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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价发【1992】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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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

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1992]197号1992年11月1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建委: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9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和经省政府治理“三乱”办公室同意的我省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规定,一并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收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9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附件一)和《辽宁省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附件一)执行。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统一收费票据和年审制度。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簿》,领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亮证、凭票收费。对无证收费和收费凭证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收费票据者,一律视为乱收费,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三、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证书费属于规费,要纳入财政预算,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其他各项收费收入属财政预算外资金,全额存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纳入专户的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准,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对省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允许项目缩减、标准下浮并报省备案。

五、从建设项目取费的收费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定额测定费、招投标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开发管理费等)及标准另行发布。

六、根据中发[1996]16号文件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我省建设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在此之前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涉及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文件,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执行。

附件:一、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二、关于加强城建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

三、辽宁省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四、关于“两证一书”收费标准的复函。

五、辽宁省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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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厅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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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价费字179号199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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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咎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证书费

1.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正本十元副本五元

2.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证书三十五元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元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元

二、出租汽车管理费

由客运管理机构按营业收入或车辆客位向出租汽车经营者征收,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三、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经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后,结果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结果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鉴定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四、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登记费收取办法,暂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五、房地交易管理费另文下达。

六、白蚁防治费

经单位或个人申请,白蚁防治机构人事白蚁预防工作可收取白蚁防治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七、城市水资源费

城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在国家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暂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八、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城市占道费待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作出具体规定后执行。

九、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十、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从建设项目取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另行发布。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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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建系统行政事业性

收费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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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城建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促进城乡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城建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如下:

一、城建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坚持“严格审批、合理收费、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收费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收费政策和法规,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

二、城建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除国家管理的收费项目外,设立新项目或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省财政厅、物价局审定后执行,重要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各部门、各地区无权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

三、除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收费外,城建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管理性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和业务不准收费。业务审批、盖章和开具房地产权证明以及开展城市设施和房地产普查等属正常公务行为,不得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名义的登记费或手续费。

四、凡应从城市建设维护费或其他监督、管理费中开支的项目,不得另立名目搞重复收费。

五、因施工等公务原因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和挖掘道路赔偿性收费,要按修复实际支出费用合理确定,损坏单位负责修复的不准收费。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为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发放的各种证照,有经费来源的不准收费,无经费来源的,按工本费原则核定收费标准。补发证照按规定标准收费,不得加收手续费。

七、城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展服务收费,要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不准搞强制性收费。不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中央、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向物价部门申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无证和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不准收费。

九、城建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于规费的要全部上缴财政部门,其他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坐支留用。

十、各级城建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必须加强收费管理工作,要由财务部门设置专人管理收费,制定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物价和财政部门对收费的年审和监督检查。

十一、以上规定,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十二、各地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抵触的,一律执行本规定。

