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l0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l700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800000元;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已经收到。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0000元(不含增值税税额)。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5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ll7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其他应付款200000
(2)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每月计提利息费用为20000元(100000÷5)。
借:财务费用20000
贷:其他应付款20000
(3)9月30日回购商品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为1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l87000元。假定商品已验收入库,款项已经支付。
借:库存商品ll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000
贷:银行存款l287000
借:其他应付款280000
财务费用20000
贷:库存商品3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