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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那些可以受理
2014-12-06 | 阅:  转:  |  分享 
  
劳动争议仲裁那些可以受理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现权利或履行劳动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我国目前劳动关系的状况决定了劳动争议具有如下待征:

1》劳动争议的主体是特定的,一般来说,劳动争议是发生在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人体经营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还包括与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而随着我国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工会可以作为劳动者的代表组织成为劳动争议的主体。

2》劳动争议主体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

3》劳动争议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

4》劳动争议的内容必须是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等问题而引起的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1》因确劳动关系发的的劳动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体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劳动者与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能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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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丝语阁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