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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产业化滚动发展申报
2015-03-04 | 阅:  转:  |  分享 
  
2015年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

滚动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滚动计划编制管理试行办法〉(国农办〔2014〕13号)《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滚动计划编制管理细则(试行)》及做好2015年度项目滚动计划编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为更好地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201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滚动计划项目,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打好“四个攻坚战”和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关要求,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围绕我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支撑。通过财政扶持,壮大一批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一批运作规范、组织带动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一批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提高农业生产的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组织化和集约化水平,推进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以我省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和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为指导,按照各地主导产业发展需要,根据资源和市场优势,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2.规模开发,突出重点。以粮食主产区和农业主产区为重点,突出扶持优势主导产业;按照扶优扶大扶强的要求,突出对产业链条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的扶持,突出对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

3.扶持产业,带动农民。采取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等方式,通过项目建设,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市场化程度,建立健全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培育发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带动农民持续增收。

4.利益联结,创新机制。积极探索和创新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在龙头企业控股的前提下,通过组建股份合作社或农民持股会参股等方式,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建立龙头企业与合作社或农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长效联结机制。

5.公开竞争,择优立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坚持竞争立项,实现科学选项,优胜劣汰,完善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决策机制。

6.突出质量,打破基数。各市以省办分配的资金控制指标为基础申报项目,省办将以项目质量确定投资规模,打破市间平衡。凡是上报项目基本要件不全、不合格,项目可研报告、申报书编制质量差的,一律不予考虑。各市项目最终个数和投资,取决于各市申报项目的质量。

(二)目标任务

1.一般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围绕当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需要,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通过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提高农业生产的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组织化水平,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2.通过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建设,培育一批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一批运作规范、组织带动力强的股份合作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一批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着力解决制约农业产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推动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支撑;通过“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扶持,逐步形成比较优势突出、产业特色明显、产业附加值不断提升的特色产业发展格局。

三、扶持范围及扶持重点

我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滚动计划项目包括一般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一)一般产业化财政补助项目扶持范围

1.扶持范围。农产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

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有机肥料项目建设。

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为加大我省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推进力度,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扶持与省农发办确定的示范区产业关联度高、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示范区域内的产业化经营项目。

优先扶持省办确定的产业化经营重点示范项目。

2.重点产业:围绕畜牧、蔬菜、果品等优势主导产业,重点扶持农产品加工、畜禽良繁和储藏保鲜、标准化、规模化基地建设项目。全省畜牧业投入比例要达到50%左右,其中乳品产业重点优先扶持;果菜产业投入比例30%左右。

⑴肉类产业。以生猪、肉鸡、肉牛、肉羊为重点产业,重点扶持规模化养殖基地建设,鼓励发展冷鲜肉和熟食制品加工。

⑵乳品产业。优先扶持标准化奶牛养殖小区建设,扶持配套奶制品加工技改项目。

⑶蔬菜产业。以大中城市周围、张承冷凉地区和省政府确定的24个示范县为主的蔬菜、食用菌及马铃薯产业为重点,积极发展标准化、规模化蔬菜种植和设施农业,突出扶持储藏保鲜。

⑷果品产业。扶持以传统平原沙地梨、海拔500米左右山区苹果、冀东板栗、太行山核桃、承德山楂为主的果品产业,突出扶持果品加工和储藏保鲜。

⑸农产品加工产业。以粮食生产核心区为重点区域,集中扶持专用小麦、专用玉米、优质水稻、油料和薯类加工。鼓励发展杂粮加工。

3.扶持对象。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扶持重点

1.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在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的基础上,根据区域优势产业发展需要,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农业基础设施、良种繁育、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流通体系及品牌建设;同时,支持与龙头企业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合作化组织开展农业基础设施、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

2.“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农业基础设施、良种繁育、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流通体系及品牌建设;同时,支持与龙头企业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合作化组织开展农业基础设施、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

