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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执行相关问题!
2015-04-16 | 阅:  转:  |  分享 
  
财产刑执行相关问题!仇少明律师财产刑一直是刑事案件中备受关注的刑罚,财产刑的执行更是如此,那么财产刑在实践中的执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财产刑是
现代刑罚制度改革的重要标志从我国刑法来看,财产刑的适用也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没收财产刑分布在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等六大类罪中,涉及66个罪名。没收财产刑作为一种较重
的附加刑,根据不同的犯罪其适用分几个层次:(1)危害国家安全罪;(2)情节严重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其他各类罪中的个
别罪。从上述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刑法财产刑的适用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成为刑罚体系中不可或
缺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0日公布了《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财产刑执行的机构、期
限、法院执行依据等长期未能统一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无疑将有力地推动财产刑执行。但不可否认的是《规定》与司法实践的期待仍有较大差
距,并无突破性的措施,且缺少审判与执行部门职责的细化分工,所以,区区12条的《规定》能否改观刑事财产刑执行难的状况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目前的财产刑执行方式是什么?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刑事财产刑的执行程序,缺乏明确的硬性规范和具体的程序规定。司法实践通常的做法是,财产
刑由审理被告人案件的刑事审判庭代为执行。大多只是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有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或被告人及其家属主动缴纳情况下,才进行正
式的执行立案等手续,有的还不作为执行案件立案。虽然现行《规定》在第4条首次明确了“人民法院办理财产刑执行案件可参照适用民事执行规定
”,但刑事财产刑的执行与民事判决的执行是不同性质的执行,这一原则性的规定远不能解决实践中所真正面临的大量实际问题。现实生活中,罪犯
被判处死刑附加财产刑,很多人认为随着罪犯死刑的执行财产刑也随之消失,也有人认为罪犯执行死刑后财产刑可以家属协商随意更改,给大家简单
分析一下这两种观点?财产刑也是一种刑罚的种类,一经判决,就应当执行,不允许变更。这是法治的要求,也是司法权威的必然体现。上述两种观
点,均是不正确的。我们都知道在财产刑执行阶段存在很多问题,目前财产刑执行存在的难点在哪里?1、意识不到位。社会各界包括法官自身都或
多或少地存在着对财产刑问题认识上的偏差。对于被告人及其家属来说,认识不到财产刑的性质是一种刑罚种类。他们认为,财产刑与罚款无异,不
能“又打又罚”,除非缴纳财产刑能够为之带来可以期待的利益,否则,其对抗情绪就会很大,在财产刑的执行过程中很难得到被执行人的配合。2
、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财产刑的执行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由第一
审人民法院执行。该规定只明确了财产刑案件由人民法院执行,但由法院的执行局执行还是刑事审判庭执行或是由司法警察执行,并没有作出明确规
定3、在诉讼阶段,没有及时保全被告人财产,致使被告人或其家属有隐藏、转移、变卖其财产的可能4、由于被告人已被收监,难以查找其可供执
行的财产。财产刑的执行一直备受诟病,公众不免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者产生质疑,在我国财产刑执行的监督者是如何规定的?关于财产刑的执行,
法律规定的是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法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
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12条、第434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刑
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监督,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没有依法予以执行、或
者执行不当、或者罚没的财产未及时上缴国库的,应当及时通知纠正。”补充:新刑法施行近十二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日益
完善,已先后进行了8次修正,第九次修正也已提上日程。无论是在新刑法的制订还是在历次修正过程中,财产刑在刑罚中的具体运用都不断受到重
视。财产刑的功能在于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改造犯罪分子和威慑犯罪,1但目前财产刑的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财产刑执行的实际状况与立法初
衷相去甚远,大量的财产刑判决未能执行到位,其中不少财产刑判决根本未进入执行程序,2严重影响到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财产刑之所以走到现在的“空判”境地,有财产刑制度本身的因素,有执行方面的原因,也与被告人的财产状况有一定联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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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仇少明律师2...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