十三、本规定由省物价局、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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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1 出租汽车管理费 营业收入 1% 在不超过1%的幅度内由各市核定具体标准,出租汽车由城建客运管理机构管理的市可收取,已经收取此项费用的车辆,任何部门不得征收其他管理费 2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 ? 省暂委托市物价局、财政局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9号规定的原则制定征收办法和收费标准。 3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 ? 省暂委托市物价局、财政局制定收费办法 4 房地产交易管理费 交易额 5% 详见《辽宁省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辽建发[1992]71号)文件。 5 白蚁防治费 ? ? 省暂委托市物价局、财政局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9号规定的原则制定收费办法。 6 城市水资源费 ? ? 详见《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辽政发[1987]170号),城建部门收取城市规划区内的水资源费。 7 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 ? 省暂委托市物价局、财政局制定收费办法 8 城市占道费 ? ? 暂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状况,考虑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按民用占道标准低于生产、经营占道标准制定收费办法和标准。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作出具体规定前,暂按各市现行执行情况收取,同一地区、城建土地部门不能重复收费 9 集体建安企业上级管理费 直接费或人工费 4‰或4% 详见辽建发[1989]50号《关于继续收缴集体建安企业上级管理费的通知》 10 企业超定额用水加价 ? ? 省委托市物价局、财政局制定收费办法和标准 11 企业超定额用煤气加价 ? ? 省委托市物价局、财政局制定收费办法和标准 12 房产纠纷仲裁费 ? ? 省委托市物价局、财政局制定收费办法和标准 13 绿地占用及挖掘占用补偿费 ? ? 省委托市物价局、财政局制定收费办法和标准 14 城市树木砍伐补偿费 ? ? 省委托市物价局、财政局制定收费办法和标准,收费中已含补植费,不得另外重复收取。 15 绿地建设费 ? ? 省委托市物价、财政局制定收费标准。一次性交纳、一切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当地城建部门规定预留绿地面积,少留或不留的,低于标准部门按当地平均费用标准交纳绿地建设费。 16 垃圾排放管理费 吨 0.50~1.00 在此幅度内,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17 居民卫生费 户/月 0.50~1.00 在此幅度内,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18 道路挖掘费 ? ? 省委托市物价局、财政局制定收费办法和标准 19 市政设施损坏补偿费 ? ? 省委托市物价局、财政局制定收费办法和标准 20 自来水增容费 ? ? 省委托市物价局、财政局制定收费办法和标准 21 煤气增容量 ? ? 省委托市物价局、财政局制定收费办法和标准 22 液化气证工本费 ? ? 液化气价格中已含证工本费的,不得另行收取。如未含此收费,由各市核定标准 23 楼牌、单元门牌、户门牌工本费 ? ? 省委托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24 经营性广告设施管理费 ? ? 省委托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25 占河费 ? ? 省委托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仅限于城建部门管辖的城市段河道 26 房产执照工本费 ? ? 省委托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27 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费 ? ? 省委托市物价局、财政局,按以下原则制定费标准1.范围:房产交易、交换、赠与、继承、典当、抵押、分割等产权变更。2.内容:登记、审查、更名、变测、绘图、档案变更管理等费用。3.村镇产权变更按此标准执行。 28 煤、水、电、房租联合处管理费 户 0.06 向煤气、电业、自来水、房产部门收取,仅限于大连市 29 换房登记手续费 ? ? 省委托市物价局、财政局制定收费标准 30 住宅小区内自管房屋管理费 ? ? 省委托市物价局、财政局制定收费标准 31 住宅小区内新增建筑物管理费 ? ? 省委托市物价局、财政局制定收费标准 32 水资源保护费 ? ? 仅限于沈阳地区、引水工程结建后取消 33 地下水增量费 ? ? 省委托市物价局、财政局制定收费标准 34 损坏园林绿化设施补偿费 ? ? 省委托市物价局、财政局制定收费标准 35 绿地换建费 ? ? 省委托市物价局、财政局制定收费标准 36 供暖管理费 ? ? 仅限于沈阳地区 37 城市地面裸露费 ? ? 省委托市物价局、财政局制定收费标准 38 《工程承包许可证》费 证 4.20 省物价局《关于<工程承包许可证>工本费的批复》 39 《岗位合格证》工本费 证 1.20 省物价局《关于<岗位合格证书>工本费的批复》 40 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证 1.00 ? 41 建安企业取费证 证 1.50 ? 4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证 2.00 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70号 4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 2.00 《关于“两证一书”收费标准的复函》(附件四)执行。 44 建设项目造址意见书 证 0.60 ?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两证一书”收费标准的复函

[1992]价费字470号199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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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

你部《关于申请提高“两证一书”收费标准的函》(建规[1992]41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部印制、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每证分别收费一元五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每份收费三角。考虑到省及省以下各级建设部门发放证书过程中的损耗及其他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经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每证收费最高不得超过二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每份收费最高不得超过六角。

辽宁省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项目

序号 取消收费名称 1 煤气表、自来水表、电表校验表 2 下水道输通服务费 3 私房建筑配套费 4 机动车排污费 5 供水设施补助费 6 房租管理费 7 天然气管理补助费 8 工程质量技术鉴定费 9 试表费 10 机动车辆卫生费 11 公私交错修缮管理费 12 私有房产工商业用房管理费 13 市政设施管理费 14 重点改造区补偿费 15 粪车管理费 16 公园机动车进园费 17 治河费 18 地名标志牌补偿费 19 房屋拍卖招标委托业务费 20 申请购买房登记费 21 违章建筑产权确认手续费 22 集中推点环卫管理费 23 私房翻建扩建审批手续费 24 动迁拆除私房作价费 25 出租临时性建筑物处理费 26 建筑物高生产经营处理费 27 临建违章建房处理费 28 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书 29 违章用地清理费 30 水土流失补偿费 31 企业收个人经营单位卫生费 32 农贸市场管理费 33 村基础设施配套费 34 私房出租管理费 35 市场卫生费 36 二次储水检测费 37 凿井执照费 38 建安企业安全资质审查费 39 埋杆挖掘费 40 自用井使用证费 41 施工执照工本费 42 临时施工执照工本费 43 撤件手续费 44 补办房产产权证手续费 45 通勤车带客捎脚管理费 46 沈阳浑河隧道通行费(重新报省批准) 47 工业排水管接头费 48 住宅楼排水管接头费 49 树木补植费 50 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费 51 加价水资源费 52 环卫设施配套费 53 房屋勘察评估费 54 荒芜费 55 温泉资源开发费 56 流动商贩垃圾清运费 57 房屋登记证费 58 房屋产权户籍登记费 59 房屋变更手续费 60 临建违章建筑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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