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艺术品鉴定评估中心章程 总则
第一条:中国文化艺术品鉴定评估中心是经国家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接受文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总部设在北京,是具有一定影响的社会团体之一。为了规范文化艺术品鉴定评估工作,履行规范的鉴定评估程序,保护鉴定评估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文化艺术品鉴定评估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委托人、管理人和鉴定评估人。 第三条:鉴定评估程序是指中心鉴定评估委员会(简称鉴评委)以艺术鉴定、艺术评估、科技检测、司法公证的形式,将委托人提交的文化艺术品进行鉴定评估的方式。 第四条鉴定评估程序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 委托人
第五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本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章程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名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和代理人。 第六条委托鉴定评估品,是指委托人对其委托本中心的鉴定评估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鉴定评估品的鉴定评估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委托人向本中心委托鉴定评估品时,如是机构或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第八条委托人向本中心委托鉴定评估品时,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管理人要求提供的评估物品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给予处理评估品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向管理人说明评估品的瑕疵。
管理人
第十条管理人是指中国文化艺术品鉴定评估中心及鉴定评估中心办公室。 第十一条办公室负责接收和办理委托人的委托业务,并负责安排鉴定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办公室负责承办鉴定评估品的保管相关手续、交换委托人等事务。 第十三条管理人不得从事鉴定评估人的业务,除非有本中心特别授权。
鉴定评估人
第十四条鉴定评估人是指按照中国文化艺术品鉴定评估中心批准设立的鉴定评估委员会的鉴定评估委员。 第十五条鉴定评估人不直接受理委托人的业务,其鉴定评估业务和相关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章程所指的鉴定评估委员是艺术鉴定评估委员、科技检测委员、司法公正委员和市场资讯委员。鉴定评估委办公室人员暂不从事鉴定评估委的鉴定评估业务。 第十七条鉴定评估委委员按本中心《章程》的规定各自在本专业范围内从事鉴定评估业务。 第十八条艺术鉴定评估部分设书法、绘画、雕塑、玉器、珠宝、金属器、陶瓷、综合艺术,科技检测,法律资讯,艺术市场资讯,工艺美术等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艺术鉴定评估委员分别在不同专业工作委员会组中执行艺术鉴定评估业务,不得从事跨专业组的鉴定评估业务,除非有本中心特别授权。 第二十条科技检测设科技检测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科技检测委员会在本工作委员会中执行检测、防伪业务,不得从事跨工作委员会的检测业务,除非有本中心特别授权。 第二十二条法律资讯设法律资讯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法律资讯委员在本工作委员会中执行法律资讯和司法公证业务,不得从事跨本工作委员会的业务,除非有本中心特别授权。 第二十四条鉴定评估人在实施鉴定或评估时,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委员进行此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市场资讯设市场资讯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市场资讯委员在工作委员会中执行市场调研和鉴定评估业务,不得从事跨本工作委员会的业务,除非有本中心特别授权。
鉴定评估程序
委托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管理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署书面《委托评估合同书》。 第二十八条《委托鉴定评估合同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管理人(本中心)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相关事宜(联系电话、QQ等); (二)鉴定评估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鉴定评估物品的照片(包括特殊部分的特写照片); (四)鉴定评估品的来源和瑕疵; (五)鉴定评估和交付时间、方式; (六)双方规定的其他事项。 鉴定评估程序 第二十九条鉴定评估品应履行三个基本评估程序: (一)文化艺术鉴定评估工作委员会的艺术评估; (二)科技检测鉴定; (三)司法公证处对上述评估行为予以公证。鉴定评估人应按上述顺序进行鉴定评估,并独立地做出各自的结论。 第三十条文化艺术鉴定评估结论(或意见)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文化艺术品年代; (二)文化艺术品艺术性; (三)文化艺术品质量; (四)文化艺术品有无瑕疵; (五)是否送主任鉴定评估办公会鉴定; (六)是否分送进行科技检测鉴定; (七)是否分送进行科学防伪处理;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宜。 第三十一条鉴定评估办公会包括下列内容: (一)鉴定评估办公会对文化艺术品鉴定评估工作委员会送交的文化艺术品进行集体研讨,并代表评估委提出文化艺术品鉴定评估结论(或意见);凡涉及相关艺术范畴的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应出席办公会。 (二)秘书长召集的鉴定评估办公会,对分管的专业工作委员会送交的文化艺术品进行集体研讨,并代表分管的专业工作委员会送交的文化艺术品进行集体研讨,并代表评估委提出文化艺术品鉴定结论(或意见) 第三十二条科技检测鉴定:科技检测工作委员会根据艺术鉴定工作委员会送交的艺术鉴定评估结论(或意见),运用科技检测手段进行检测,并提出检测结论;最终检测结论由科检部两名(含)以上委员签署。 第三十三条科学防伪处理:凡由评估委出具正式评估结论(或意见)的艺术品均须由科技检测工作委员会进行防伪处理,并由两名(含)以上委员签署科学防伪处理结论。 第三节鉴定评估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办公室在安排对鉴定评估品实施鉴定评估时,按本章程第六、七、八、事宜、十二、二十七、二十八条的章程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予以安排鉴定评估业务。 第三十五条文化艺术鉴定评估各工作委员会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实施鉴定评估业务。 第三十六条文化艺术鉴定评估工作委员会签署的属赝品的鉴定评估品,其他部门不再履行鉴定程序。 第三十七条文化艺术鉴定评估工作委员会签署的下列结论或意见,分别有办公室做出相应处理: (一)按本章程第三十条的规定,已经对本条款(一)(二)(三)(四)做出明确结论的由办公室送交科技检测工作委员会作防伪处理,并送司法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 (二)需送交主任鉴定评估办公会鉴定评估的,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三)需送交科技检测鉴定的,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四)文化艺术品鉴定评估工作委员会根据科学检测鉴定结论需作出相关处理,由办公室做出相应安排或处理。 (五)文化艺术品鉴定评估工作委员会、科技检测工作委员会、司法公证处对鉴定评估品均履行了有关手续后,由办公室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艺术品鉴定评估证书》。 鉴定评估品的处理鉴定期 第三十八条委托人的鉴定评估品自本中心收受之日起,需七个工作日的鉴定评估期。 第三十九条委托人的鉴定评估品如无需履行科技检测、办理司法公正手续,一般在四个工作日即可退还委托人。 鉴定评估品的保管期 第四十条本中心对委托人的鉴定评估品最长保管期按《艺术品委托评估合同书》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逾期委托人尚未取回鉴定评估品,本中心有权按与委托人签署的约定条款作出相应处理。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委托人违反本规定第六、七、八、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委托鉴定评估其有没有所有权或依法不得处理的鉴定评估品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委托人违反第九条的规定,未能向鉴定评估人提出并声明鉴定品的瑕疵,鉴定评估品在鉴定评估过程中由此而产生的损坏或变质,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委托人的鉴定评估品因瑕疵而发生评鉴定估品破损,其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委托人与鉴定评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发生行贿受贿行为,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委托人未能按时取回鉴定评估品,委托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六条委托人如将评估人已经作科学防伪的鉴定评估品进行复制,以赝代真或以其他方式出售,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或其他纠纷由委托人承担。
附则
第四十七条委托人在向管理人履行委托鉴定评估手续时,应认真阅读本章程,管理人视为委托人已严格遵守本章程。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将作为《文化艺术品委托鉴定评估合同书》的有效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有关用语解释: (一)“鉴定评估人”是指本中心委员 (二)“鉴定评估品”是指本中心鉴定评估业务范围内的物品。 第五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文化艺术品鉴定评估中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