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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形式、条件与程序
2014-12-26 | 阅:  转:  |  分享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形式、条件与程序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承办业务的机构。综观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各国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有独资、普通合伙制、
股份有限公司制、有限责任合伙制等四种组织形式。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我国目前只准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会计师事务
所,不准个人设立独资会计师事务所。(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出资发起设立、承办注册会
计师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在以有限责任方式设立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承
担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1.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中的有关规定,设立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符
合下列条件:(1)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2)有10名以上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
师。(3)有5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2.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
师事务所应报送的文件。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单位必须符合财政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应报送下列文件
:(1)事务所章程(草案)。(2)发起人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3)出资人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4)出资人协议。(5)拟任
主任会计师人选的有关资料。(6)出资证明。(7)其他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8)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草案)。(9)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10)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及审批程序。申请
及审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按下列程序办理:(1)由发起人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申请书及上述规定的文件。
(2)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到申请文件后30日内审查完毕,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意见报告,由财政厅(局)长决定批准或不批
准;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后15日内通知申请人。(3)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财
政部备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复审中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报告财政部主管部长,由财政部主管部长决定是否应
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4)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接到批复文件20天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领
取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办理执业登记。(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债务由合伙人按出
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设立合伙会计
师事务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两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为合伙人,由合伙人聘用一定数量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专业人
员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工作。(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3)有能够满足执业和其他业务工作所需要的资金。2.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的条件。申请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有五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道德记录。(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谋取工资收入的工作。
(4)至申请日止在申请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3.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送交的文件。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合伙发起
人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递交申请书并附送下列文件:(1)合伙人协议书。(2)各合伙人姓名、简历、住址、注册
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及从事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业务时间、有关业绩及职业道德的证明。(3)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章程。(4)合伙人出资和个人
财产的有效证明。(5)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姓名、简历、住址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年检记录以及助理人员有关情况的说明。(6)办公
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的证明。(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程序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程序大致
相同。由于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是负无限责任的,因此,财政部颁发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会计师事
务所应当建立风险基金,或向保险机构投保职业保险。建立风险基金的,每年提取的基金数应当不少于业务收入的百分之十。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收
入,扣除各项费用,按合伙人应分配额缴纳所得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作为共同基金,其余部分由合伙人按照协议进行分配。共同基金属于合
伙人权益。”(三)对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是指对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交
易的公司,证券、期货专营、兼营机构和证券、期货交易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盈利预测审核业务等。由于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十分复
杂,影响面很广,因而有关方面对从事这类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了一系列特殊的规定和要求。1.注册会计师申请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
可证应当符合的条件。按照财政部、证监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注册会计师申请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1)所在事务所已取得许可证或符合申请许可证的规定条件并已提出申请。(2)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3
)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一年以上。(4)年龄不超过60岁。(5)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三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2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应当符合的条件。(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
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三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2)具有2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者
已经取得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不含分支机构注册会计师)。(3)60周岁以内注册会计师不少于40人。(4)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8
00万元。(5)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实收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在执业过程中发生了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财政部可会同证监会吊销其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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