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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商业法律周讯:如何在外资退出过程中“好合好散” ——浅议中外合资公司的解散之道
2015-06-23 | 阅:  转:  |  分享 
  
隆安商业法律周讯:如何在外资退出过程中“好合好散”?——浅议中外合资公司的解散之道仇少明律师最具价值的法律新闻1.省级不动产登记局普遍设立2
.全面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后多重改变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明年起统一国家标准4.国税总局批复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5.发改
委就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6.北京税务部门和法院合作统一破产企业欠税申报破产债权事项最新施行的法律法规1.税收减
免管理办法2.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3.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4.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
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精心挑选的评论文章文章内容分享?|大数据时代,
律师执业的机遇与挑战!近几年,大数据风靡全球。正如最早预言大数据时代到来的全球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所言:“数据,已经渗透到当今每一个
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人们对于海量数据的挖掘和运用,预示着新一波生产率增长和消费者盈余浪潮的到来。”而这一思想
也在英国教授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的《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一书中得以深刻体现,并成功的让大数据引发全球热议。如今
,此番大数据变革,不仅成功的颠覆了各行各业经济发展的模式,也同样掀起了法律领域的智慧浪潮,这,就是律师执业的机遇与挑战!?机遇2
013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上表示,努力实现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
平台的一体建设和整体推进。同时,中国裁判文书网与各高院裁判文书传送平台举行了联网仪式,此举意味着全国3000多家法院的裁判文书将集
中传送到统一的网络平台上公布。按照公开审判原则精神内涵的要求,作为法官通过一系列对证据进行质证、认证的程序从而认定案件事实,并进而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的实体裁判的载体,裁判文书既能反映法律对这种情况有何种规定,也能反映法官在这种情况下会如何运用法律、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会得到何种处置,更能反映出法官是依据哪些证据认定事实、每一证据分别证明什么事实、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及根据、基于何
种理由作出裁判。也就是说,法官作出裁判的“心证”过程已在裁判文书中公开,不管是律师、当事人还是旁听者,都能够随时随地获取文书内容,
了解某一案件中法官的心路历程,了解决定案件胜败的关键。可以说,每一份裁判文书,都是一次实践的精华,这是数据时代信息共享功能在法律领
域的激荡和推进,更赋予了一个任法律工作者采撷知识、提升技能的优质平台。2015年,一个新的词汇的出现,再一次将大数据上升到前所未有
的高度,它就是“互联网+”。越来越多的传统行业都在加速进入这一“风口”,促进经济社会各领域互联网化、大数据化的融合创新。而律师更应
该把握这一次推动信息质变的机遇,充分利用法律公开平台获取信息,并运用这些公开的信息去指导实践。在提升自身专业性的基础上,为法律大数
据的研发贡献一份力量!?挑战在如今这个大量数据公开于大众的时代,信息获取早已不是问题,但数据只是一种原材料,真正能让它发挥价值“
开花结果”,就要利用好数据搜索和数据挖掘。数据体量大不一定就是大数据,大数据本质多来源信息量变引起的质变,挖掘出了新的知识,进而实
现信息价值的增值,所以关键就在于数据的分析、加工过程。而纵观国内大数据的研发实践,更多的集中在商业和社会管理领域,法律大数据的研发
还处在准备阶段。如何确定研究方向?如何整理数据?如何分析数据?如何运用数据分析结果?如何将数据进行可视化表达?这些在开始之前都是未
知数。?缘起决定研究劳动法审判大数据最初是源于客户的一次询问:“这个案件的胜诉率您怎么看?”这不禁让我想起执业过程中被问到的很多
类似问题,相信很多同仁亦是:1、这类案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胜诉率分别是多少?2、仲裁结果出来后,客户问,这类案件仲裁到诉讼的改判
率是多少?3、同理,一审判决后,考虑是否上诉时,客户问,这类案件,一审到二审的改判率是多少?4、这类问题,法院及主审法官的倾性观点
是什么?5、争议高发领域的雷区在何处?……而回答这些问题,如果有大数据分析结果的支撑,可能会专业、容易得多!当然,大数据只是提供分
析参考,并不意味着完全适用。?研究历程大数据之父维克托尔认为,大数据的核心是预测,而实现预测的途径是通过挖掘不同变量间的相关关系
,揭示数据背后的隐性知识。法律大数据的数据分析同样可以借鉴此思路,通过分析法律相关数据,挖掘隐藏在数据背后的司法规律。研究劳动法审
判大数据,亦是希望通过挖掘裁判文书中的信息达到指导实践、预测司法规律之目的。就劳动争议审判,通常而言,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较之于基层
人民法院的审判更具有指导价值,为此,我们选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近3000份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并构建
