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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实习受伤实习单位被判赔偿
2015-02-03 | 阅:  转:  |  分享 
  
在校学生实习受伤实习单位被判赔偿

案情回放

2009年元月19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实习单位赔偿实习期间受伤的技校学生各种损失六万余元。

王某是洛阳某高级技工学校06级中数班学生,2008年3月27日经校方和实习单位协商,到某汽车有限公司顶岗实习,实习期一年,如果不出意外的话,实习期满后王某即可与该企业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天有不测风云,4月23日王某在制件车间不慎将左手食指、中指轧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其食指因粉碎性骨折、无法修复而被截肢,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校方及其主管部门和实习单位按工伤标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种损失七万余元。审理中,王某撤回了对学校及主管单位的起诉。

实习单位对伤害事实不持异议,但提出该案系劳动争议应由劳动仲裁部门进行劳动仲裁,法院不应受理。

法官说法

律生活(51lsh.com)说法: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因工作造成的人身伤害,属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关系还是工伤关系,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尚不明确,但是劳动部门通行的做法是不进行工伤认定。这样就造成了受害人只能以人身损害赔偿起诉,我们知道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而工伤是无过错责任,其举证责任和赔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如果按工伤处理,作为受益方的学校就不承担责任,这样一来就有违公平原则;如果按侵权处理,就要分清过错责任,这就增加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且学校因无过错而天然免责。因此,该案应按共同侵权来处理,适用无过错责任,由学校和实习是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较为合理。

2007年5月31日,河南出台的《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就体现了这样一种法律精神,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即学生可以以人身损害起诉,赔偿标准则可以参考工伤赔偿计算,该条例第四十六条就规定:“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分担”。本案中,因为赔偿主体校方与实习单位已明确约定由实习单位承担,赔偿数额则以工伤标准计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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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sophia197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