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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的速度与激情,你有玩命的权利,但请离我远点!
2015-04-17 | 阅:  转:  |  分享 
  
现实中的速度与激情,你有玩命的权利,但请离我远点!活着的法律背景:2015年4月11日晚,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隧道内,于某(男,20岁,吉林
省长春市人,无业)驾驶红色“法拉利”、唐某(男,21岁,北京市人,无业)驾驶绿色“兰博基尼”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与
隧道墙壁和道路护栏发生碰撞,两车严重损坏。经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取证,于某、唐某存在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违法行为(在隧道内行驶的瞬间最
高时速超过每小时160公里)。4月13日,二人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刑事拘留。肯定是巧合,就在美国大片《速度与激情7》在
中国上映前夜,两辆“超跑”在北京奥运村鸟巢隧道相撞。现场照片中,车辆严重损毁,场面狼藉而惨烈,仿佛还能嗅到刚刚散去的燥热尾气。网上
有人说,这两辆“超跑”的车主,是在用自己的车、自己的钱,为天亮后就要上映的《速激7》做广告。虽然是玩笑,但电影和现实,或许还真是有
着某种联系。据现场目击者讲述,车祸发生后,几个80后、90后年轻人对着这几辆车“束手无策”,只知道不停地拨打电话。或许这更接近事情
的本来情节:几个年纪轻轻就拥有了“超跑”的“X二代”,被即将上映的电影点燃了激情,于是相约北京著名的非法飙车“圣地”鸟巢隧道,上演
了一场演砸了的“速度与激情”。当然,肯定有人直接联想到撞毁在北京保福寺桥的那辆曾经神秘莫测的红色法拉利,和车上那曾经神秘到诡异的一
男二女。甚至会有人猜想,那些不断拨打出去的电话,说不定又会演绎出什么诡异的故事。很可能想多了。有钱不一定都要违法,车祸也不一定都有
权力来善后。尤其有那辆著名的红色法拉利的后续故事作为教训,即便是有钱有权的“X二代”,大概也不敢再轻易地连累他们的家长。所以,事情
的真正的看点,其实是公众的一连串疑问:究竟是什么样的家境、背景,才能让这些青年拥有了动辄数百万一辆的“超跑”?究竟是什么样的激情,
促使他们搏命投入危险的速度游戏?既然已经被尊为圣地,鸟巢隧道的飙车历史肯定不短,为什么至今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只有一名车手轻伤固然
是他们的幸运,但如果法律对他们的处罚也像他们的伤势一样轻微,会不会是对受他们行为威胁的公众的中伤?而每一个疑问背后,其实都是公众的
潜在不满——昂贵的跑车、年轻的车主、疯狂的速度、任性的态度,每一点都是公众情感上潜在的痛点,以至于一位著名写手在他的文章中很不厚道
地写道:“我很遗憾这些与死亡做游戏的人幸存了下来,他们不就是一帮丧尸吗?挣钱的目的,就是加快自己通往地狱的速度。”这些诅咒般的语言
,不符合媒体应该保持的中立立场,却肯定契合很多人对这件事情的真实情感。一面是速度与激情,一面是规则与秩序,彼此激烈冲撞,却又相辅相
成。彻底失去速度与激情的社会,是一个无法想象的社会;试图彻底扼杀速度与激情的社会,则是一个可以想象的最糟糕的社会。因此,不管如何珍
视安全和秩序,都要给速度与激情留下必要的空间,并学会与其安全地相处。用虚拟的速度与激情,代偿实际的冒险,是最为可行也最为常见的方式
,比如连拍7部的电影。但注定有一些人不满足于虚拟的激情,比如鸟巢隧道里的那些车手。对这些人,最妥当的办法就是贯彻那个最朴素也最本质
的原则:要玩就玩你自己的命。你的肾上腺素分泌不到我的血管,反而让我担惊受怕,你的速度点燃不了我的激情,反而给我的生命带来威胁。所以
,你有玩命的权利,但请离我远点。有了这个原则,具体的安排则都顺理成章:在对车辆合法拥有的前提下,让他们到远离人群的地方去花自己的钱
,玩自己的命。至于有人非要在车流中飞速穿行,才会获得违规冒险的超常快感,就像当年的“二环十三郎”那样,则法律一定要给予足够严厉的惩
罚。事实上,自从“二环十三郎”被严惩了之后,二环确实消停多了。接下来,我们详细的说一下危险驾驶罪:一、危险驾驶罪的罪名确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
上两千元以下罚款。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虽然此法对醉酒驾
驶行为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但醉酒开车和在城区飙车,仍然是人们深恶痛疾的两大“马路杀手”。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卜九次会议所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
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自2011年5月1日起,醉驾和飙车行为将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二、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一)危险驾驶
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主要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
自己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飙车的行为可能违反交通道路安全法规,导致严重的后果,但仍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里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
