放宽了经营许可范围,只要其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均应登记;便捷注册,免收年度验照费;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可以在银行开立账户,各种迹象表明,个体工商户更像一个组织。2014年3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允许成立一元公司、一人公司,从发展的眼光看,应当将个体工商户按公司对待。

3、有人认为,对个体工商户处罚时,个体工商户与公民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其法律责任均应由户主承担。抬头名称应写个体工商户字号,处罚按个人处罚。

4、举例说明,出版个体工商户应当按单位对待。案例:某书店系个体工商户,甲是业主,乙是雇员,乙的职责是负责为书店做宣传工作。一日,乙到市中心路口散发该书店的一些含有欺诈性文字的宣传画或将其贴在了临街建筑物的墙面上,被出版执法人员当场发现,该处罚谁呢?此案例是雇员实施了与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违法行为,分两种情况分析:①按文化部的规定,将个体工商户视作公民对待。从表面看,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法当事人,应当直接处罚乙,但这样做却不被社会大众所接受。雇员是在业主的授意下,实施的违法行为,那么从违法行为的构成上来看,雇员的行为符合违法行为各个要件。从全局看,业主和雇员在此案中构成了共同违法。而在对共同性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综合考虑,分别处罚,即通盘考虑整个违法行为,同时明确每个主体在其中的作用(性质、情节、后果等),而后分别下达处罚决定。所以甲起主要作用,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乙的自身的主观意志是受到约束的,属于行政处罚中“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所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其行政处罚。在出版处罚实践中,对于雇员的违法行为,由业主作为被处罚人的理论还是来源于民法,由于其法律关系中的混乱性,直接将民法的依据毫无根据地套在行政法上是值得商榷的;②将个体工商户当作单位对待。对于雇员的行为,是书店的授意,雇员自身的主观意志是受到约束的,个体工商户能够也应当对其雇员因职务要求而实施的违法行为而承担行政责任。当然,雇员超出合法的职务要求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个体工商户则不必为其承担责任。故把雇员的行为视作书店的行为,由书店来承担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并不违背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也就是说,将个体工商户当作单位,直接处罚个体工商户则不会出现任何社会负面影响。

从案例的执行看,虽然第一种意见在目前是占主导地位的,但是社会是在发展的,情况是在不断变化的。现在的个体工商户,不只是局限于家庭作坊了,而现在的公司也有了一人公司、一元公司的模式。应当用发展的眼光将个体工商户看作一个组织。

三、出版管理法规新动向

出版管理中,对单位与个人的处罚明显不同,特别是在刑事立案标准上表现尤为突出,如2010年5月7日发布的关于程序违法的出版物类的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可以明显看出,单位与个人在部分数量标准上相关三倍或更多,其法律地位对当事人的影响很大。

2011年修改出版管理条例,将个人改成个体工商户;将罚则中的“并处”修改为“可以处”,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从业者与单位性质从业者在权利、义务设置上是一样的,法规更加人性化,减轻了罚款性,增强了教育性,更加有利于众多个体工商户出版从业者的管理。

另外,从事出版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取得证照,方能经营。而《民法通则》规定个体工商户为公民,可以起字号;企业必须取得字号,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应当把个体工商户按照企业性单位对待。

出版行政处罚中,相对人违法后所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惩罚性行政责任和补救性行政责任两类。惩罚性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等,而补救性行政责任是指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顿等。从处罚种类的设计看,是将个体工商户作为单位性质的相对人了,认为其有能力独立承担业主及其员工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引起违法责任。但,如果将其视为公民,则处罚中的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针对公民作出好像不妥。

从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上看,载明的是“名称、法定代表、经济性质”而不是严格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许可证按公民设计对待。

综合上述各种情况分析,笔者认为,根据出版行业管理特点、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等原因,参照其他能够相对成熟操作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通行做法,对于个体工商户在法律上的适用绝不能模棱两可,必须要有明确的规定。为确保“依法行政”的有效推行,在出版目前处罚中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其他组织对待。强烈建议国家总局在修改相关部门规章时,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使执法者不再茫然无措。



献花(0)
+1
(本文系壹段说法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