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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环境法制建设中人与自然的关系
2015-05-17 | 阅:  转:  |  分享 
  
论中国环境法制建设中人与自然的关系随着环境资源法学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各界人士越来越认识到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建设环境法制方面的重要性。
本文拟从我国环境法制建设中环境资源相关法律及其施行现状的角度出发,深刻剖析人与自然的关系现状及发展方向,及其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深
远意义。近几年来,我们国家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不仅仅是社会发展某一环节问题,而是关系全局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而在市场经济日益成熟
,法制建设逐步推进的今天,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进程的轨道,以法治为主的综合治理,应该说是当前环境问题解决的最优方案。目前,保护环境和
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已经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促进人和自然的协调与和谐,使人们在优美的生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已经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生活和重
要目标;各有关行业都在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努力,各有关学科正在努力为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提供理论指导。环境资源法是保护环境和合理
利用资源的法律保障,应该在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方面发挥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环境资源法学工作者应该为调整人与自然关系这一伟大实践进行理
论创新。因此,正确处理和协调好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和保障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伟大时代和实践对环境资源法提出的要求。一、我国环境问
题的现状当前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已发展到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世界性的重大社会问题,人类所面临的新的全球性和广域性环境问题主要有三类:一
是全球性广域性的环境污染;二是大面积的生态破坏;三是突发性的严重污染事件。目前,发达国家当前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环境污染,发展中国家主
要是环境破坏,而在我国,则同时存在着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这两类环境问题,并且已十分严重。据统计,我国是世界上环境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国
家之一,全国污染物的年排放量达4300余万吨,(其中烟尘约2800万吨,二氧化硫约1460万吨);1988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为36
8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为268亿吨,处理率仅为27%,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也相当严重。目前,我国水土流失面积已由解放初期的116
万平方公里扩大到150万平方公里。环境污染和破坏给我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极其惊人的。现在就让我们来看这样一组数据:据80年代初的不
完全统计,环境污染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是690亿元,部分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65亿元共计955亿元,约占当年全国
工农业总产值的14%左右。从这样一组数据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到,我国严重的环境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势必对我
国以后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利。二、环境资源法的实施在协调人与自然关系方面的作用在正确处理和协调人与自然关系方面,环境资源法十分有效。
环境资源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也是环境资源法具有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和公益性
的基础。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和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反映包括环境资源法在内的法的共性,调整
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环境资源法的特性。从具体的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往往交织在一起,互为因果关系
、目的与手段关系;从总体上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资源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的基本原因、发展的决定因素、长期存在的根本目的
,是环境资源法的主导方面、本质方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是为了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需要,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的途径和手段。三、人
与自然关系的发展对环境法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影响环境资源法律之所以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基于法律的作用和功能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是
一种可以人为调整的关系这一基本性质。环境资源法律之所以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首先是由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性决定的。人与自然关系的发
展演变是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主要动力,人与自然关系发展演变到一定程度,无论当时的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是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都会要求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的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的调整范围是与日俱进的、也是可变的,在某个时期的伦理道德或
政策法律不愿意或不能够调整的关系或对象,在另一个时期可能成为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愿意或能够调整的关系或对象。随着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资源危机的恶化,环境保护事业的发达,以及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发展,当今所有的环境资源法律或法规,都毫无例外地包含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
人与自然的关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一部良好的环境资源法律就是一张人与自然关系的关系网,就是一幅反映、描绘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关系的蓝
图。另外,法律具有调整、保护、教育、指引和评价功能,法律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或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指法的作用或功能。环境资源法的作用和功能
之一,就是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就是协调或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学与整个环境科学一样,都认为人可以协调或调整人与自然
的关系,协调或调整的方式、途径或工具、手段可以多种多样,而法律只是其中一种重要的方式和途径。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是人类社会和自然
法学理论追求的理想境界。为了保护和管理好环境资源,应该将环境道德和和环境法制结合起来,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发展应该有法律的保障和维护
,基本的环境法律权利应该有环境道德力量来支持。只有将道德和法律结合起来,才能互相补充、相得益彰。只有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思想意识基础上,制定和完善有关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法治秩序,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法治国家和环境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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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万签楼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