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东郭 > 馆藏分类
配色: 字号:
0507试卷1
2015-01-28 | 阅:  转:  |  分享 
  
四.综合改错90元,责令立即缴纳。纳税人不缴,税务人员便扣押了三件衣服,并当场以每件30元的价格卖出(实际价值每件50元左右),抵缴了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根据上述情况回答:税务管理人员在执法中存在哪些不足?

【参考答案】

税务管理人员在执法中存在的不足有:(1)扣押商品后直接变卖是过于超前的、错误的。扣押商品后实际上有一个不超过15天的法定扣押期,扣押期是给纳税人缴纳税款的缓冲期限,过了扣押期才能变卖或者拍卖;(2)超越了法定权限。变卖或者拍卖必须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因此当场变卖显然未经过法定批准程序,属于越权行为;(3)税务人员以低价变卖商品也是错误的,其做法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参见《税收征管法》第37条



(二)、甲公司是一家生产化工产品的股份制企业,其主管税务机关某市A县国税局于2003年3月税务机关在对其进行的税务检查中发现,该企业2002年下半年应该代扣代缴公司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累计100,000元,该公司没有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由该公司补缴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00,000元、滞纳金19,000元,并对该公司罚款150,000元。在限期缴纳的期限内,发现该公司有转移银行存款,逃避纳税的行为,经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为尽量减少税收保全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税务机关没有查封、扣押该公司的产品、货物,而对其闲置准备出租的招待所小楼进行整体查封,小楼的价值600,000元。问:税务机关的行为有无不当之处?税务机关应该如何处理?本案中,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有不当之处。1、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不当。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9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本案中,税务机关应该向公司员工追缴税款和滞纳金,而不应该由该公司补缴税款、滞纳金。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依据《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本案中,该公司有其他可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产,而税务机关对该公司的小楼进行了整体查封,查封财产的价值又大大超过了应该保全的价值,因此,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案例分析A公司于2005年2月份办理税务登记,主要生产电机产品,2005年度销售200万元,税收管理员B某从征管软件中发现该公司经营信息,于2006年1月9日督促该公司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但该公司迟迟未予申请办理。2006年4月5日,税收管理员B某对A公司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06年1月至3月发生不含税销售额50万元,其中开具专用发票销售10万元,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共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款2万元。B某对该公司应如何处理??1、由于该公司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不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根据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专用发票。2、税收管理员B某对该公司应作出补税决定,应补增值税50万×17%-2万=6.5万元,同时通知办税服务厅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吴某买断经营一乡镇供销社早晚门市部,所在县国税机关对其实行定税管理,按吴某年上交供销社租金4000元、工资1500元、利润率12%等标准,核定年经营额为43333.33元,月定税144.44元。吴某认为税务机关定税过高,拖欠2002年3月-5月税款433.32元。县国税局于2002年6月17日对其下达了《限期纳税通知书》,限其2002年6月20日前缴纳清税款。到期后吴某仍未缴纳税款。????2002年6月22日,该县国税局税务人员在办理税务强制执行审批手续后,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扣押吴某床罩、床单等7类商品,开具了《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注明了数量,未注明单价和金额,将商品运至当地国税分局保管。????当日下午,吴某到国税分局缴纳了税款433.32元,滞纳金1.73元。次日,国税局给吴某下达了《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限吴某当日上午10时以前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理解除手续。????吴某不领取扣押商品,以扣押商品价值超过应纳税款及滞纳金为由,于2002年7月4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县国税局扣押原告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返还所扣押的商品;附带请求判令国税局赔偿因扣押查封其门市部价值1700元商品14天,计利息损失5.12元,以及可得利润15.40元;赔偿其因此而造成的误工损失、交通住宿费、律师代理费670元;赔偿其所遭受的精神损失补偿费2000元;合计2690.52元。????问:1、该案应如何判决?????????2、从此案中应吸取什么教训?1、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只能扣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税务机关所扣押的商品价值明显超过了纳税人吴某(原告)应纳税款的数量,县国税局(被告)违反了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县人民法院判决该县国税局超标扣押吴某的商品违法,案件受理费、商品价值鉴定费共600元,由该县国税局承担,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县国税局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如果县国税局认为扣押商品价值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应该举出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结果县国税局在诉讼中中途撤诉。(此案县国税局没有必要上诉。2002年9月5日,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县国税局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县国税局承担。)????2、《税收征管法》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原则之一。法律明确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时,只能扣押查封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同时,《税收征管法》还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都有关于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的规定。扣押、查封后纳税人仍不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因此,如何界定"价值相当于",是摆在税务执法者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因为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后,纳税人仍不缴纳税款,就必然要拍卖或变卖。目前,除了大中城市外,很多地方没有拍卖机构,虽然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还可以送国有商业机构按市场价格收购,但随着国有民营化,有的地方已经不存在国有商业机构,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就只能变卖了,由于税务机关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未必能按扣押、查封的价格足额拍卖或变卖,为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在拍卖、变卖过程中,被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往往降价处理;如果税务机关只扣押、查封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其间必然会出现差额,会影响税款足额入库,如果再采取其他措施征收差额部分,费时费力,会影响税款的及时入库。因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具体界定"价值相当于"这一概念,以便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执法。、简要描述在CTAISV2.0中办理内资企业开业登记涉及的岗位及工作流程。

(1)涉及的岗位有:税务登记岗和管理员岗。2)税务登记岗在【开业登记-税务登记信息录入】相应模块登记信息,打印“税务登记主证件领取通知单”,进行两费收取,然后发放税务登记证件;1)广告费扣除限额=8000×8%=640(万元)

家电行业广告费比例为8%

准予扣除的销售费用=1000-800+640=840(万元)

(2)利息费用扣除限额=3000×50%×6%=90(万元)

向关联企业借款,本金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准予扣除的财务费用=200-160+90=130(万元)

(3)2005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8000+240-5100-60-840-130-1100-70(2003年亏损)-40(2004年亏损)-200(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30(国债利息)=670(万元)

研究开发费增长率=(400-200)/200×100%>10%,可以加扣50%。

(4)2005年境内、外所得的应纳所得税额=〔670+(110-30)×8+50×8〕×33%=564.3(万元)

提示:来自同一国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

(5)A国所得已纳税额=110×35%×8=308(万元)

A国所得抵免限额=(110-30)×33%×8=211.2(万元)

抵免限额小于已纳税额,应予抵免的税额是抵免限额即211.2万元。

(6)B国所得已纳税额=50×30%×8=120(万元)

B国所得抵免限额=50×33%×8=132(万元)

已纳税额小于抵免限额,应予抵免的税额是已纳税额即120万元。

(7)2005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64.3-211.2-120=233.1(万元)



献花(0)
+1
(本文系东郭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