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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
2014-12-25 | 阅:  转:  |  分享 
  
(一)小型微利企业在我国的企业总量中,小企业所占比重很大。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对于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增强经济活力,都具有重要
意义。从税收负担能力来看,小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相对比较弱,让其与大企业适用相同的比例税率,税收负担相对较重,不利于小企业的发展壮大
。国际上通常采用企业年销售收入(或经营收入)、资产总额和职工人数作为界定中小型企业的指标。联合国(UNCAD1993)将中小企
业界定为雇员数少于500人的企业。美国采用销售收益与雇员人数两个指标来衡量企业的规模。英国根据员工、年度营业额和年度资产负债表金额
界定中小企业。法国基本上是以人数作为划分大中小企业的标准。德国根据年销售额和雇员数界定中小企业。日本根据资本和从业人数界定中小
企业。考虑到单独从企业规模上衡量是否给予税收优惠不够全面,而且容易失之宽泛,有些企业虽然规模不大,但盈利能力很强,对这类企业就不一
定需要给予税收优惠,因此小企业中只有盈利能力较弱的那部分企业即“小型微利企业”才是最需要税法给予照顾的对象。我国小型微利企业标
准:工业:应纳税所得额30万,人数100人,资产3000万;商业:应纳税所得额30万,人数80人,资产1000万;对小型微利企
业适用较低的税率,可以更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低税率既可以作为一档法定标准税率,也可以作为一项优惠税率,但考虑到如将小型微利企业
的低税率作为优惠税率,则投资于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回国缴税时,可以按25%的法定税率抵扣,得到实惠。因此,本法在“税收
优惠”这一章的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界定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方面,顾
名思义,应当至少包括企业规模和盈利水平两方面的指标,即需要在按照职工人数和资产规模界定企业经营规模的基础上,同时增加反映企业盈利水
平的指标,如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作为界定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具体界定标准将在根据本法制定的实施条例中进行规定。(二)为了促进高新
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给予自获利年度
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多年的实践证明,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进而带动全社会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目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仅限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的一条重要标
准就是企业在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要占到总收入的一定比例,从而使一些虽有较高技术含量但不生产有形产品的企业不能被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和研发的积极性,还产生了部分企业“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
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法对享受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作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都适用。考虑到定期减免税方式的
一些弊端,以及低税率优惠范围的扩大,本法中不再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定期减免税优惠。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需要在
认真总结过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的先进做法,制定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可操作性强的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将在根据本法制定的实施条例中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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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东郭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