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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十一)
2014-12-30 | 阅:  转:  |  分享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修改提示:本条是新增加的一条法律规定,主要目的:一是保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

法履行职责;二是加强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管理。【释义】一、恪尽职守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道德素质。恪尽职守是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充分认识自己肩负的重大职责,对工作尽职尽责,积极、主动、认真、谨慎地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既不能视职责为儿戏,马马虎虎,敷衍了事,使安全管理和现场检查游玩形式。这里讲的依法履行职责,即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如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

位的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报告。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这些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应当依法执行。二、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决策,是指决定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目标和达到

生产经营目标的战略和策略,是决定做什么和如何去做的过程。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是指决定本单位安全的生产经营目标和达到安全的生产经营目标的战略和策略。即如何实现生产经营单位科学发展、安全民蔬菜的战略和策略。这些战略和策略包括:安全投入计划、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计划重大设备、设施换代更新计划、重大生产工艺流程改变计划、生产经营布局调整措施、生产经营场所、项目、设备的发包出租计划等。生产经营单位作出这些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决策时,应当听取安全生产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这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义务,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从源头治理的治本之策,必须认真执行。同时,这也是法律赋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一项权利和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等规定,积极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三、本条第三款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享有的上述权利、是法律赋予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使,任何人不得侵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因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比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便对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通过降低工资、福利待遇等方式,对其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因此解除与该安全生产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就是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使正当权利的侵犯。对这类

打击报复行为,本条明确规定予以禁止。四、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以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安全风险较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为此,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九条等对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以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单位作出了相应规定,涉及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器材配备等多个方面。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以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并经主管的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考核合格。为了加强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以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及调整情况,本条规定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以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这里讲的告知,是一种告知性备案,仅是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告知,不是审批。这样规定,有利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就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沟通。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以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单位有权任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是一项生产经营自主权利,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干涉,更不能打击报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

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对其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修改提示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前第二十条的修改,与原法相比,在第二款中增

加了金属冶炼单位、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要求,删除了“方可任职”的规定,增加了第三款有关注册安全生产工程师的规定。这样修改的目的:一是加强了金属冶炼单位、道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管理;二是取消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准入“先岗后证”;三是引进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释义】一、本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同时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近年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表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管理和组织能力不强,指挥不当、调度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民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促进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一般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这是一项原则要求。如何确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既要考虑单位的生产经营范围,又要考虑经营规模,还要考虑单位的性质、危险程度等因素。一般来说,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熟悉和了解并能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

及方针政策,以及与本单位有关的安全标准;(2)基本掌握安全分析、安全决策及事故预测和防护知识,具有审查安全建设规划、计划、大中修施工方案的安全决策知识;(3)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受过一定的安全技术培训,具有一定的从事本行业工作的经验,基本熟悉和掌握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安全知识;(4)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较好地组织和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本单位直接、具体承担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根据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这些人同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他们的安全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坏。对于一般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这也是一项原则要求。一般来讲,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要求高于主要负责人,并要有相应的现场安全管理能力,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熟悉并能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与本单位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相关的安全标准。(2)掌握安全分析、安全决策及事故预测和防护知识,具有审查安全建设规划、计划、大中修施工方案的安全决策知识。(3)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受过一定的安全技术培训,具有从事本行业的经验,熟悉和掌握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安全知识,并能够熟练地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运用。(4)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较好地组织和领导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较好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三、由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专业性强、危险性大,属于事故多发的领域,因此,对此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有更加严格的要求。本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这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将依法给予生产经营单位处罚。四、有关主管部门对上述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不得收取费用。这是考虑到实践中考核、培训乱收费的问题严重,生产经营单位反映强烈的现实而作出的针对性很强

的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防止有关主管部门重收费、轻考核,不注意考核的实际效果,乱发考核合格证的现象,使考核能够真正起到把关的作用,也有利于改善政府部门的形象,减轻生产经营单位的负担,使考核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五、本条规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当前,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非常突出。全国

中小企业就业人数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人数的80%左右,工矿商贸中小企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占全国生产安全事故的总起数和总死亡人数50左右,特别是中小矿山、化工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无专业化的安全生产管理、技术人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为此借鉴注册律师、执业医师、注册会计师等做法,建立注册工程师制度,逐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专业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安全专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也是很多国家和地区通行的做法。美国、日本、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台湾等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分别实施注册安全师、劳动安全咨询师、安全主任、劳工安全管理师、劳工卫生管理师等职业资格。在我国,山东、天津、河南、湖南、海南、新疆、西藏等地方法规也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进行了尝试规定,例如,《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

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聘用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因此,本条规定,危险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罐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和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同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修改提示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前第二十一条的修改,在第一增加了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同时,增加了第二、三款关于被派遣劳动者和学校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增加了第四款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质量的规定。这样修改的目的:一是提高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要求,教育和培训的内容更加全面;二是规范了被派遣劳动者、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为,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和学校的职责,三是明确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的质量要求,以保证教育和培训的到位。【释义】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隐患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源,人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一要素,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承担者就是从业人员,每个岗位从业人同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了,整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就得到保障。对从业人同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有培训,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对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极为重要。我国尚性发展中国家,经济欠发达,一些从业人员的科学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实行市场经济后,乡镇企业,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迅速增加,就业岗位增加很多。但由于大量的季节工、农民轮换工走了岗位,其中不少人在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等危险岗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些从业人员普遍存在着文化低、安全意识差,缺乏防止和处理事故隐患及紧急情况的能力等问题。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可以使广大从业人员正确按章办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认识和掌握生产中的危险因素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律,并正确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加强法理和预防,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本条规定的从业人员,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招收录用的人员转岗人

员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2)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3)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培训,包括一般性安全技术知识,如单位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及事故发生规律、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事故报告程序等,以及专业性的安全技术知识,如防火、防爆、防毒

等知识;(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措施,以及相关的安全防护知识;(5)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6)特殊作业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要求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各个工作岗位的特点,科学、合理安排教育和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包括组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班、作业现场模拟操作培训、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等,确保取得实效。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从业人员具备从事本职工作所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没有经过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包括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其上岗作业。二、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教育和培训,是实现生产安全的重要保证。根据劳动合同法制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不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但又被生产经营单位所使用。从某种意义讲,被派遣劳动者又是所从事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的高低直接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践中,许多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减轻劳动力成本,规避责任,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又不负责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致使被派遣劳动者不了解、不熟悉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标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最终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针对这种情况,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

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用培训。这里讲的统一管理,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将被派遣者与本单位的从业人员一样对待和管理,统一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打破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区别,严格按照岗位特点、人员结构、新员工或者调换工种人员等情况,统一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包括对被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保证相同岗位,相同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从业人员)达到同行的水平。劳务派遣单位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有关人员,或者聘请本单位以

外的有关人员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加强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保障实习学生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基础。近几年,发生多起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到生产经营单位实习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发现学生不了解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不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缺乏相应的应急处置能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各种危险性的状况,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作为实习学生的管理方,应当协助和配合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是实习学生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针对实习学生,制定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通过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保证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实习学生了解和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了解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基本的应急处理措施,能够适应所实习的工作。四、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是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质量的基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不仅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记录轨迹,也是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重要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档案的范围应当包括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班组长以及其他从业人员。档案的内容应当详细记录每位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考核结果以及复训情况等,包括按特种作业人员的情况。档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进行保存,不得擅自修改、伪造。档案除电子文档形式保存外,原则上还应当有纸质文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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