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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3 | 阅:  转:  |  分享 
  
在上篇中,洛克通过论证人类的“天赋自由和平等”来驳斥菲尔麦的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因为,菲尔麦的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的必然逻辑基础就是“人类不是生而自由的”,针对菲尔麦宣称他的所有理论都直接的以《圣经》为立论基础这一点,洛克也同样以《圣经》为基础,却得出了与菲尔麦针锋相的几点结论,并因此而将菲尔麦爵士的荒谬理论彻底驳倒。

第一,亚当并不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享有对于他的儿女的那种权威或对于世界的统辖权;

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并无权利享有这种权力;第三,即使他的继承人享有这种权力,但是由于没有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法,来确定在任何场合是合法继人,就无从确定继承权因而也无从确定应该由谁来掌握统治权;

第四,即使这也已被确定,但是谁是亚当的长房后嗣,早已绝对无从查考,这就使人类种族和世界上家族之中,没有哪个比别的更能自称是最长的嫡裔,而享有继承的权利。

(二)《政府论》下篇

下篇洛克从正面阐述了自己的政治理论,我从自然状态、政治社会、政府构建三个方面来解读。

1、自然状态。

()人类一开始就处在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的、平等的自然状态中。

(2)自然状态中的人是完全自由的,完全听从自己的意愿的指导而从不屈从任何其它的志或权威,除了遵从自然的道德律,即自然法,而自然法也就是理性;同时人们之间是完全等的,因为人们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没有一个人有多于别人权力。

(3)根据自然法,人们拥有一些最基本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财产以及对任何他认为违反自然法的他人及其行为进行裁判和处罚的权力。自然法的宗旨就是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

(4)根据理性,人们有在自然法的范围内采取任何行动的一切自由,但由于自然法需要究才能得到较好的领悟,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根据理性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行动的,这就有可能侵犯其他人的自然权利,从而进入一种战争状态。

(5)战争状态是一种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谁企图将另一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因为这将被理解为对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图,从而使得那人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

(6)可见,自然状态虽然是和平的、自由的,但却是不够稳定的,可能比较容易恶化为争状态,因为自然状态缺乏“一种通过普遍同意而接受和允许的,确定的、可操作的、众所周知的法则,作为评价对错的标准以及判定他们之间所有矛盾的共同准绳。”

2、政治社会。

(1)由于自然状态的这种不方便,人们就需要采用某种可行的办法来摆脱这种状态,进另一种更加完善的状态——基于普遍同意的政治社会。

(2)政治社会是这样一个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基于同意,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自己的自然权利,并把所有他可以通过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来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这样每一个别成员的一切私人判决都被排除,社会成了仲裁人,用明确不变的法律来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当事人;

(3)通过那些由社会授权来执行这些法规的人来判断该社会成员之间可能发生的关于任何权利问题的一切争执,并以法律规定的刑罚来处罚任何社会成员对社会的犯罪。

(4)这就是社会契约,在这个契约中,一方面,社会成员之间相互订立契约,使得每一社会成员都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并遵守社会的契约;另一方面,在社会成员之间相互订立契约的基础上产生代表社会共同体的政府,并在社会全体成员与作为社会全体成员代表的政府之间订立契约,承诺将社会成员的一切权利都交给作为共同申诉人的政府,政府则以保障社成员的财产安全、促进社会成员的福利为根本目的,并保证公正地

3、政府构建。

(2)按照政府被赋予的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将政府权利分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4)根据立法权的归属不同,可将国家划分为不同的政体形式,如民主制、寡头制、世袭君主制、选任君主制及混合政府形式等;

(5)在政府的三种权力中,立法权是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是从属于立法权的;只有政府的存在,立法权就是最高权力,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权都是从它获得和从属于它的;但同时立法权又不过是受人民委托的为了某种目的而行使的一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因此,无论何时,主权的最终归属是人民;

(8)篡夺是将国家权利占为己有的一种掠夺行为,篡夺永远不会是正义的,因它是将另一个人的权利据为己有;

(9)暴政是行使越权的、任何人没有权利行使的权力,也即是任何人运用他所掌握的权力不是为了给处在这个权力之下的人们谋福利,而是为了获取他自己私人的单独利益;

(10)政府的解体有两种可能,一是由于外力的征服而导致的社会的解体,社会解体也就意味着政府的解体;二是除了这种外来的颠覆以外的由内部导致的政府解体,包括两种途径:一是当立法机关遭到破坏或解散时,二是当立法机关和权力的执行者这二者的任何一方在行动上违背了人民的委托时。这两种途径实际上都是权力的滥用所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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