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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
2015-04-16 | 阅:  转:  |  分享 
  
(公司名称)







劳务合同书













签订日期:

甲方:(公司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

乙方: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务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采用以下第种期限方式作为合同期限:

1.固定劳务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以完成甲方规定的劳务或工作量为合同期限。

第二条经双方协商,可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签劳务合同。如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但乙方从事的有关工作或业务尚未结束,则本合同有效期应顺延至有关工作业务结束。

第三条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约定时间不一致,以实际开始工作之日为本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务关系。

二、劳务内容、工作要求及工作时间

第四条甲方根据业务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

第五条乙方须按照甲方规定的工作职责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要求或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约定的劳务工作,如因乙方完成的工作不符合甲方的要求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甲方根据工作或业务需要,可以安排乙方每日的工作小时数和每周的工作天数,或由乙方根据甲方交代的具体工作事项确定具体工作时间,但乙方应保证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和任务。

第八条甲方因项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

三、劳务报酬

第九条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双方的约定,结合乙方所完成的具体事务,确定乙方的劳务报酬。

第十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结算本合同劳务费用:

1.按月支付,每月元人民币,甲方于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向乙方按月支付劳务报酬,如遇节假日则提前一天或延至节日假满。

2.按件支付,每件元人民币,乙方每完成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日内为乙方结算已完成工作的劳务报酬,如遇节假日则提前一天或延至节日假满。

3.按量支付,乙方完成全部工作量的%时,可以要求甲方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日内为乙方结算已完成工作的劳务报酬,待全部工作任务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将剩余款项一次全部给付乙方。

4.一次支付,甲方预付乙方定金元人民币,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所约定全部工作任务,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日内为乙方一次结算全部劳务报酬。

四、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应具备完成甲方规定工作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办理应办的相关手续,交纳应交的各种税金及保险。

第十二条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种工作操作规程进行劳务作业,严禁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乙方在完成甲方规定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伤亡事故,所有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五、保密条款

第十三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劳务合同,仅需要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另一方即可,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乙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可以扣除尚未给付乙方的劳务报酬,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乙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导致甲方向任意第三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八条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如果乙方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乙方应即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照本合同中所列的通讯地址或乙方提供的身份证地址给乙方邮寄的任何文件资料,均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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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亦行书院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