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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2版
2015-05-23 | 阅:  转:  |  分享 
  


编号:

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本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年××月××日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凡本“协议”与“合同”中重复或不符之处,以本“协议”为准。“协议”与“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条工程概况

第二条施工工期

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本工程施工工期确定为:日历天数×××天。

2.2开工日期:本协议工程暂定于××××年××月××日开工,××××年××月××日竣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若开工时间变动,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3竣工日期:以本工程总体建筑物通过竣工验收程序,并完成验收过程提出的全部整改内容,以取得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日期为准。

2.3本工程乙方承诺工期为×××天,乙方已充分考虑了其自身经营能力、生产能力、技术能力、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异常现象(雨雪、冰雹、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地铁施工等不利因素)、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如夜间施工、交通管制等)以及充分了解本工程施工内容、难度和现场及周边实际条件的前提做出的合理工期承诺。若乙方因上述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工程延误

3.1对以下情况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本协议约定属不可抗力的范围为以下内容: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洪水、非甲乙方原因造成的爆炸或火灾,以及四级以上地震。

2、甲方书面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3.2违约责任: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到期不交付房屋或无法交付房屋,拖延工期在30天内每延误一天按10万元向甲方交付违约罚金。拖延工期超过30天(含30天),按乙方违约处置。

第四条工期提前

4.1甲方不要求提前工期,乙方应严格按合同工期和相应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4.2甲方如要求提前工期应正式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

2、甲方应提供的条件;

3、乙方应采取的施工措施;

4、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5.1乙方签订本协议后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监理)提交初步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5.2甲方(监理)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有异议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监理)要求在三日内做出书面修改。

5.3甲方向乙方提交本工程全部施工图后十五天内,乙方应向监理报送整个工程的详细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在五日内审批完毕后报送甲方,甲方在收到监理审批同意后的进度计划五日内审批完毕,甲方审批同意后的进度计划是本协议的一部分,作为施工中甲方(监理)对乙方进行现场核实,监督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5.4甲方向乙方提交本工程全部施工图后十五日内,乙方应向监理报送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在十五日内审批完毕后报送甲方,甲方在收到监理审批同意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十日内审批完毕,甲方审批同意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施工中甲方(监理)对乙方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5.5乙方应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范、规程,综合考虑现场的实际条件,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乙方应对其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质量负全部责任,并保证严格按照经甲方(监理)批准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乙方对其实施效果承担全部责任。

5.6乙方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上述资料,每延误一日,甲方将对乙方罚款人民币500元。

第六条:暂停施工

甲方在确有必要时,可书面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工期顺延,暂停施工的具体处理方案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所发生的费用双方届时商定。乙方应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工程复工时应由甲、乙双方签订复工协议。乙方无故停工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和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第七条:工程质量

7.1工程质量目标:合格。

第七条:质量检查和返工

7.1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规定、规范和规程,认真按规范、标准、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发出的指令施工;检查方式和方法按国家质量检验相关标准执行。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监理)检查检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对质量问题的整改、返工由乙方承担责任和相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2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仍然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和相关费用,并赔偿甲方有关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7.3乙方无理拒绝整改的质量问题,甲方(监理)有权暂停该部位施工,直至整改完毕,工期不予顺延。

7.4工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时,甲方(监理)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教育。每次罚款额不低于人民币一千元,并在甲方支付乙方的下一笔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第八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8.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甲方(监理)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8.2验收依据:国家现行施工验收标准、规范。

第九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9.1由于乙方原因,甲方(监理)未参加验收,当其提出重新验收或对已经隐蔽工程的前一道工序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无条件按要求进行剥露,经检验确认合格后重新进行覆盖或恢复。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9.2由于甲方(监理)原因,甲方(监理)未参加验收,当其提出重新验收或对已经隐蔽工程的前一道工序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经检验确认合格后重新进行覆盖或恢复。甲方(监理)承担全部责任,工期顺延。经检验确认不合格,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条:安全施工

10.1乙方在施工前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和甲方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书,按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要求,编制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措施,报甲方(监理)审核、备案。

10.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书面通知甲方(可先口头通知再补书面通知),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责任及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3乙方在高空作业、动力设备、供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施工前,应做好安全保护措施,费用及责任由乙方承担。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及责任。

10.4乙方应根据国家和武汉市有关规定,落实消防措施,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杜绝火灾隐患。在施工期间发生的火灾事故,乙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通知甲方和有关部门,并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一条地下障碍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古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四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双方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按有关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处置,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乙方承担保护责任,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