四、主要政策

(一)一般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

一般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资金比例原则上确定为1:1,但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资金不低于全部财政资金的50%。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100万元至3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50万元至150万元。我省地方财政按中央财政投资的40%配套。项目单位按政策规定落实相应的自筹资金投入。其中,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在项目建设投资中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项目,在项目建设投资中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每个项目经科学测算、合理确定能正常生产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计入项目总投资。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依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2015年滚动计划项目安排我省试点项目15个,其中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项目6个,“一县一特”产业发展项目9个。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规模为500万元至800万元,“一县一特”产业发展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规模为300万元至500万元。我省地方财政配套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按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有关政策执行。

财政投入资金,主要用于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治理生态项目建设、种养基地建设、企业扩大再生产所需农产品加工生产线、仓储冷链物流等固定资产购建。具体用途由项目所在地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核准。财政投入资金形成的上述资产,应有部分由农民股份合作、专业合作经营组织或农民持股。持股比例为30%。

积极探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建立起与农民股份合作经营的利益联结机制。试点项目要全面实施农民合作社或农民持股,并能够在一定期限内选择固定分红、利润分红或股权保底分红等方式,使农民获得收益。市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能够帮助龙头企业建立起股份合作制公司治理结构,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持股人享有股权分红收益。

为更好地发挥龙头企业带动合作组织发展现代农业的联结作用,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可采取由单个龙头企业申报实施的方式,也可由一个龙头企业与从事相关产业的合作社联合申报和实施的方式,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原则上采取由一个龙头企业申报实施的方式,对特色产业种养基地可视项目建设需要由龙头企业与合作社联合申报实施。

五、项目申报要求

(一)一般产业化财政补助项目

1.立项条件

(1)项目基本条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预期效益好;产品科技含量较高,竞争优势比较明显;建设方案先进科学,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审核或批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能够确保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2)项目单位条件

龙头企业:

2012年4月30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经营业绩良好,项目申报前2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项目申报前2年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企业资产优良,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项目申报前1年固定资产净值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企业一般应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不欠社会统筹保险金;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一般应直接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加工项目所需原材料的70%以上来自企业注册或项目建设所在地,流通设施项目能够带动所在区域农产品进入市场领域。

由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成立不足2年的子公司、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的注册不足2年的企业,具有高成长性和创新性,基本符合龙头企业其他申报条件的,也可列入扶持范围。

农民专业合作社:

2013年4月30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合作社法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盈余返还;经营状况良好,实力较强,财务管理比较规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运营规范,农户社员规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不予受理的事项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中成药深加工、木材深加工、纺织品深加工等项目。

(4)截止到2014年4月底,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连续扶持(含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类项目)满3年的(合作项目除外),不在2015年滚动计划申报范围。

(5)已申报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滚动计划项目的,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6)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和使用有偿资金的企业,2013年未上缴国有股权分红收益和未偿还到期借款的,不得申报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滚动计划项目。

(7)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企业不在申报范围。

(8)上市企业(含控股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不在此次项目申报范围。

(二)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一)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1.项目基本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资源优势突出,属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与农业合作组织或农民有合同协作式或股份合作式大规模生产基地。其中,龙头企业所在地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不低于1万亩、经济林等高效种植业生产基地不低于5000亩、设施栽培生产基地不低于500亩;养殖业达到当地标准化养殖规模以上;加工产品所需原料的70%以上来自所在地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或种养大户;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主要来自所在地农户;在种养、收购、加工等环节具有统一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项目建设方案符合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技术及生产工艺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生产工艺匹配,土建工程等合理可行;冷链物流和市场体系基础好;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符合无公害、绿色、有机等相关农业生产规范。项目带动能力强。与农民通过合同或股份合作等方式建立起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种植养殖项目带动农户300户以上,加工流通项目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三废”排放及处理措施可行,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批复或审核;水资源供需平衡、利用合理,新打机电井获得水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复;利用现有机电井使用地下水能够得到有效恢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项目竞争优势明显,市场前景广阔,产品销售顺畅;投入产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项目投资估算客观,投资结构合理,融资方案切实可行,财政资金使用方向明确、符合政策规定。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2.项目单位条件

