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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稽查相关法律及稽查取证(省局)
2015-01-02 | 阅:  转:  |  分享 
  
相关法律及稽查取证江苏省税务干部学校秦琪TL:0510-85517635MP:13861477140
E-mail:qqkeikei@126.com一、税务稽查法律规范按法律渊源如何分类?效力等级分别是怎么样的?
四种分类:1、根据法律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划分税收法律:直接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税收征管法)其它相关法律;在主要调整行政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的同时,也能调整税收法律关系(刑法、行政处罚法)2、根据法律内容的不同划分实体法:规定税收法律关系
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程序法:规定实现实体法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所需程序(税收行政管法、行政诉讼法)3
、根据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普通法:对全国范围内的一般人、一般事,在一般情况下普遍有效(刑法)特别法:对特定人、特定事,或在特
定地区、特定时期有效的法律(个人所得税法)4、根据法的效力来源和层次的不同划分可分为宪法、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条例”或“
暂行条例”的形式)、地方性税收法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税收规章、其他税
收规范性文件以及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实体法的基本要素:1、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也称“纳税主体”。2、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3、税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
间的关系或比例,是体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税率有三种基本形式,即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4、纳税环节:是指商品在整个流转过
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阶段。5、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一般有按次征收,按期征收和按
年计征、分期预缴三种。6、纳税地点:指缴纳税款的地点。纳税地点一般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或特定行为发生地
的。7、税收优惠:指税法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的一种免除规定,包括减税、免税、税收抵免等多种形式。法的渊源,又称法的
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二、税务稽查法律的适用原则有哪
些?1、法律优位原则(位阶高低)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与刑法的区别)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生效实施)4、特别法优于普
通法原则2003年4月税务机关对A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A企业在1999年生产卷烟少计算消费税50万元。在进行查补税款时适用
2001年6月1日前规定的从价征收的办法,还是2001年6月1日后的复合计税办法?法律优位原则(位阶高低)《立法法》第八十六条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
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
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罚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期限:5年。计算:从行为发生之日(违法行为结束日或停止日)起计算。连续与
继续: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行为,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了同一性质完全相同的违法行为(偷税)继续行为,指一个违
法行为发生后,该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处于持续状态(逃避追缴欠税)四、税款的追征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征管法》
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
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
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细则》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
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税务机关的责任:1、使用税收法律法规不当2、执法行为违法
执法程序执法权限执法主体五、税务人员在稽查过程中有哪些权力和义务?税务机关的稽查
职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一)权力:1、根据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稽查人
员的检查权,主要包括账簿检查权、经营场所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纳税情况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检查权、存款账户检查权
等。2、根据征管法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在调查税务稽查案件时,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3、根据细则
第八十六条,在税务机关认为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等调回税务机关检
查。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
回检查。二)义务:1、履行法定程序的义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程序、告知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等)法定程序
必须要以书面形式予以反映,因而该义务要求必须规范使用税务稽查文书。2、回避义务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实施回避制度: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
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3、保密义务1)被检查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被检查人的银行储蓄存款、在生产、经营中符合现
行法律规定的做法和经营管理方式,如在生产经营中的一些独到的资源配置方案和先进的成本核算方法、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2)为检举人保密
,并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4、实施税收保全过程中的义务。纳税人在税收保全期限内已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税务机关应立即解除税收保
全措施。六、纳税人是否可对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提起诉讼?税收具体行政行为:指税务机关对特定税收当事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税收抽象行政
行为:静态意义上指税务机关制订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动态意义上指税务机关制订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
件的活动,例如国务院制订行政法规的行为。税务行政诉讼: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具体行政行为,认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税收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复议前置、选择性复议七、纳税人是否
可对抽象行政行为直接提起复议申请?当事人不能对税务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单独提出复议申请,但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可
以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地
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12项)(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
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
、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行为。(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6)税
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如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
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的行为。(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的行为。(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10)税
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报经局长批准,扣押了该企业价值20万余元的商品,并于2月16日委托李某较熟悉的某商业机构拍卖,拍卖价款35万元。2月20日,该企
业缴纳税款20万元,对税务机关的扣押措施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1、某市国税局执法行为不当之处在哪里,应如何做才正确?
