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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协议(修正版)
2015-03-14 | 阅:  转:  |  分享 
  




员工社保缴费协议书

甲方: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由于甲方公司员工具有分布广,离职率高的特殊性,由甲方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社保局统一办理参保难以运作。经甲乙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提出、甲方同意: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内,乙方社会保

险由乙方本人自行在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地的社保局办理参保缴费,并将参保的协议或

相关依据材料交公司备案。

第二条乙方社保缴费工资按本人上年度不含补助的月平均工资确定,上年度无

工资或平均工资低于甲方公司总部所在地社保局最低缴费基数的,按甲方公司总部

所在地社保局最低缴费基数执行。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协议第二条持本年度社保局开具的发票,甲方给予报销工作

期间内的社会保险费,但乙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本协议约定及国家规定的,该费用

乙方同意自行承担。

第四条乙方提供的发票中未注明企业和个人缴费额的,先扣除乙方应承担部分

后,甲方给予报销企业应承担部分。

第五条乙方如以其它企业职工身份参保,甲方不予报销社会保险费用。

第六条如乙方希望在甲方公司总部所在地社保局参保,则由本人提出申请,条

件符合者,可由公司协助办理参保业务。

第七条乙方必须在自行参保报销或至甲方公司总部所在地社保局参保两种方

式中选择其一,如乙方不符合甲方公司总部所在地社保局参保条件,又未按本协议

约定及国家规定办理参保缴费及提供社保票据的,则出现的责任与后果由乙方全部

承担。

第八条本协议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双方如发生争议,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执行。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本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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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张语嫣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