(1)龙头企业

2012年4月30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经营业绩良好,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处于同行业中等以上水平;申报项目前两年连续盈利,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申报项目前两年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企业资产状况良好,不良资产比率较低;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申报项目前1年固定资产净值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企业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不欠社会统筹保险金;企业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企业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一般为曾获得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农民专业合作社

2013年4月30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合作社法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盈余返还机制科学可行。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运营规范、农户社员规模较大和示范带动作用强。

(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1.项目基本条件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优势特色产业规划及有关法规,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实施范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县(市、区)。项目带动能力强,有规模经营的生产基地和加工产业,物流运转体系顺畅。其中,经济林等高效种植业生产基地不低于3000亩、设施栽培生产基地不低于300亩,养殖业达到当地标准化养殖规模以上,加工产品所需原料的70%以上来自所在地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或种养大户。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列入地理标志产品或原产地保护产品目录及省级优势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等优势农产品。项目建设方案符合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技术及生产工艺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生产工艺匹配,土建工程等合理可行;冷链物流和市场体系基础好;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获得省级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具有独立注册商标及良好品牌形象;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市场前景广阔,竞争优势明显。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三废”排放及处理措施可行,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批复或审核;水资源供需平衡、利用合理,新打机电井获得水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复;利用现有机电井使用地下水能够得到有效恢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项目投资估算客观,投资结构合理,融资方案切实可行,财政资金使用方向明确、符合政策规定。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2.项目单位条件

(1)龙头企业

2012年4月30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经营业绩良好,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处于同行业中等以上水平;申报项目前两年连续盈利,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申报项目前两年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企业资产状况良好,不良资产比率较低;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申报项目前1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企业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不欠社会统筹保险金;企业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企业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2)农民专业合作社

2013年4月30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合作社法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盈余返还机制科学可行。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运营规范、农户社员规模较大和示范带动作用强。

(三)申报单位其他要求

1.由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成立不足2年的子公司、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的注册不足2年的企业,具有高成长性和创新性,基本符合龙头企业其他申报条件的,也可列入扶持范围。

2.如申报单位属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和使用有偿资金的企业,2013年未上缴国有股权分红收益和未偿还到期借款的;以及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不得申报2015年滚动计划试点项目。

六、申报程序及资料要求

(一)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1.具备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本指南相关要求,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农发机构申报滚动计划项目。

2.同一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

3.越级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二)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龙头企业、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申报项目,须提供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写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2012、2013公历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2012年1-4月间注册的龙头企业,可提供2个完整年度的审计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项目,须提供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写的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2013公历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2013年1-4月间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提供1个完整年度的审计报告。同时须提供电子文档(PDF格式)及附件资料彩色原件扫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及相关附件要求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已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研报告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制参考大纲。项目申报单位法人代表要提交《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保证书》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承诺书》,保证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

(三)需说明的相关情况

1.同一项目单位上一年度已得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拟申请连续扶持的,在申报材料中,须详细说明项目单位现状及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

2.项目单位需说明近两年申请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之外的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

(四)其他事项

1.产业化经营滚动计划项目由省农发办统一组织专家评审、竞争立项,研究确定扶持项目,报国家农发办备案抽查。

2.省农发办对经过规定程序拟立项扶持的产业化经营滚动计划项目,在省级报刊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3.按照强化县级主体地位的相关要求,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真实可靠的项目申报材料,县级农发机构须认真审查项目申报材料,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对项目真实性负责;市级农发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有把关责任。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4.根据省农发办“六大体系”建设要求,申报项目须在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信息管理系统项目库中择优选项。

5.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龙头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写参考提纲等有关资料,请向县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索取,或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下载。申报程序等不明事项,可向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咨询(咨询电话:0311-6665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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