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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许可会见,你将如何行使辩护权?
2015-03-12 | 阅:  转:  |  分享 
  
不许可会见,你将如何行使辩护权?仇少明律师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三类案件”的会见,尤其是会见
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演变成为一种事实上的不可能。贿赂案件是否属于特别重大贿赂(50万元以上,情节恶劣的;有重大社会
影响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是检察机关能否许可会见的法定条件之一。但是,这一法定条件和是否许可会见,只有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口头告知
,辩护律师无从知晓其真正的数额和原因。同时,从近年来办理的贿赂案件看,大多数贿赂案件都在50万元以上,至于是否同时符合情节恶劣的并
列条件,在贿赂案件的查处中已经被忽略不计。另外,上述其他两个许可条件则更加弹性十足,可以做出任意解释。一方面,检察机关不许可辩护律
师会见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辩护律师必须依法行使新刑诉法赋予侦查阶段的辩护权,那么,如何履行这一权利义务,则成为摆在每个辩
护律师面前的巨大尴尬。试想,亲人关押,十万火急,然而,委托的律师却见不到犯罪嫌疑人。那么,作为辩护律师,接下来,你还能做些什么?作
为专业刑事律师,我想,你可以尝试做以下工作:首先,履行告知义务,做好安抚工作。实践中,家人突然被拘留逮捕,是一件天大的事情,正如有
的委托人所言,简直就像天塌下来了一样,尤其是作为一家之长的丈夫被关押,其妻子、孩子的这种惶恐无助感觉更为强烈。尽管家人在案发当初都
存在着侥幸,期盼着“没事”,但事实上,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被推上法庭定罪量刑,最终在高墙铁网中度日如年。为此,作为辩护律师,需要向
委托人告知:辩护律师能否会见仅仅是履行辩护权的一个环节,而且,能否会见具有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需要当事人尊重法律,给予理解。不需
要指责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也无须怪怨辩护律师。事实上,虽然暂时不能会见,但辩护律师同样可以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和
司法实践,一个职务犯罪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审判,往往在一年到一年半之间,检察机关的侦查行为是在保密封闭的状态下进行。又由于“敌视”“
添乱”的观念作祟,侦查人员对案件事实往往守口如瓶,辩护律师在此期间听不到具体案情,看不到案卷材料,仅仅能够了解到涉嫌罪名和案件有关
情况,这是法律对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的限制性规定,辩护律师无法干预、阻止检察侦查权的行使。不要听信社会上“找关系花钱捞人”的不良传
言。要坚信,事实和法律永远是第一位的,找关系永远是不靠谱的,一个当事人去“活动”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关永远是渺小的、被动的、不足取的;
检察官不会冒着违背职责、违法犯罪的风险去“关照”你。只有放弃不切实际的期待,理性面对,依法争取,通过律师的专业帮助和辩护,最大程度
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关心和同情当事人,随时接受当事人的咨询。尤其是拘留后的14天以及逮捕后的半个月里,律师需要主动问询安抚,在
“灾难”突发时期给予必要的法律救济。比如,分析把握案情,向当事人传递一些信息,甚至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到其家里做一些安抚疏导工作,耐
心聆听其合理倾诉,劝慰其注意一些特定事项,如果正逢节日,可以发去慰问信息。有时候,还要帮助做一些孩子们的心理沟通和疏导。对案件的未
来预测做出多种可能的、较为恰当的评估,以提升其信心,做好担当的准备。通过一定的时间和真诚的安抚,陪伴当事人度过惊恐漫长的侦查期间,
帮助当事人从当初的焦躁无助过渡到理性承受。其次,要做好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在我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其家人或者说妻子、孩子将是最大
的受害者和承受着。实践中,有的因共同受贿而接受调查,还有的因转移赃款而牵连入狱。不过,绝大多数是丈夫在押、妻子守家。在法律咨询中主
要存在这几个层面:一是涉嫌罪名的讲解和分析。根据涉嫌罪名和本案实际,对受贿罪的构成条件、成罪金额或者夫妻共同受贿、情人受贿、接受固
定资产等各类受贿进行解释,尤其根据案情需要,对非公务人员的妻子在共同受贿中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及其罪与非罪的界限进行专业指导;另外,
在受贿案件中,检察机关往往通过搜查或查询发现巨额财产,所以,对如何解释财产的来源、支出以及计算规则,也要进行依法合理的引导和咨询。
二是侦查阶段程序方面的注意事项。根据现行法律,刑事诉讼的周期很长,通常情况下每个诉讼环节的期限都被用到极致,要告知每个阶段的法定期
限和可能延长的期限,让当事人做好心理上的准备;同时对如何应对、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询问作出合理的把握和安排,甚至可以根据案件的走向做
出合理的推断,提倡安全应答,告诫风险事项;对接受调查询问时侦查人员的手段、方法、策略、技巧,甚至语速、表情等做出经验型介绍和引导,
提醒当事人在内外信息隔绝的情况下应当避免外边人给里边人可能招致的麻烦,尤其特别强调当事人应当慎重处理笔录的审阅签字环节,告知其具有
不让修改拒不签字的权利。三是积极提供法律帮助。虽然会见犯罪嫌疑人实行了许可制度,但辩护律师也应当向侦查机关提交会见申请函,或者根据
案件情况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积极争取法律规定的许可事项得以实现;有时候,还存在帮助当事人书写一些与案件相关的材料,或者女当事人为此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辩材料等。如果有证据证明检察机关在侦查程序上违法,有必要代为反映或控告。尽管新刑事诉讼法没有禁止侦查期间辩护律
师的调查,但在此期间开展调查充满风险,且毫无法律意义。尽管刑事诉讼法赋予了侦查期间的辩护权,但其法制文明和诉讼进步的象征意义远大于
实际意义。在此期间,弱势的辩护律师与强悍的侦查机关几乎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制约和监督,只存在被动的对抗关系。听不到、看不到,你将如何
去行使完整意义上的辩护权?可见,新刑事诉讼法虽然把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修改成为“辩护律师”,将辩护权前置至侦查阶段,但,其仍然无法改变审判阶段才是刑事辩护主战场的基本事实。至于审查起诉阶段如何行使辩护权,我认为需要根据案件考量是否有这个必要,因为,没有中立的第三方,你说给谁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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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仇少明律师2...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