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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误读《劳动合同法》
2014-12-06 | 阅:  转:  |  分享 
  
化解误读《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从起草到公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绝大多数业对该法的贯彻实施是主动的,但也有一些企业对法律的实施认识还不到位,社会上也有一些不同的认识和误读,认为这部法律的实施会导致用工机制的僵化,带来用工成本上升,影响就业和投资环境等等。

出现上述情况,是对法律的理解不全面、不准确造成的。比如,认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就是回到铁饭碗。其实,在许多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恰恰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不可以解除。为了用工能进能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外,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依法解除任何一种类型《包括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形,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放宽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再比如,在用工成本就个问题上,一些说法也是被夸大或误解了。一是企业主动终止期满的劳动合同或者企业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这一规定只涉及企业一部分劳动者,而且增加的成本只是潜在的,并不常发生。二是规定企业支付给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的岗位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这对一些原来一些任意压低试用期工资的企业增加了一定成本,但涉及的仅仅是试用期劳动者。三是规定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就是企业和劳动者必须必履行的义务,是《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文件早就明确规定了的,只不过《劳动合同法》对此再做出规定,这是要求企业必须支付的违法成本。至于说到对就业和投资环境的影响,通过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规范劳资双方行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这与扩大就业并不矛盾。从长远来看,法律的不断完善、劳动关系的进一步和谐,有利于企业的公平竟争,对改善投资环境也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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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丝语阁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