1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向甲方(监理)提供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2.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七日内书面答复乙方具体验收日期,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12.3乙方应认真、及时地整改验收小组提出的不合格项,并经验收小组或甲方(监理)复查确认合格。

12.4乙方应在竣工之日前七天完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含分包单位),对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2.5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天内向甲方免费提供肆套完整竣工资料(含肆套竣工图)。

12.6甲方办理备案时,因乙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而造成备案延迟,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12.7工程交付使用前,甲方以及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将对工程进行分户多次验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验收并及时整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工程造价

13.1本工程执行鄂建[2008]214号文颁发的2008年《湖北省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8年《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8年《湖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8年《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定额。

13.2人工工日调整:执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鄂建文【2012】85号文件,不执行其他文件。

13.3材料价格的取定按施工期间的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武汉市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信息价格平均价下浮18%执行。

第十四条:工程款支付

14.1工程施工至±0.00时,甲方30日内向乙方支付已完工程量的工程款70%。

14.2工程施工至主体封顶,甲方30日内向乙方支付已完工程量的工程款70%。

14.3工程竣工验收,取得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甲方30日内向乙方支付已完工程量的工程款70%

14.4结算审计完付至工程审计价的95%;工程施工中的变更增加项目的工程进度款支付,与总体工程进度款支付同步。

14.5甲方原因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拖延时间达30天以上(含30天),乙方可单方面停工,甲方应承担停工的经济损失并按应付节点工程款的拖延时间,以银行利息的2倍补偿给乙方。

14.6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第十五条工程图纸

15.1甲方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工程图纸六套,乙方要求增加图纸时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15.2设计中套用相关标准设计图集、手册等资料由乙方自购。

15.3工程竣工图: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天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图肆套(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甲方现场代表

16.1甲方现场代表

16.2甲方现场代表全权代表甲方负责该项目的现场管理工作并履行相应权利及义务。

第十七条乙方项目经理及项目经理部

17.1乙方项目经理

17.2乙方项目经理调动:乙方在调动项目经理前两天向甲方发出正式书面通知,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调动。

17.3本协议生效后十天内,乙方应将承担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部成员名单以及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报送甲方审核。

第十八条:甲方工作

18.1在正式开工前7日内,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陆套,并将施工现场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一次现场交验。施工控制点由乙方负责保护。

18.2甲方应办理项目开发建设的相关手续,使工程顺利进行。

18.3甲方应配合乙方协调现场施工秩序。

18.4组织乙方及建筑施工中所涉及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同时向乙方进行施工前技术、现场管理交底。

18.5甲方负责提供工程施工所需水、电源接口、其管线施工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8.6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有权对乙方的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综合管理。

第十九条乙方工作

19.1乙方应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的统一管理,遵守工地管理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施工安全,乙方自进场施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且人员退场之日止,该工程施工期间由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9.2乙方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设计补充文件及规范要求施工,负责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外来干扰,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如因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引起的合同纠纷,均由乙方承担。

19.3乙方所提供的材料,必须具有材料出厂合格证及相关检测部门出具的合格检验、检测报告并按规范要求进行现场见证取样复检。未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及复检检验报告不得使用。如强行使用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并应于当日将不合格材料、成品或半成品清除施工现场,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9.4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完整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含分包单位)提交给甲方并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完成工程资料归存档案馆。

19.5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办理与之相关的各项建设手续,其工程施工过程中凡见证取样等工程质量保证资料随进度报送一份(复印件)给甲方。

19.6乙方负责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协助甲方办理本工程的招投标文件和有关手续,并承担乙方相应费用。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时通过招投标手续办理,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同时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9.7办理项目建设手续中凡涉及乙方缴费部分乙方承担。

第二十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20.1乙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需经甲方确认厂家和价格,若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则改为由甲方供应。甲方供应的材料由甲方负责运至现场,工程结算时,凡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计取相应材料和设备的预算价格的1%,作为乙方对材料、设备的保管费,此部分保管费计取相应税金。甲方将从工程款中扣除本期内甲供材料款。

20.2对于甲、乙双方确认的材料、设备,乙方应严格按甲方确认的品牌、规格、颜色等要求进行采购,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乙方擅自更换、更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退货,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费用,承担可能由此而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甲方对乙方同时处以该批进场货物价值的10倍经济处罚,并在下一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

20.3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进场前24小时,乙方应向甲方(监理)书面申请报验,并办理报验手续,进场材料符合要求,甲方(监理)予以签字认可;若未办理材料进场报验,则该批材料不能办理结算。材料进货时由甲方(监理)进行抽样检查,抽检合格的样品由甲方(监理)封存,作为以后甲方(监理)对工程材料使用和工程质量检查的依据。

