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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谭德敬与被上诉人蔡汝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农村户口)
2015-05-26 | 阅:  转:  |  分享 
  
上诉人谭德敬与被上诉人蔡汝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OpenLaw.CN开放法律联盟
二、上诉人谭德敬应按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计算赔偿项目问题。上诉人谭德敬主张其在本案
事故发生前一直在城镇工作,并提供《暂住证》、《居住证明》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加以证明,但
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本案事故发生前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在城市。故上诉
人谭德敬上诉主张其应当按城镇户口计算相关赔偿项目,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谭德敬诉请的营养费应按50元/天计算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
定。”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谭德敬经鉴定机构意见其营养期为90天,一审法院据此并自由裁量
以每天30元计算营养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故上诉人谭德敬诉请营养费应按50元/天计算没
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应予维持
。上诉人谭德敬的上诉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9元,由上诉人谭德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文和


代理审判员吴美


代理审判员王咸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进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审核:陈文和撰稿:吴美校对:陈进平印刷:李慧玲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31日印制


(共印25份)
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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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夏利哈哈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