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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人社局所为让《教师法》脸红
2015-06-22 | 阅:  转:  |  分享 
  
宜昌人社局所为让《教师法》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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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事业单位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教师法》,中国法律中的一部特别法。??因为教育事业的重要性,国家曾颁布了“?一纲三法”。法律法规规定,对于长期从教的教师退休不减薪。????因为依法行政的迫切性,国家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行领导干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然而,在宜昌人社局就有人不依法行政,把教师退休工资减至85%~95%。并公开声称《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是旧法,决意要用自己认为的新法来代替,致使教师的法定工资待遇受到侵犯。

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党中央就十分重视教育,相继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在中央政府统一部署下,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时颁布了与?“一纲三法”配套的地方法规,其中具体规定了教师的工资待遇:

1994年,湖北省教育委员会、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颁发《关于提高教龄满30年教师退休费待遇的通知》(鄂人险[1994]76号)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教龄满30年的教师退休费按百分之百计发。”

1995年,《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鄂发[1995]4号)第21条特别规定:“对教龄满30年的教师,按100%的比例计发退休工资。”

1997年,《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具体规定:“符合退休条件且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5年的女教师和满30年的男教师退休后,按100%的比例计发退休金。”

尽管教师的工资待遇有法律法规多重保护,但遭受欺压的弱势群体仍频频中枪。

??全国各地都能有效执行国家《教师法》及省市《实施<教师法>办法》,包括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可执行的《教师法》,台海两岸善待教师的政见统一。反而在内地宜昌却唱着反调,歧视教师。全国各地依法将教龄30年(女25年)的教师按100%的比例计发退休金;唯独宜昌地区违法行政,将教龄30年的教师按90%(女25年按85%)的比例计发退休金。

宜昌人社局的所执行的红头文件或不适用、或违法。他们不但不改正,反而还振振有词地说“新法优于旧法”。什么样的部门文件能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我们尚且不知,但我们知道,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

2014年11月17日,湖北省人社厅郑重承诺:重大决策及文件需经合法性评估。

2015年6月1日,《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国办发[2015]43号)针对当前农村教师的窘况,又一次督促“各地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

????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是当前形势所趋。为了法律尊严,我们必须维权,让法律绽放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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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yyf780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