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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法律法规
2014-12-06 | 阅:  转:  |  分享 
  
劳动保护法律法规

一;劳动法律法规定义

劳动保护也称安全卫生,是指国家为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采的各种组织措施和枝术措施的总称。

劳动保护立法,是国家用法律的形式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一种保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法律规范。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是规范化、法律化的党的劳动保护政策。反映了我国劳动者的主人翁的地位。

二;劳动法律法规的组成

宪法是劳动保护的依据,还有刑法、民法、经济法的规定,主要包括现行法律中有关劳动保护的条文及地方性劳动保护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三;劳动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规定: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其规程和标准,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事故和危害。

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操作中必须配备必须防护用品,作业场所必须按安全要求加以规范和提供安全设施。

工时、假时,休息时的规定:劳动者日工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不超过44小时,每周最少休息一日,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依法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休息和休假时间,保证其身健康。

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不得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孕期、哺乳期不能从事危害的工作和延长劳动时间,未成年工不得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的工作,单位还必须定期进行健检查。

对工会劳动保护职责和权利的规定:劳动者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有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展开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犯劳动法律法纪的单位进行监督举报。

四:职工安全健康方面的权利

职工的基本权利:

获得劳动健康的保护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障和福利的权利

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批评、检举、控告、紧急避险的权利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安全健康权利:

控告:提高安全意识和劳动素质,了解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程。

依法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维护自身的劳动保护权益:劳动行政管理部,工会投诉、人民法院、公安、检察院

五:职工安全健康方面的义务

完成劳动任务、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素质和职业技能。

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按规定正确使用各种劳保用品

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危主健康安全的险情及时报告

六:劳动合同与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内容、形式、特征

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形式:书面/口头

特征:一般特征---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合同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为目的/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法律特征-----合同是建立一种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企业行政部门人员为当事人/劳动合同的发事人之间存在职业上从属关系/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劳动合同的订阅、变更、终止、解除、不得违犯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订立程序:被录用者提供报到文件和其它证明文件。/用人单位向被录用者介绍拟订劳动合同的内容和要求。/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工会对录用职工实行必要的监督。/办理法定手续

劳动合同的变更:双方协商同意/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企业合并、停产、转产、或依法宣布破产/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必须15天作出答复。

七:劳动合同中止和解除

劳动合同中止:

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状况,致使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满中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是指在劳动者主观上无过错,因客观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乃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和可能的情形。

劳动合同的解除:

企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

试用期内,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伤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不能达成协议的。

裁员解除,破产、达到困难企业标准需要裁减人员,可以与被裁人员解除劳动保同。

以上4项必须要30天向对方通知方有效。

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名单、时间、步聚、经济补偿。

方案征求工会和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完善和修改。

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方案和职工和工会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公布裁减方案,解除合同、支付补偿、出具裁员证明书。

那些情况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患职业病或工伤鉴定丧失劳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停工医疗期内。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且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定义: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履行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的法律赔偿义务。

用人违约应负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订立无效的合同。

有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单位违约赔偿金额

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的,接本人应得工资加25%赔偿。

造成劳动者保护待遇损失的,接国家规定补足津贴和用品。

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接国家规定的各种待遇加25%赔偿。

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的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劳动合同期的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职工违约的赔偿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期所支付的费用。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的约定的接约定办理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九;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特征:

主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争议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

内容是与劳动、义务有关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协商程序:当事人双方发生动争议后,首先协商解决。

调解程序:企业调解委员会对争议做调解工作。

仲裁程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知道权利被侵害的60天内,以书面形式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7天之内做出受理不受理答复。60天内做出处理结果。案件复杂的可申报延长30日办理。

诉讼程序: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上诉法院。接到仲裁结果15天内起诉,法院60天之内审定答复,复杂可延长。当事人对上诉结果不服的,可进行第二次上诉,二次是生效的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未经仲裁,法院不受理诉讼。

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理、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工伤保险

工务保险概念:

工伤是职业伤害的简称。职业伤害包括工业事故伤亡和职业病。

职业伤害是工作环境不安全和危险因素直接和间接引发的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保险之内的受到伤害的劳动者,进行的生活、医疗、康复、补偿、抚恤和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遵循原则:

无责任补偿原则

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

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个人不缴费原则

区别因工和非因工原则

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

一次性补偿和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确定伤残和职业病原则

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损失的原则

集中管理原则

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定:

劳动法: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法;保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和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救治、经济赔偿和职业康复。

保险试行办法:对实施范围、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工伤预防、职业康复等做了原则规定。

伤残程度鉴定:2003年4月16日通过《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实施。2004年1月14日修订通过《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2月1日实施。

十一: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程序: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因在24小时之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被鉴定、诊断为职业病的因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登记:在工伤或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之内用人单位因向劳动保障行政部申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家属、工会可在一年之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表:时间、地点、原因、程度;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工伤者身份证明。

医治材料: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证明书、医药清单、病历本。

审核:劳动行政部对工伤申请人提供材料进行审核。不完整的在15日《补交材料通知书》。劳动关系双方发生争议的,可申请劳动仲裁。

受理、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劳动保障部因开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劳动保障部因开具《不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材料有疑问的,保障部因进行调查核实。双方发生争议申请仲裁的,保障部因开具《举证通知书》。

行证决定、送达:劳动保障行政部在受理工伤认定之日起,因在60天做出工伤认定答复。《民事诉讼法》。

十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成劳动与生活能力不同程度的影响。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其评残标准和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技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

工伤评残标准:A: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B:疾病和非因工致残程度鉴定。评残鉴定依据: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医疗依赖、护理依赖。

十三: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致残劳动者,可享受工伤医疗、护理费、伙食补助、就医交通费、住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费。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接规定缴费的参保人,因工受伤,并认定工伤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申请程序:工伤事故起,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通知劳动部和社保机构;职业病在30天内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并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紧急下可到就近就医,转院的要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并订得社保同意。社保机构根据工伤认定情况发放保险待遇。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资料:《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书,处方和医药清单,《职工工伤评残鉴定书》,死亡证明和直系亲属证明材料,《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及证明原料和发票,6月12日提供用人单位或者居住户籍部门,出具的定期领取伤残津贴人员或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生存证明。

工伤保险待遇: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残疾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丧葬补助、供养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

注意事项: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限期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十四:复习思考题: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不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地履行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赔偿义务。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在提供劳动用品方面规定:电气操作员应该由工厂供给绝缘手套、绝缘靴等;高空作业由企业供给安全帽、安全带;产生大量有毒气体的工厂,车间应配备防毒救护用具。

女工劳动保护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进行的特殊保护,目的在于防止不良的劳动条件对女职工的健康伤害,尤其是对生殖系统和生殖功能的影响,以保护女工能健康持久地从事生产劳动和繁育健康后代。

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解除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起重机司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熟练的操作技能,经过考试合格方能持证上岗。

施工现现场各种设备、设施、装置、标示等任何人都不得擅拆动。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5月1日开始实施《广东省安全卫生条例》,旨为加强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管理,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在共同劳动中所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保护是一门综合性科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评残标准是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的科学基础。

对不满12个月婴儿的女工,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

安全与健康需求是人的第一需求。

劳动健康卫生保护,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工伤凭残标准是指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劳动保护在我国也叫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者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责任者有权提出控告。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没有得到合理处理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权接受安全培训教育,未经培训教育,特殊工种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对哺乳期的女工,不能延长工作时间,更不可以从事有毒物质作业。

装卸搬运工在操作前,要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检查工具是否完整、齐全、安全可靠、检查作业环境、消除事故隐患。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生产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公民没有职业培训权利,劳动就业权利就无法充分实现。

对用人单位的一切工作安排,在合乎劳动法的规范下职工应当服从,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下可以拒绝。

工伤保险是需要用人单位给予有劳动关系职工个人进行缴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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