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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十一章公司收购
2015-03-10 | 阅:  转:  |  分享 
  
第十一章公司收购

本章共分4节,分别是:

第一节公司收购概述;

第二节上市公司收购;

第三节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第四节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

第一节公司收购概述

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

知识点一、公司收购的形式

收购一般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施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

(一)按购并双方的行业关联性划分

1、横向收购

横向收购是指同属于一个产业或行业,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收购行为。

收购的主要目的是消除竞争,扩大市场份额,垄断,规模效应。

2、纵向收购

纵向收购是指生产过程或经营环节紧密相关的公司之间的收购行为。

纵向收购主要目的是完善产业链。

3、混合收购

是指生产和经营彼此没有关联的产品或服务的公司之间的收购。

(二)按目标公司董事会是否抵制来划分

1、善意收购:又称友好收购。

是指收购者事先与目标公司经营者商议,征得同意后,目标公司主动向收购者提供必要的资料等,并且目标公司经营者还劝其股东接受公开收购要约,出售股票,从而完成收购行为的公开收购。

2、敌意收购:又称恶意收购(突然提出收购要约)。

是指收购者在收购目标公司股权时,虽然该收购行动遭到目标公司反对,而收购者仍然强行收购,或者收购者事先未与目标公司协商,而突然提出收购要约。

(三)按支付方式划分:

1、用现金购买资产

2、用现金购买股票

3、用股票购买资产

4、用股票交换股票(换股)

5、用资产收购股份或资产

(四)按持股对象是否确定划分:

1、要约收购:无特定对象,所有股票持有人,会拉抬股价。

是指收购人为了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向所有的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要约,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

2、协议收购:特定对象:控股股东或者大股东。

是指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特定的股票持有人就收购该公司股票的条件、价格、期限等有关事宜达成协议,由公司股票持有人向收购者转让股票,收购人支付资金,达到收购目的。











二、公司收购的业务流程

(一)收购对象的选择

在充分策划的基础上对潜在的收购对象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是收购公司增大收购成功机会的重要途径。

通常由各方面人士的合作来完成,即需要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投资银行家、律师和会计师的共同参与。

(二)收购时机的选择

收购公司在对目标公司进行收购时,要对自身有一个明确、合理的估价,对目标公司有一个清晰的定位。

(三)收购风险分析

风险包括:市场风险、营运风险、反收购风险、融资风险、法律风险、整合风险。

(四)目标公司定价

目标公司定价一般采用现金流量法(绝对价值法)和可比公司价值定价法(相对价值法)。

(五)制定融资方案

1.公司内部自有资金(最稳妥、最有保障的资金来源);

2.银行贷款筹资;

3.股票、债券与其他有价证券筹资;

(顺序:(1)内部(2)银行贷款(3)债券(4)股票)。

(六)选择收购方式

1.现金收购主要有2种方式:以现金购买资产和以现金购买股票。

2.股票收购:收购者以新发行的股票替换目标公司的股票。

3.承担债务式收购:在被收购企业资不抵债或资产和债务相等的情况下,收购方以承担被收购方全部或部分债务为条件,取得被收购方的资产和经营权。

(七)谈判签约

通过谈判主要确定收购的方式、价格、支付时间以及其他双方认为重要的事项。

(八)报批

收购活动涉及国有股转让的,应当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九)信息披露

收购公司应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十)登记过户

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要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户等手续。

(十一)收购后的整合

收购后的整合内容包括收购后公司经营战略的整合、管理制度的整合、经营上的整合及人事安排与调整等。













三、财务顾问在公司收购中的作用

在公司收购活动中,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一般都要聘请证券公司等作为财务顾问。

一家财务顾问(证券公司)既可以为收购公司服务,也可以为目标公司服务,但不能同时为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服务。

(一)财务顾问为收购公司提供的服务

1、寻找目标公司;

2、提出收购建议;

3、商议收购条款;

4、其他服务。

(二)财务顾问为目标公司提供的服务

1、预警服务;

2、制定反收购策略;

3、评价服务;

4、利润预测;

5、编制文件和公告。

四、公司反收购策略(针对敌意收购)

(一)事先预防策略(最积极)

主动阻止本公司被收购。

(二)管理层防卫策略

目标公司拒绝收购的原因:

第一,管理层认为,只有拒绝收购,才能提高收购价格;

第二,管理层认为,收购方的要约收购有意制造股价动荡,从而借机谋利;

第三,管理层担心,一旦被收购,管理者的身份受到不利影响,例如被降职,甚至解职。

采用手段:

1、金降落伞策略;

2、银降落伞策略;

3、积极向其股东宣传反收购的思想(前提是该公司本来经营相当成功)。

(三)保持公司控制权策略

1、每年部分改选董事会成员:如每年改选1/3董事席位;

2、限制董事资格;

3、超级多数条款:即如果更改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时,须经过超级多数股东的同意。超级多数一般应达到股东的80%以上。

(四)毒丸策略

1、“负债毒丸计划”

2、“人员毒丸计划”

(五)白衣骑士策略

“防御性收购”的最大受益者是公司经营者,不是股东。

(六)股票交易策略

1、股票回购(“绿色勒索”);