2、银行是否应提供该企业的帐户资金情况?为什么?3、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4、若法院受理应如何判决?5、对该企业拒
绝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如何处理?《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
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
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细则》第一百条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
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
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甲县国税局根据查明某私营企业有少缴税款的情况,遂于2008年1月20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责令该企业
10日内缴纳税款36000元,滞纳金1800元。该企业不服,事隔3个多月后向上一级国税局乙市国税局申请复议。乙市国税局以超过申请期
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次日,该企业以甲县国税局为被告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甲县国税局的处理决定,请问,对于该案,应当如
何处理?《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
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六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
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行政复议法》第
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
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税
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三条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
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八、税务机关是否可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
证据?税务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且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原告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证据规则》第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
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九、简述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
金和相关费用,不包括罚款。纳税担保的方式,包括纳税保证、纳税抵押、纳税质押(动产和权利)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担保,是指
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纳税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
第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一)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
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
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二)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三)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
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四)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第四条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
十八条规定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
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包括抵押、质押、留置。《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
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
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
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征管法》第四十六条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
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
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
)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物的担保中的抵押《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
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
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
抵押物。第二十条纳税抵押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纳税抵押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以下部门出具的
抵押登记的证明及其复印件(以下简称证明材料):(一)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提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规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二)以船舶、车辆抵押的,提供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三)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
的,提供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者纳税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
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
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
三人。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
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因此: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2、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
权十、哪些财物可以办理纳税抵押?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
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
着物,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④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⑤学校、幼儿园、医院
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⑥其它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不得抵押的
财产包括:①土地所有权;②除用于抵押的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的、国有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土地使用权;③学
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
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⑦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
可转让的财产。⑧其他依法不予抵押的财产。拍卖优先原则拍卖、变卖的依次顺序是:(1)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2)
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委托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者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3)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
处理的,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另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拍卖一次流拍
后,税务机关经与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可以将抵税财物进行变卖;被执行人不同意变卖的,应当进行第二次拍卖。不动产和文物应当进行第二次拍卖
。第二次拍卖仍然流拍的,转入变卖程序。两种情形可以直接进入变卖程序:1、鲜活、易腐烂变质或易失效的商品、货物2、拍卖机构不
接受的抵税财物。十一、简述税收违法行为的特点。税收违法行为: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侵害了为税法保护的税收关系并应
承担某种法律后果的行为。1、行为主体具有广泛性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其他主体如委托征税主体、协助征税主体、税务代理人等2、行