20.4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规范、甲方要求不符或是不合格产品,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一条甲方采购材料设备

21.1在乙方收到全部施工图三十天内,乙方应将甲方供应的主要材料的数量、规格、供货时间等报送甲方,以便甲方提前准备。

21.2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合理时间和地点供货并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监理、供货商一起验收。

21.3由于乙方提供的材料计划不及时而由此造成的甲方供货滞后,因此带来的工程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工期不予顺延;乙方按时提交甲供材料计划而甲方未按乙方计划指定的合理时间内供货或甲供材料不合格时,甲方承担造成的相应损失,若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二条:设计变更

22.1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实行变更,应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要求进行变更。因变更导致的费用增减按本“协议”第二十三条执行,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2.2施工中乙方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须经甲方(监理)书面认可和设计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因变更导致的费用增减按本“协议”第二十三条执行,乙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乙方承担责任,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三条:确定变更价款

23.1乙方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后2天内应依据现场工程进度,提出相应的工程量增减报告(含工程返工量)。若资料不完整,甲方可以拒绝签认。

23.2甲方收到相应的工程量增减报告之日起2天内审核后予以签认。变更洽商须经双方代表签字、公司盖章后方为有效,变更增减的费用在工程结算时一并考虑。

23.3涉及返工及费用增减的变更、洽商在文件中注写明确。

第二十四条:工程结算

24.1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且取得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竣工备案书》后,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结算依据,及约定的工程价款变更方式,在工程竣工三个月内由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双方不能无故拖延。

24.2乙方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且取得《工程竣工备案书》之后二十天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4.3结算方式:本工程依据该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纪要、现场签证单等按实计算工程量。

24.4甲方自签收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六十天内提出审核意见。

24.5由于乙方不能按时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或甲方不能及时提出审核意见的,造成不能及时结算时,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24.6各种限价材料的价格在开工当月由双方协商确认厂家、价格。

第二十五条工程分包

25.1本工程任何部分乙方不得进行转包,一旦发现将视乙方违约论处。甲方因此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25.2乙方如对部分单项工程需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时,应事先经甲方认可后方可签订分包合同,并将分包合同报送甲方一份备案,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对甲方的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派足够的管理力量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分包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违约或疏忽。

25.3本工程由甲方进行分包的专业工程内容,不属于乙方的总承包工程内容,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专业分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的1.5%作为总包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来进行现场的总承包管理。

25.4乙方应向进场施工的各专业分包单位免费提供对方正常施工所需的一切合理设施或者帮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临时用水源、临时用电源、现有脚手架、现有垂直运输机械、施工道路、材料设备堆放场地(或库房)、卫生设施、工地上现有的机械设备、提供安装所需的标高和定位的基本点线、复核土方和桩基工程定位放线的准确性、有偏差结构洞口的剔凿修正、甲方专业分包安装完成后洞口周边结构和装饰的收口修复、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审核专业分包进度计划是否满足总包计划要求、甲方专业分包单位工程资料的汇总归档、以总包名义对外向有关部门缴纳可能发生的一般性管理和配合的费用(特殊情况可双方协商)。

25.5由于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现场设备设施延期使用的情况可协商解决,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分包单位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或工期延误,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保修

26.1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房屋进行保修,在保修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48小时内到场维修,如逾期则甲方有权另请他人维修,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质保金中直接扣除,如不足由乙方补足。

第二十七条:保险

乙方负责自备机械、设备、施工人员的保险,若乙方未购买上述保险,施工过程中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八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28.1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在乙方完全清场后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28.2由于甲乙任何一方不能按所签合同履约,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履约保证金

29.1甲方项目顺利实施,乙方在进场一周前向甲方基本帐户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工程施工至主体封顶,甲方10日内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的50%(100万元);工程竣工(取得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甲方10日内退还余下的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如达到节点甲方未返还工程履约保证金,从达到节点的第15天起每天计取1万元的滞纳金,直至退还全部工程履约保证金为止。

29.2乙方向甲方基本帐户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后由于甲方原因项目不能顺利实施,则甲方应在收到保证金3个月时一次性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并承担以甲方帐户收到乙方帐户打款到帐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三十条违约

双方约定,违约应承担以下责任:

30.1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0.2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除按本工程结算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0.3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0.4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违约方,方可终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工程结算价款的5%计取。

第三十一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各级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双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解决不了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乙双方各自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其他

32.1其他未尽事宜,以《合同》为准。

32.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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