对所造成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至于行为人喝酒、醉酒驾车或者飙车的行为,则可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故犯。(三)危险驾驶罪的客体,为复杂客
体,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交通道路安全。(四)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道路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首先,“追逐竞驶”行为不等于“高速行驶”。高速危险驾驶行为并不一定具有追逐
竞驶的特征,其可以在没有追逐竞驶对象的情况下单独完成,而追逐竞驶则必须要求有一个以上的追逐竞驶对象。在这里我们认为“追逐竞驶”有狭
义和广义之分。其中,狭义的“追逐竞驶”就单纯的指飙车行为,即追逐竞驶者之间事先有意思联络的行为;而广义的“追逐竞驶”除了飙车行为之
外,还包括追逐竞驶者与追逐竞驶对象之间无意思联络的追逐竞驶行为,仅仅是为了追求刺激而在互相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追逐竞驶,即只要驾驶
者意图使自己的车辆超过其他车辆或者行人,而采用违反相关交通管理法规的方法实施且情节恶劣的,即可构成“追逐竞驶”。而一个人在道路上高
速行驶则不是追逐竞驶。所以要严格限定追逐竞驶的行为模式,并不是所有高速行驶的车辆均构成本罪。其次,追逐竞驶行为需“情节恶劣”。并非
所有的追逐竞驶行为都以犯罪论处,还必须考虑行为人所处的环境、潜在的危险性、行为人主观心态等情况。若驾驶员以高速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其主观上并没有想超越其他机动车的意思,但由于车速快,客观上形成了“追逐竞驶”的状态。另外,由于车辆运送紧急病人、处理特殊紧急事务等
情况也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各种因素,不应一概以犯罪论。最后,是对“醉酒驾驶”的理解,目前法律中所认定的醉酒其实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
识状态确定,而是依赖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
或者等于80mg/l00mg属于醉酒驾车。从法律角度讲“醉驾”其本质还是“酒后驾车”,与人的意识清晰程度、控制能力并没有必然的关系
。三、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一)危险驾驶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危险驾驶机动车,达到情节恶劣的,但没有致人重伤、死亡,也没有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的,应按照《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依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但危险驾驶机动车,尚未达到情节恶劣的,即没有造成危害社会
的后果,仍然应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罚,不以犯罪论。(二)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关键在于发
生的事故是否重大,交通肇事罪以发生重大事故为构成要件。因此,若危险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没有致人重伤、死亡,也没有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的,则认定其为危险驾驶罪,不以交通肇事罪论若危险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目发生事故后行为人立即停止行驶,没有继续驾车冲撞造成
重大伤亡的行为,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三)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的界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捌门认为区
分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单纯的“醉酒驾车”或者“飙车,并不符合刑法要
求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认定其为危险驾驶罪。而当行为人在危险驾驶时发牛交通事故,且发生交通事故后
继续驾车冲撞,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之所以认定其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行为
人在醉酒驾车或者飙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就已经造成一定后果,其行为存在危险性,如果继续高速行驶或者逃逸冲撞人群,极可能再次发生碰撞,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然而,行为人对此默然置之,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后果,仍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在这种状态下,明显反映行为人不计危险驾驶行为的后果,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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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活着DE法律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