为具有特定性不法作为、违法不作为、不当作为3、行为的法律后果特定承担某种不利的税法上的法律后果,即追究违法主体的行政责
任或刑事责任税收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有履行税法的义务2、行为人有不履行税法义务的行为3、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
后果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1、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行为2、违反账簿管理制度的行为3、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4、违反纳税
申报制度的行为5、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行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能协税的行为十二、简述税收法律责任的特点。税收法律责任:指税
收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税法规定的义务,而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依法追究或由其主动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税收行政法律责任(税收行政
处罚和行政处分)和税收刑事法律责任。1、法定性税收法律责任的性质、范围、大小、期限,都由税法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2、国家强制
性1)国家制裁方式的实现,即税收主体要按照税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自己实施的行为负责,或者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2)税收法律责任由
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的组织追究,即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权利,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无权进行此项活动。3
、否定性税收法律责任是有权主体利用税收法律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法律标准,对税收违法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其目的在于消除或减少税收违法
行为。税收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账簿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
纳税申报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法律责任其他税务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十三、简述税收违法行为与税收法律责任的关系。
税收违法行为是税收法律责任构成的核心要素,有行为才有责任,无行为肯定无责任。税收主体的行为违反税法的规定,这是追究有关行为人税收法
律责任的前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
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
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税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税收法律责任的
主体:既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包括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年龄、智力因素)2、主观过错:故意和过失3、行为已构成税收违法行
为4、损害后果5、因果关系:税收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例:甲早就有杀害乙的意思,某日知道乙躲在屏风后面喝茶,
就对刚从他处走来的丙说:“你不是一直对A公司有仇吗,这是该公司昨天新买的屏风,价值8万元,把它砸坏算了。”丙于是从屋外拣起一块石头
,直接向屏风扔去,砸坏了屏风,同时将乙砸死。司法机关事后调查得知,丙不知道有人在屏风后面。请问:甲、乙二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十
四、税收行政赔偿的范围及时效。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P40-41)财产权人身权中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税收行政赔偿的时效
1、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的,须以税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义务机关应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完
成审理,并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赔偿。2、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税务机关逾期不赔偿的,赔偿请求人有权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3、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
算。案例:2001年8月,某国税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刘某未取得执照而从事经营,经国税分局核定应纳税额3000元,该税务机关
查封了其经营的全部商品5000元和库存商品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1000元,总共价值为6000元。刘某在税务机关查
封第三天,主动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就在税务机关解除查封时,发现贴有封条的库房门已被打开,存货不翼而飞,税务机关承诺给予赔偿货物损失
。刘某认为税务机关不仅要赔偿货物损失,而且要赔偿未营业造成的损失,税务机关认为,查封货物是管理需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决定对其营
业损失不予赔偿。刘某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1)本案中,税务机关的哪些行为不妥?新征管法规定如何处理?(2)某国税分局对
刘某的哪些损失应予赔偿?(3)市国税局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多长时间内作出复议决定?(4)若刘某在规定期限内仍末缴纳税款,税
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税款,同时可处多少罚款?参考答案:(1)根据《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只能扣押
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3000元,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根据《征管法》79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2)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8条,本案中国税分局应对所扣押商品丢失赔付相应的赔偿金,刘某未营业损失不是直接损失,故不
应予以赔偿。(3)60日内。第七十九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
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五、偷税罪的成立标准是什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
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
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
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
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
额计算。偷税罪成立的标准有三个:其一,偷税数额达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的;其二,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
偷税的;其三,当事人取得应税收入不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通知缴纳而不缴纳的。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点,即可构成偷税罪。扣缴义务人采取
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偷税罪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
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偷税罪的构成要件客体: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客观方面: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
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特殊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税款、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十六、逃避
追缴欠税罪的成立标准是什么?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
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
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七、单位犯偷税罪应如何处理?《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第二百零四条(骗税罪)、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十八、骗取的出口退税款是否可以优先执行?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至
