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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2014-12-06 | 阅:  转:  |  分享 
  


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是指在劳动合同终止之前,劳动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使劳动合同效力停止,不再履行的法律行为。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为标准,可以将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协商解除,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法定解除,是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合劳合同法》对不同形成的解除权做了明确的规定,不具备法定解除条件者,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合意成立,本着契约自由的原则,无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彼此互相同意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是劳动者提出动仪,也可以是用人单位提出动仪。不论劳动合同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仪的动因为何,只要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一方当事人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对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则劳动合同的解除无效。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情形,也为劳动者行使解除合同的一般情形,也为劳动者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劳动者必须注意,行使上述权利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要求通知用人单位,以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否则,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接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上述行为都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属于明显违反国家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的行为,对此,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人单位用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直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或者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其指挥、监督、管理下提供的劳动的权利相比,劳动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自由当然处于优先的顺序,劳动者当然可以不提供劳动,可以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而解除劳动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种情景包括三个要素;(1)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2)劳动者完全或者部分不符合招工时规定的录用条件;(3)用人单位有合法有效的证明证据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符合以上三个要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违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这里的规章制度必须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制定的有效的规章制度。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从程度和影响来判断,属于“严重违反”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违反规章制度是否严重,要以规章制度中的具体规定来判断,应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要损害。二是劳动者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赞成重大损害。这里的“重大损害”也是依据有关的规定来确定。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由于劳动者与本单位以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同时为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势必影响劳动者的精力,如果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与本单位以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同时为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即使没有影响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改正,而劳动者拒绝改正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来说,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仅其行为本身已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且也丧失继续提供劳动的人身自由,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情形都是劳动者一方存在过失,用人单位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采取提前通知还是立即解除的方式,法律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和合同约定选择任一种方式。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因客客观原因可以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M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此项包含四层含义:一是劳动者患了病或非因工负伤;二是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经过了医疗期;三是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四是用人单位另行为劳动者安排了工作,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

劳动者不能信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出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本项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二是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不能信任工作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到其他工作岗位;三是经过培训以后仍然不能胜任原来的工作或者调整到新的工作岗位扣仍然不能胜任新的工作。“不能信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是用人单位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的除外。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项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规定的情形,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客观情况的变化,一方面是劳动者客观上劳动能力出现了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变化,另一方面是用人单位一方出现了客观变化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并无主观过错,因此,用人单位在此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履行法定的义务,一是提前通知的义务,或者采用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替代通知义务的履行;二是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承包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如果企业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下,且占企业职工总数在百分之十以下的,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企业可以进行裁员,无需其他程序。如果企业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虽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由于涉及众多劳动者的就业权益,国家对类裁员和程序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与被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其程序如下:一是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和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有关裁减人员原因,方案等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向工会说明情况,也可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二是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后,应当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对裁员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三是用人单位应当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和裁员后优先录用的义务,以进一步保障劳动者在裁员时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条件下,出现一定情形时,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这里包括两类劳动者:一是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离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确认是否患职业病。二是在诊断期间或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疑似职业病病人。疑似病人职业病病人,是指表现出来的某些症状与患职业病的病人相似,但尚未确诊为患职业病的劳动者。

在本单位患难与共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本项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二是劳动者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者患病、负伤、法律规定允许劳动者有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在3个月至24个月之间,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而有所不同。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仙受到特殊的劳动保护。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五种情况外,法律、法规另行作出有特殊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这些情况出现后,用人单位也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情形是法律规定的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也就是对劳动者的解雇保护。不过要注意的是,接照本条规定对劳动者的解雇保护,仅限于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形,如果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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