2、管理层收购;

【注释】管理层收购是标杆收购的一种特殊形式,所谓标杆收购是利用借债所融资本购买目标公司股份,从而改变公司出资人结构、相应的控制权格局以及公司资产结构的金融工具。

第二节上市公司收购

知识点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概念

(一)收购人

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也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用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二)一致行动与一致行动人

1、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扩大支配权的攻守同盟)。

2、一致行动人是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三)上市公司控制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知识点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一)持股数量与权益的计算

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计算其持股比例的,应当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证券中有权转换部分,与其所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并将其持股比例与合并计算非股权类证券转为股份后的比例相比,以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行权期限届满未行权的,或行权条件不再具备的,无需合并计算。前款所述二者中的较高者,应当按下列公式计算:

1、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2、(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总数)

(二)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5%及之后变动5%的权益披露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取得权益的信息披露: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证交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

在此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权益的信息披露:

规定与上述规定基本相同。

(三)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5%但未达到20%的权益披露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包括一定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20%但未超过30%的权益披露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知识点三、要约收购规则

(一)全面要约与部分要约(都是向所有股东发出)

1、全面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部分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

2、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除要约方式外,投资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外公开求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3、在一般情况下,收购人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的收购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二)要约收购报告书

1、收购人依照规定报送符合证监会规定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他文件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后,公告其要约收购书、法律意见书。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

2、收购人向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文件后,自行取消收购的,应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和董事应尽的职责与禁止事项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四)要约收购价格确定的原则

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五)收购支付方式

1、现金支付

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2、证券支付

3、现金与证券相结合

(六)收购要约

1、收购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公开发出的愿意按照要约收购条件购买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意思表示。

2、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3、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收购要约期满前的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七)关于预受的有关规定

1、预受是指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可撤回之前不构成承诺。

同意接受收购要约条件的股东称为预受股东。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

3、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4、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

(八)股份转让结算和过户登记

收购期限届满后的3个交易日内,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

(九)收购情况的报告

收购期届满后的15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监会报送有关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

(十)收购条件的适用

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十一)收购期限届满后,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规定

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交易。

知识点四、协议收购规则

(一)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不同比例股份的处理

1、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按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的有关规定办理;

2、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收购的,应依法向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

3、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

4、投资者因行政划转、执行法院裁决、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应按协议收购的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二)管理层收购(MBO):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间接收购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

1、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

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情形,或者最近3年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本公司。

(五)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

1、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

2、被收购公司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知识点五、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

(一)申请豁免的事项

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的事项有:

1、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2、可以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二)申请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条件

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人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作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

(三)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条件

1、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3、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知识点六、上市公司并购中的财务顾问

收购人未按照要求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不得同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或者与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存在关联关系。

知识点七、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

(一)监管主体与服务机构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4、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其他专业机构;

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限制性规定(全是3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三)上市公司收购的持续监管

收购完成后股票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1、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可转让。

2、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豁免申请的有关规定。

知识点八、上市公司收购共性问题关注要点

2010年9月《共性问题审核意见》,重点关注包括:

(一)收购资金来源:

1、收购资金来源于融资安排的关注点:

(1)看是否为借贷;如果是借贷,看有无担保或与第三方的特殊安排。

(2)收购人是否具备偿还能力和收购实力。

2、管理层收购中的收购资金来源:

(1)分红政策与高管的薪酬待遇;上市公司关联方2年内是否与管理层及其近亲属以及其所任职的企业存在利益输送。

(2)如资金来源于员工安置补偿费,是否得到批准,批准程序是否合法。

3、自然人或者自然人控制的壳公司:

(1)2年内是否与收购人及其近亲属向收购人利益输送行为;收购人的实力、信用情况的披露,是否代他人收购。

(二)实际控制人变化

如果以此理由提出要约豁免,要关注实际控制人是否变化,防止以此来规避要约收购:

1、买卖双方是否受同一人控制

2、国有境外全资子公司关注是否国家机构继续履行职责。

(三)关于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解答

1、未登记在一人名下,但为一人可实际支配的,合并算;

2、关联关系的一并算;

3、达到5%及以后,变动达5%的,均应报告。

(四)并购重组过程中关于反垄断的要求

1、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控制权或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达到标准的,可以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及相关专业机构提出以下要求:

(1)集中行为是否达到申报标准并提供依据;

(2)达到标准,提供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或对不予禁止的决定;

(3)申请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就集中行为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4)聘请的法律顾问就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5)上述意见,均作为信息披露文件。

2、涉及外资并购的特殊要求:

国家安全审查。

(五)外资企业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和申请豁免其要约规定。

1、豁免主体或者发出要约收购的主体必须是外资企业或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外企控股的境内子公司。

控股股东一般不能作为发出要约或者申请豁免的主体。

内资企业间接收购,依照前述执行。

2、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须作出以下特别提示:

(1)控股股东或者战略投资者,必须提前取得外资主管部门的批准;

(2)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如属于对外资限、禁止的行业,须经提前批准。

知识点九、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

(一)监管主体与服务机构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4、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其他专业机构。

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限制性规定(全是3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三)上市公司收购的持续监管