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偷、逃、骗、抗、虚开十九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阻碍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如何处理?《征管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
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请判断:“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公告送达”是否
正确?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的,可以送交其签收。A、大股东;B、律师;C、代理人;D、董事;送达《征管法细则
》第一百零一条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
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
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第一百零二条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
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第一百零三条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
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第一百零四条直接送达税务
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第一百零五条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
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第一百零六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第二部分税务稽查取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
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问题1:进入听证、复议、诉讼
程序后,如何进行证据的采集和补充?一、行政诉讼: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
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
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
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
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
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补充取证)第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
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第五条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第六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第七条原告
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
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
院不予接纳。第五十九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
法院一般不予采纳。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23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
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第28条第4项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
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
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三条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对其他组织作出1万
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
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
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当事
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五条听证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的,可以宣布中止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进行
调查核实后再行听证。税务稽查中的证据一、行政证据证据就是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有关的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行政
证据包括行政程序中的证据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行政证据是行政机关认定案件事实和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的根据。取证的证明对象
实体性事实程序性事实实体性事实实体性事实,指由实体法规定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必须查清并证实的事实。实体性事实,包
括主体事实、行为事实、结果事实、情节事实等。税收实体法决定一国对什么课税,课多少税,即确定税收应该“做什么”,体现了一国的税收政
策意图;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税收程序法决定的是应该“如何做”
,即如何来具体实施国家的税收政策。程序性事实程序性事实,指行政程序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行政程序步骤是否完成,是否遵守行政程
序顺序的规定、行政程序是否遵守时限的规定等事实。程序性事实,包括程序形式事实、程序步骤事实、程序顺序事实、程序时限事实。程序形
式事实:当事人申请材料提交形式、行政决定形式、听证形式、调查案件事实形式等;程序步骤事实:是否提出申请、是否通知、是否听取陈述和
申辩、是否告知权利和事实依据、是否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审查和核实、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及是否审查等;程序顺序事实:指行政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规范要求的程序;程序时限事实:行政机关和行政程序参与人是否遵守法定的时限规定的事实,包括是否按期提出申请,是否在规定时限内提
出证据材料,是否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等。案例:某市纺织品公司2004年11月实现增值税21.56万元,当地国税分局税务人员多
次电话催缴,至2004年12月20日仍未缴纳。12月21日,税务人员依法查询了该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发现其账上刚到30余万元货款
。于是,税务人员回分局后填制了《扣缴税款通知书》,经分局长签字批准后,通知银行从该公司账上扣缴所欠的21.56万元税款和1078元
滞纳金。公司经理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认为国税分局不打招呼就扣了钱,还扣了滞纳金,有损企业形象。经咨询,他们认为,国税分局在扣缴前
未先行告诫企业,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于是,该公司以违法扣缴企业存款为由,将国税分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撤销国税分局的强
制执行行为。法庭判决:在法庭调查中,国税分局提出,在扣缴税款前,税务人员已多次电话催缴,已履行了告诫程序,符合《
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法庭应予以维持。但纺织品公司提出,企业法定代表人并未收到税务机关的催缴税款通知,而且电话催缴也无凭据,因此属违
法行为,应予撤销。经审理,法庭支持了该公司的请求。判决国税分局强制扣缴纺织品公司税款和滞纳金的行为违反了《税收征管法
》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撤销。《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
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
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
款的,应当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先行告诫,责令限期缴纳,在逾期仍不缴纳时,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需要证明的事实行政程序中不
需要证明的事实包括推定和行政认知。(一)推定推定:根据一种事实的存在而推断或确定另外一种事实的存在。推
定以法律规定为前提。不需要证明的事实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
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前款(一
)、(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彭宇案)取证概述特点:主体特定性、内容特定性;手段
特定性:查账权、实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商品货物流通环节检查权、存款账户和储蓄存款的查询权等。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证据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稽查工作
规程;一、税务稽查中的证据种类一)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税
