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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违约金税务处理
2015-03-18 | 阅:  转:  |  分享 
  






支付违约金是否可以索取专用发票?

2014-10-2910:17:30来源:作者:【?大?中?小?】添加收藏

问:

本公司购买A公司的货物,因本公司的原因给A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由本公司支付给A公司赔偿金200万元。请问,本公司是否可以向A公司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所以,缴纳增值税的前提必须是发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三条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由此可见,是否应当索取发票也同样是以接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为前提。

因为你提出的问题中并没有说明货物是否成交。如果货物已经成交,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从上述内容看,违约金是属于价外费用并入增值税应税收入,相应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因此,此种情况下你公司在支付违约金时,可以要求对方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没有实际发生销售业务而收取的违约金,不需要开具发票,但要提供合法、合理的依据,如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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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tutu506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