收购完成后股票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1、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可转让。

2、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豁免申请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主要法律依据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知识点一、适用范围及例外情况

(一)适用范围:

如下情况的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1、股权并购情形:

一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

二是指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2、资产并购情形:

一是指外国投资者先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

二是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二)例外情况: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

1、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

2、外国投资者通过其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收购境内企业的。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并将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境内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知识点二、并购方式、要求及涉及的政府职能部门

(一)并购方式: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股权并购包括以货币现金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股权;或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东股权或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购买境内公司股权或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股权。

资产并购仅允许以货币现金购买境内公司资产,而排除以股权作为支付对价购买境内公司资产情形。

(二)并购要求

1、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2、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

4、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

7、符合产业、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政策要求;

依据《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企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公司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居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商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被并购境内企业原有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先进行调整。

(三)涉及的政府职能部门

1、审批机关: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3、外汇管理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4、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国资委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监会。

6、税务登记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各级税务机关。

知识点三、基本制度

(一)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界定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低于25%的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审批机关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批准证书;登记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二)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和债务的处置

1、并购后企业继承原有企业债权债务;

2、外国投资者、被并购企业、债权人及其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

置另行达成协议,并报审批机关。但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

3、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前至少1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并在国全发行的省级以上报刊上发布公告。

(三)交易价格确定的依据

1、并购当事人应当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2、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

3、并购当事人应当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如果两方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并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

当事人不得以信托、代持或其他方式规避上述规定。

(四)出资时间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企业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五)投资总额上限的设定

1、股权并购投资总额上限设定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2、资产并购投资总额上限设定

根据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和实际经营规模,确定投资总额。

知识点四、审批与登记

(一)股权并购需要报送的文件

1、被并购企业同意并购的股东会决议;

2、变更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4、股权购买协议或认购增资协议;

5、被并购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6、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8、被并购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9、被并购公司的职工安置计划;

10、“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和债务的处置”、“交易价格确定的依据”所要求的文件;

(二)资产并购需要报送的文件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在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之前,不得以该资产开展经营活动。

(三)并购的审批与登记

知识点五、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有关规定

(一)股权并购与并购顾问的条件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也即“并购顾问”)。

(二)申报文件与程序

商务部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并购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批准证书,并在批准证书上加注“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三)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1、特殊目的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境内公司获得核准后,向商务部申领批准证书。商务部向其颁发加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字样的批准证书。

2、融资收入调回境内的方式

(1)向境内公司提供商业贷款;

(2)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

(3)并购境内企业。

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

利润或红利可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

知识点六、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

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知识点七、其他有关规定

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第四节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

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或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的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

知识点一、战略投资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公共利益。

2、“三公”原则。

3、维持正常秩序,不得炒作。

4、不妨碍公平竞争。

不得造成中国境内相关产品市场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

知识点二、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要求

1、投资方式:协议转让、定向发行新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2、投资时期:可分期进行,但首次投资不得低于10%。

3、封闭期:3年内不得转让。

4、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于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不得投资。

5、涉及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知识点三、外国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1、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2、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

知识点四、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程序

外国投资者主要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和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这两种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这两种方式在战略投资的程序上有所不同。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定向发行方式:通过向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及公司章程修改草案的决议。

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决议。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定向发行方式:通过向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及公司章程修改草案的决议。

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决议。

(三)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

定向发行方式: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协议转让方式: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四)报批

(五)批复

商务部收到上述全部文件后应在30日内作出原则批复,原则批复有效期180日。

(六)设立外汇账户

投资者应在资金结汇之日起15日内启动战略投资行为,并在原则批复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战略投资。

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战略投资方案完成战略投资的,审批机关的原则批复自动失效。投资者应在原则批复失效之日起45日内,经外汇局核准后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汇并汇出境外。

(七)向证券监管部门登记或备案

(八)上市公司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进行工商登记

商务部在收到上述全部文件之日起5日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

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在10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25%的,外汇管理部门在外汇登记证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

知识点五、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后的变更及处置

(一)外国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的限制性规定

除以下情形外,投资者不得进行证券买卖(B股除外):

1、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后可以出售。

2、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须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在要约期间可以收购上市公司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

3、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

4、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

5、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其破产、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转让其股份的,经商务部批准可以转让。

(二)变更的条件及手续

1、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率低于25%,上市公司应在1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并办理变更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

2、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率低于10%,且该投资者非单一最大股东,上市公司应在10日内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

【例题单选题】战略投资分期进行时,外国投资者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A.10%

B.20%

C.30%

D.40%

『正确答案』A



















证券从事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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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

分类



按行业关联性划分



善意收购



1.选择收购对象;



按董事会是抵制



横向收购



纵向收购



混合收购



敌意收购



协议收购



要约收购



按持股对象是否确定



3.收购风险分析;



2.选择收购时机;



1.购买境内企业股东股权;



股权并购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收购

业务

流程



5.制定融资方案



4.目标公司定价;



9.信息披露;



10.收购后整合;



7.谈判签约;



8.报批;



6.选择收购方式;



1.设立外资企业,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



资产并购



2.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资企业;



2.认购境内企业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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