务稽查工作中,书证是最重要的证据,也是数量最多的证据,通常表现为证明税收违法行为的凭证、账簿、发票、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等。一、在收集和固定书证时,应注意哪些?按照《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十七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6]226号)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书证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需要提取与案件有关资料原件的,以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以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
原件。2.不能取得原件的,或稽查对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书证属于复印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出处,由原件
保存单位(个人)签注“本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拒绝签章或者押印的,应当邀请有关见
证人(如基层组织、所在单位代表等人员)到场制作现场笔录,在现场笔录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稽查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3.收集
的报表、会计账簿、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应当附有说明出处等相关信息的材料并盖章和押印。4.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
料,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某地税稽查局对一加油站进行检查
,发现该加油站采取收入不入帐的手段进行偷税,会计人员也承认偷税事实,于是进行了记录,但未复印帐册,且记录上无加油站人员签名。后稽查
人员制作了稽查底稿(未盖章),回来后根据稽查底稿制作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缴纳,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罚,该加油站未予理睬,于是稽
查局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从其帐户存款中扣缴税款和罚款,该加油站提出复议,市局维持了原决定,该加油站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稽查局告
诉,在审理过程中,加油站出示了重新制作的帐簿,不承认偷税,稽查局出示了相关文书和稽查底稿、笔录等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问:
法院如何判决?法院判决:撤消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并判令税务机关退回扣缴的款项。证据无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诉讼法》第五
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
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
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
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二)物证物证是指用外形、特征、质量
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非法印制、买卖、伪造、变造的发票、完税凭证;非法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机器等作案工具;倒卖发票获取的赃款
、赃物等。二、在收集和固定物证时,应注意哪些?按照《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物证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
.应收集原物,如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2.原物数量
较多的,可收集、调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分,并辅以照片、录像、现场笔录等加以佐证。3.收集物证时,还要注意与鉴定结论相结合。
种类物,是指不具有单独的特征,可以用其他同类物的物互相代替,并可以用度、量、衡等标准加以计算的物。特定物,是指具有单独性的特征
,不能以其他物进行替代的物。特定物既包括独一无二的物;也包括特定化了的种类物。意义:当特定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原因毁损灭
失的时候,债务人即要免除给付义务。而如果是种类物,则不免除出卖人的给付义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出卖人仍应用其他同类物交付买受人。
三)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等可视可听的载体储存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响、图像、文字或者其他信息
。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等。特点:?物质依赖性?便利高效
性????形象直观性《税务稽查规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收集证言时,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税务稽查规程》第二十
四条:调查取证时,需要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原件的,可以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
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偷录偷拍
的证据效力视听资料的合法性199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
据。2002年10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
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录像资料和录音资料的收集与固定按照《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应符合以下要求:1.尽可能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即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资料等信息载体。调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制件
,需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2.通过拍摄、录音等方式收集和固定相关的证据(包括采用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
获取,但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3.对取得的视听资料,应保持事实的完整性、真实性,不得进行剪辑、拼接等。4.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
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5.录制的原始音像制品可复制并办理公证,封存备查,以免原始音像制品磨损和音像失真、导致证据灭失。三、在收集
和固定电子证据时,应注意哪些?按照《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要求,一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收集与固
定电子证据:1.一般取证。对电子证据在未经伪饰、修改、破坏等情形下进行的取证:(1)打印。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再按照
提取书证的方法予以保管、固定,并注明打印的时间、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那个文件夹中等)和取证人员等内容。???(2
)拷贝。拷贝之后,应当及时检查拷贝的质量,防止因保存方式不当等原因而导致的拷贝不成功或感染有病毒。在取证同时应取得备份证据,然后将
其中备份证据的存储介质封存,由纳税人注明“该数据出自我单位电脑中,未经修改,数据真实”,写明“年、月、日”,盖章封存,稽查人员将封
存的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带回单位保存。???(3)拍照、摄像。可按有关要求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对其进行提取和固定,也可同时对取证全
程进行拍照、摄像。(4)公证。对操作电脑的步骤,电脑型号、打开电脑和进入页面的程序,以及电脑中出现的内容进行复制等全过程进行现场
监督,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由公证人员出具公证书。2.特殊取证。这主要指在电子证据被加密、删改、破坏等情况下,由专业技术人员
协助进行电子证据收集和固定的活动。(1)解密。找到相应的密码文件后,由专业技术人员选用相应的解除密码口令软件。解密后,将对案件有
价值的文件,再按一般取证方法进行取证。在解密过程中,可采取录像方式。(2)恢复。使用软件恢复工具,恢复已被修改、破坏的证据,对
已被恢复的,再按一般取证方法进行取证。第六十四条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
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一)电子数据采集前的准备1、拟定检查方案
:包括稽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部门与人员、税务文书;2、分组与分工:数据采集、笔录制作;3、准备取证设备:电脑、光盘等;4、
必要时录像和拍照;二)电子数据采集过程中的重点控制1、计算机等设备的控制;2、相关部门电子数据的控制(财务、销售);3、重
点人员电子数据的控制;四)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稽查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常
见的证人证言有询问笔录、证人提供的口头或书面证词等。证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
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四、在收集和固定证人证言时,应注意哪些?按照《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
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调查(询问)笔录》应逐项填写清楚以下内容:询问的时间、地点、询问调查人、记录人(录入人)、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
