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人民社会,政治为上,公民社会,法律为最高。为什么要强调以法治国,就是人民概念向公民概念的转化。
在中国,人民是一个带有政治色彩的概念。因为与它对应的名词是敌人。而“人民“在我国出版的《辞海》里是这样解释的;“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也就是说,人民是不确定的,你今天是人民,明天不一定是人民。是与不是的标准是政治。例如抗日战争时期,只要抗日,地主也是人民,但49年以后,地主就不是人民而成了敌人了。
而公民不然,它与政治无关。它是一个法律概念,只要你出生在这块土地上,并且有18岁,你就有相应的政治权利。这权利是由法律授予的。
所以人民社会是一个政治社会,不是人民就是敌人,二元对立。人民社会也是一个专制社会,即人民专敌人的政。
公民社会只有公民,没有人为划分的敌人,但有罪犯。所以与公民对应的名词是罪犯。所以公民社会也没有什么谁专谁的政。公民社会里的罪犯不是政治概念而是法律概念,只有犯了法才叫罪犯。一旦刑满就不是罪犯了。仍具有公民权利。而中国,被专政的敌人是很难咸鱼翻身的。
另外,公民是具体的概念,可以落实到个人的身上。公民的利益就是你我他的利益。而人民是抽象的概念,落实不到一个具体的人身上,不是有这样一句话吗:“我是为人民服务的,不是为你一个人服务的。”你是人,但不是人民。这就是在中国当今“人民”的真正含义。也就是说,在中国“人民”这个概念一旦落实到具体场合,既否定人也否定民。所谓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它只属于一种崇高的名义罢了,落实不到具体的人的头上。在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口号下,个人的权利完全可以不考虑,因为其逻辑很简单,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也高于个体的“我”,因此高于个体的“我”的权利就不是我的权利。如果无法把权利落实到“我”个人的身上,“我”就等于没有权利。
本文摘自2010年11期《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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