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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涉出版监管140930
2014-10-27 | 阅:  转:  |  分享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涉出版监管

河南省安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段瑞杰135690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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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发展迅速,在其经营、发布活动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行为,特别是含有低俗信息的广告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严重扰乱出版管理秩序。出版管理部门要治标治本一起抓、老虎苍蝇一起打,做到重拳出击、打出声势、打出影响、打出效果,并要着力于行动和着眼于长远。

一、涉出版监管范围

根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出版执法部门需要依法查处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行为。

1、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指广告经营者利用有固定名称、规格、样式的广告专集发布介绍他人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要求:要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证有效期限为二年;每期广告首页顶部位置标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广告经营者名称和地址、登记证号、期数、发布时间、统一标志“DM”;(名称由三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企业字号+广告,各组成部分大小统一且字体一致,所占面积不得小于首页页面的10%)首页和底页应当为广告版面,广告经营者不得将广告标题、目录印制在首页上;不得使用主办、协办、出品人、编辑部、编辑、出版、本刊、杂志、专刊等容易与报纸、期刊相混淆的用语;广告目录或索引应当为商品(商标)或广告主的名称;广告内容必须能够具体和明确地表明广告主及其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不得违反国家语言文字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名称、规格、样式发布。

2、监管范围。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如具有“①含有新闻报道、新闻评论、社会批评、散文、小说、报告文学等内容的;②具有图书、期刊、报纸等出版物特征的;③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认为涉嫌非法出版活动的”情形之一,并经鉴定属非法出版物的,出版执法机构要予以查处。

3、相关规定。①工商部门对于具有出版监管范围情形之一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直接移送同级出版执法单位处理;②出版执法部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情形,应当及时移送工商部门查处;③出版部门应当在查处相关案件后一个月内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登记机关。

二、处罚依据

1、违法形式。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非法出版物的违法性有两种形式:形式违法和内容违法。

形式违法主要表现为:未经批准擅自出版;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未署出版单位名称;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有关证明,并依法与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签订合同等。

内容违法主要表现为:被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广告内容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内容的出版物,一般鉴定机关会给出所属具体性质,出版部门应根据相应出版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案由是某单位擅自出版、复制、散发非法出版物案(也可以写成某单位发行非法出版物案)。

3、一般处罚依据包括《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五第五款、第四十条、第六十一条(或根据不同性质非法出版物按照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4、处罚规则。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分三个互有联系阶段完成,分别为出版、复制、发行;②违法性质是互有联系的连续性行政违法行为;(也符合牵连性的行政违法行为特征,处罚时依据吸收原则,遵循“择一重处罚”的原则,按发行非法出版物在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③这三个阶段的违法行为目的只有一个:散发广告型非法出版物,在处罚阶段可以想象竞合为“发行非法出版物”一个违法行为,在裁量幅度内从重处罚。

5、能否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广告或宣传画”的规定处理?笔者认为,不可以。因为该处罚规定是来源于该规定的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行政强制义务,而这种违法行为的主体为“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刑事追诉标准

此类违法主体涉嫌犯罪的,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罪,根据非法出版物的性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了两种追诉标准:

出版物形式违法。追诉标准: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出版物内容违法。追诉标准: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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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壹段说法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