单位、职务、住址以及重要在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2.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记录询问内容要真实、准确、详细、具体,不能随意
取舍。3.稽查人员应就调查了解的事实进行询问,询问措辞应做到意思表达清晰、明确,不要使用暗示或隐喻性的言辞,并应告知不如实提供情
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4.涉及重要事实、情节、数字、日期等问题时,应要求被询问人准确回答,避免含糊。5.对证人提供的物证、书证
,或询问人提问时出示的证据,都要在记录中反映并记明证据的来源。6.《调查(询问)笔录》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打印。7.应由证人本
人签章或者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代打印的,由代写、代打印人向本人宣读,本人认为无误的,由本人及代写、代打印人共同签章或者
押印。8.证人认为证言有遗漏或差错的,应允许其补充或更正。更改证言的,应当注明更改原因,并在更改处由被询问人押印,但税务机
关不退还原件。9.采用手书、计算机打印等多种方式固定证据的,均应当有稽查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10.证人
证言中要有证人的签名、盖章(押印)和出具日期,以及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罪的刑法规定
刑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
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误解:1、刑法修正案规定本罪加在162条后面,只是针对162条规
定的妨害清算罪而言,2、刑法修正案被本罪放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进行规定的,只是针对公司和企业,如果出现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报告行为,追究刑事责任。2002年1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隐匿、销毁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主体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中指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第一条的规
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会计事务时对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进行隐匿、销毁,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当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罪的客观方面①具有隐匿或者销毁行为。隐匿是指把物品收藏起来,不易被发现。销毁是指把物品损毁,不再具有其使
用价值;②隐匿、销毁的对象是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是会计资料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反映单位经济活
动的主要书证,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管理的重要依据,是纪检、审计和司法机关查实违法犯罪的重要证据来源,所以在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内,不允
许隐匿和销毁;③必须达到情节严重。2001年4月《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条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追诉: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第十三条根据行
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
、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三)注明出具日期;(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
证人身份的文件。第四十一条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三)
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五)证人因其他特殊原
因确实无法出庭的。第四十二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
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
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
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
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
异议的;(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五)需要
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法庭应当告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第四十六条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
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第七十六条证人、鉴定人作伪证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
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第七十七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
他人有对审判人员或者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及其近亲属实施威胁、侮辱、殴打、骚扰或者打击报复等妨碍行政诉讼行为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或者第(六)项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
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当事人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做出的对案件真实情况的陈述。常见的当事人的
陈述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自述材料,陈述、申辩笔录等。六)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专门的鉴定部门借助鉴定人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对案
件有关事实材料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判断性意见,如发票鉴定。鉴定结论收集与固定按照《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
三条的有关规定,鉴定结论应符合以下要求:1.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2.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3.
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4.对鉴定情况和结果进行的论证。5.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复核人签名和
鉴定部门盖章。6.明确的鉴定结论。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鉴定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按照《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对上述鉴定内容
欠缺或鉴定结论不明确的,税务机关可要求鉴定部门予以说明、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指稽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
、物品进行勘查、测量、检验和拍照、询问等制作的实况记录。其形式可以是文字记录、图片、照片等,如稽查人员现场制作的《实物盘点表》。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收集与固定按照《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应符合以下要求:1.必须由稽查人员当场制作,
不得由他人代为制作,也不得事后补作。2.应当全面、客观。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3.制作完毕由稽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如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二、偷税的取证1.主体方面证据(各类登记证照
等书证和其他主体资格书证)。2.客观方面证据:(1)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行为的证据;(2)在账簿上多列支
出或不列、少列收入行为的证据;(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行为的证据;(4)采取虚假纳税申报行为的证据。二、证据分类
证据分类,指对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各法定证据种类的诉讼证据,根据其自身的特点,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在I理论上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
别。(学理分类)1、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1.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按照证据的表
现形式,可以将其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证据,如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都属于言
