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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2015-05-07 | 阅:  转:  |  分享 
  
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活着的法律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
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
其他法律文书。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少?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
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在执行中当事人间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一方向法院申请恢复原
法律文书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
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
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三、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和证件?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
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
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
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
,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
份证明。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
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6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四、执行中需缴纳哪些费用?1、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缴费
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
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2、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五、特别规定有哪些?1
、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方的财产或责令其完成一定的行为,不能强制执行其人身;2、中止执行后,只要发现使执行延迟的情况消失或被执行方重新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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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活着DE法律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