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稽查方法三、纳税环节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查大纲要求:了解: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熟悉:1.纳税环节的政策依据。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依据。掌握: 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检查。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检查。3.金银首饰应税消费 品的检查。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查。消费税稽查方法----纳税 环节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查(了解)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消费税稽查方法 ----纳税环节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查(熟悉)1.纳税环节的政策依据: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自产自用 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 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 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稽查方法----纳税环节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查(熟悉)1.纳税环节的政策依据:经国务院批准 ,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 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委托方交货时纳税。
(财税[1994]95号)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 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
(财税[1994]95号)2002年1月1日起,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 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 (财税[2001]176号)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 (财税[2003]86号)委托 个体加工的,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委托方)可暂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国税发[1994]130号)消费税稽查方法----纳税环节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查(熟 悉)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依据: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 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纳税 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 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纳税人委托加工 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消费税稽查方法----纳税环节 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查(熟悉)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依据: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 货凭据的当天;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带料加工、翻新 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消费税稽查方法----纳税环节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查(掌握)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检查:常见涉税问题(1)将自产应税消费品(不包括金银首饰)用于连续生产 应税消费品以外用途的,未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纳税。(2)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 金银首饰,未按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纳税。(3)纳税人将自产石脑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未按规定建立移送 使用台账,或未于移送使用环节申报纳税。主要检查方法(1)了解纳税人的经营范围、生产工艺流程,查看其是否有上述应税消费品的应税行 为。重点检查被查对象有无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自产半成品、中间产品。(2)检查“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账户的对应账户,核实其有无 将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情形。消费税稽查方法----纳税环节与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的检查(掌握)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检查:常见涉税问题(1)委托方常见涉税问题①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包括金银首饰) 的应纳消费税,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收代缴,委托方也未主动申报纳税。②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包括金银首饰)的纳税人,未按规定 申报纳税。③将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混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而不申报纳税。④隐匿或部分隐匿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⑤委托方 以委托加工的部分应税消费品抵偿加工费,少申报缴纳消费税。消费税稽查方法----纳税环节 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查(掌握)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检查:常见涉税问题(2)受托方常见涉税问题①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不 包括金银首饰),未在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②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未将受托代销收入申报纳税。③接受除消费者个人外的单位委托加工金银 首饰及珠宝玉石时,故意将委托方变为消费者个人,仅就加工费缴纳消费税,从中少缴消费税。④委托方与受托方串通,采取货物收发、加工,款 项收付均不作账务处理,偷逃消费税。消费税稽查方法----纳税环节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 查(掌握)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检查:主要检查方法(1)检查“库存商品”、“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物资”等账户,查看其中是 否有属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审查委托加工合同、存货明细账、材料出(入)库凭据,备查簿、收(付)款凭据等,核查委托加工业务是否真实 。(2)审查(或外调)其往来单位,看其有无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业务;核实委托加工数量与其收回数量是否匹配;若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 品直接用于销售的,核实其销售数量与委托加工的收回数量是否匹配。(3)审查委托方存货明细账、受托方收入明细账以及双方的往来明细账、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核查是否在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是否及时解缴税款。(4)核对仓库实物账、发(收)货发(收)料凭据及 存货明细账,审查核对货币资金类账户明细账及银行对账单,核查是否存在双方串通,货物、资金账外循环偷逃消费税的情况。 消费税稽查方法----纳税环节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查(掌握)3.金银首饰应税消费品的检查:常见涉税 问题(1)在中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包括受托代销)、为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未申报纳税。(2)生产、进 口的铂金首饰,在零售环节未足额缴纳消费税。消费税稽查方法----纳税环节与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的检查(掌握)3.金银首饰应税消费品的检查:主要检查方法(1)检查“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等账户,查查看其中是 否有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货物。(2)审查购销合同、委托加工合同,了解购销双方、委托加工的双方有关货物流、资金流以及收款依据的约定,检 查存货明细账、仓库实物账、货币资金类账户明细账、往来款项明细账、银行对账单以及相关发运货物单据,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单据,并与“主营 业务收入”明细账、“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明细账进行比对,核查是否已发生纳税义务而未及时足额申报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稽查方法----纳税环节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查(掌握)3.金银首饰应税消费品的检查:主要检查方 法(3)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检查。根据《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267号)①对金银首饰批发 单位检查时第一、检查其批发资质,看其是否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其从事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批文。第二、检查其购货对象的 两证留存资料,看前来批发金银首饰的经营单位,是否同时持有两证,一是《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影印件,二是《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 证明单》。凡是与持有两证经营单位的批发业务,不征收消费税,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②对金银首饰加工业务单位检查 时第一、检查其加工资质,看其是否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从事金银首饰加工业务的批文。第二、检查其加工对象的两证留存资料 ,看前来加工金银首饰的经营单位,是否同时持有两证,一是《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影印件,二是《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凡 是与持有两证经营单位的加工业务,不征收消费税,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③对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 务检查时应特别关注其生产、加工、批发业务,是否与零售业务分别核算,凡是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 收消费税。消费税稽查方法----纳税环节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查(掌握)3.金银首饰 应税消费品的检查:主要检查方法(4)检查进口铂金首饰有无对应的进口消费税完税凭证,并核实完税凭证的真实性。 消费税稽查方法----纳税环节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查(掌握)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查:常见涉税问题未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消费税。主要检查方法(1)采用直接收款结算方式的(2)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3)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4)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5)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6)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当纳税的(7)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8)进口的应税消费品P111-113消费税稽查方法----纳税环节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查(掌握)本节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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