词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体作为证据表现形式的证据。如税收违法案件中的单据、账册、报表、视听资料等都属实物证据。2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按照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将其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凡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
证据。间接证据是指需要借助其他证据才能对所证事实产生证明作用的证据。在不能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应通过若干个间接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
。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按照证据的来源方式,可以将其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从案件事实的最初来源获得的证据
,即第一手的事实材料。如当事人提供或知情人提供的证言、外调取得的证据资料等。传来证据是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或在信息传播中间环节形成
的证据,属于第二手的事实材料。如证人转述他人的证言、书证的抄件、影印件,各种证物的复制品,以及照片、录音、录像,复制的视听资料等。
三、证据规则证据规则是关于证据取得和证据效力方面的规则。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在证明
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中,应当优先按照最具证明效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证据规则》第六十三条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
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二)鉴定结论、现场
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五)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
笔录;(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
证言;(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在取证过程中,主体违法、程序违法和手段违法等非法获取的证据,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
而作为定案的依据。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
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当
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
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
的证言;(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第五十八条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
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与其印证时,才能认定
案件事实。第七十一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二)
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三)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五)无法与原件、原
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七)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的证据材料。可以直接认定事实的证据根据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包括:1.自然规律及定理。2.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等情况以外,
下列事实可以直接认定:众所周知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3.生效的人
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第六十九条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
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第七十条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
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四、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般
采用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即被告(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相对于原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证据具有明显的优势,它低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允许个别的合理怀疑存在,要求行政机关的证据之间具有清楚的逻辑关系、证据充分并有一定的说服力。监控资料现场录像案例:200
3年1月4日,某县地税局接到群众来信,称该镇陈某从事柳编加工销售业务,却从来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缴纳任何税款。税务机关派工作人员张某和李某乔装一单位采购员到陈某处谈生意。张某与陈某谈生意时,李某偷偷地录音,录下了陈某全年的销售额及有关产品的销售价格。第二天,税务机关再派工作人员张某和李某着装到陈某处,并口头告之他们是税务局的工作人员,之后对陈某进行询问说,我们昨天的谈话已经录音,你若实事求是交代,我们可以不罚你。否则,我们将把你交给公安机关。陈某便称自2001年11月~2002年12月底,自己在家中雇佣工人从事柳编加工销售业务,销售额累计达32.8万元,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没有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缴纳税款。请问:李某取得的证据能否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偷税罪罪与非罪的界限1、纳税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2、扣缴义务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己扣、己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构成犯罪。3、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解答思路:1、(1)国税局不应以管理科的名义下发检查通知书,其没有执法主体资格,应由稽查局下发税务检查通知书。(2)李某在税务检查前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3)检查人员应至少两人,不应一人稽查。(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前应先责令企业提供纳税担保。(5)未到纳税限期之前不应拍卖商品抵税,且拍卖应委托依法成立的具有拍卖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而不应委托商业机构拍卖。2、银行不应提供资金情况,因为没有经有审批权的局长批准,没有持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3、法院应受理此案。税收保全措施属于选择复议,可直接诉讼。4、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5、对该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应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例:甲公司共欠缴税款125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准备出国考察,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得知后,通知该公司缴清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后王某才能出国。于是该公司以其一处房地产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等有关证书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担保。税务机关收到证书后便直接为该公司办理了有关纳税担保手续。这样,王某才得以成行。王某回来后公司决定上一个新项目,但却没有足够的资金投入,于是抱着试试看的心理,以该公司在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担保的那一处房地产为抵押到金融机构去办理一笔贷款,并称其有关的证书不慎丢失。金融机构同意了,并同甲公司一起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税务机关知道后以纳税担保在先且持有甲公司的有关权利证书而担保贷款在后为由,到该县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撤销权。而当地金融机构则称,甲公司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纳税担保未生效税务机关不能行使撤销权。请问:法院将如何判决?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案例:2004年2月,某市国税局(县级局)管理科接到举报,该市某企业有偷税行为。遂以管理科的名义下发检查通知书,派检查人员李某到企业检查。该企业称其会计不在,要求第二天提供相应资料。第二天,李某又到该企业,但会计以种种非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纳税资料。后经核定,该企业应纳税额20万元,李某责令其2月20日之前缴纳。2月14日李某发现该企业将大量商品装箱运出厂外,并将公司资产进行低价转让。李某担心税款流失,到其开户银行出示税务检查证后要求银行提供资金情况,在银行不予配合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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