数据仓库。参考于数据仓库之父比尔·恩门出版的《数据仓库之构建》一书中关于数据仓库的概念:数据仓库是一个面向主题的、集成的、相对稳定
的、反映历史变化的数据集合,用于支持管理中的决策制定。可知数据仓库和普通数据库的最大差别在于,前者是以数据分析、决策支持为目的来组
织存储数据,而数据库则是保存、查询数据。通俗的讲,裁判文书就相当于数据库,可供查询,但并没有形成可供决策的数据组织,而要想更便捷的
挖掘司法规律,就要在数据库基础上提取目标信息形成数据仓库。这一个过程就会涉及到维度问题,正如一千个人眼里一千个哈姆雷特一样,不同的
评论角度会产生不同的观点,而不同的分析角度,也会形成多个维度。而以结果倒推数据仓库的构建是最便捷的途径,也就是以想要的分析结果确定
需要的信息,同时,格式一致是数据分析的前提。为此,我们将3000份裁判文书中的目标信息提炼到一张统一的表格中,而这一张表格中涉及的
项目多达几十种,从而尽可能的保证维度的全面性。当然,表格的形成还远远不够,如何将挖掘的数据表达出来更为重要。生理学证明,人的大脑皮
层当中,有40%是视觉反应区,人类的神经系统天生就对图像化的信息最为敏感。通过图像,信息的表达和传递将更加直观、快捷、有效。所以我
们在表格的基础上,又将信息转化为图像,曾经冰冷坚硬、枯燥乏味的数据也开始“动”了起来!如此抽茧剥丝、层层深入、呕心沥血的梳理分析,
经历了整整6个月,终于迎来了如今劳动法审判大数据分析研究报告的最终告竣,而在这一份报告中,多维度的数据可以运用在以下多个方面,成果
斐然!1、争议高发案由、领域2、劳动争议的特点:群体性、员工缠讼现象3、仲裁到诉讼的改判率4、企业聘请律师时的背景调查5、企业聘请
员工时的诉讼背景调查6、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对对方聘请律师的背景了解7、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对对方企业、个人的诉讼背景调查与诉讼信息运用8
、一审到二审的改判率9、某些问题的法院观点10、主审法官的判决倾向与所持观点11、用人单位胜诉败诉原因分析12、用人单位人事管理完
善的借鉴:员工手册调整、劳动合同调整等等当然,大数据分析的运用远不止于此,可以说,劳动法+大数据+互联网+技术,开启了“后劳动法时
代”,化学反应,也许才刚刚开始!?|2014上海市劳动法审判大数据分析研究报告概述(上)本劳动法审判大数据分析研究报告的样本为通
过司法公开途径收集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审结的2896份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文书,其中一中院1
615份,二中院1281份。鉴于法律数据的特性,相对于其他行业数据而言,3000份裁判文书并非海量,因此,本研究报告的确切本质是利
用大数据分析方法对劳动争议审判案件进行分析。(一)劳动争议特点及特点分析数据显示,在2896份裁判文书中,仲裁发起人、一审发起人、
二审发起人均为劳动者的占比为40%,由此显现劳动争议案件的第一个特点:存在缠讼现象。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若发生劳动者缠诉现象,就意味
着更多人力、物力、财力的消耗,所以单位应完善各项制度,妥善处理相关争议,尽量降低员工缠诉得可能性。此外,数据显示,劳动争议存在群体
性现象的比例并不大,但有案件出现最多由70个劳动者对同一个用人单位提起诉讼,如此大规模的群体诉讼对于单位、对于审判而言,都是压力巨
大的事情,所以,单位除了合法经营外,对于员工现象的应急预案和操作要点也应全面掌握。(二)2014年上海市劳动争议案件的高发领域近年
来,随着社会转型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一系列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相继施行,上海市劳动争议不断增多,劳资纠纷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群体
化等新情况、新特点。下面我们运用大数据分析方法从劳动争议高发领域出发,对2014年上海市劳动法审判整体概况进行解析。需要说明的是,
本次数据统计中,对于劳动争议类型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践经验,从便于分析实际问题的角度进行的分类。争议高发领域在2896份裁
判文书中,有388份文书为撤诉或者裁定案件,因实际内容价值较弱,因此不做具体分析。统计数据显示,在这六类劳动争议类型中,确认劳动关
系类型的案件有150件,订立劳动合同类型的案件有10件,履行劳动合同类型的案件有767件,变更劳动合同类型的案件有3件,解除劳动合
同类型的案件有1553件,终止劳动合同类型的案件有25件。其中,解除劳动合同类型与履行劳动合同类型的案件分别居第一位和第二位,并且
,仅解除劳动合同一类就占据了所有类型的62%。重点分析: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从这一点即可看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性,当然,单单解除劳动合
同这一类型的统计并不能很好地总结争议风险点。为此,我们就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中的具体类型做了更详细的统计。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中规定解除
劳动合同的总类型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又进一步分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而为了
更好得分析法律风险,我们在进行数据统计时,确定范围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他类型暂不予统计,具体信息如下图:根据单位单方解除劳动
合同的法律规定,将具体类型分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违纪)、重大客观变化、二次不胜任工作、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试用期内不符合
录用条件、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和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兼职)七类。在这七类中,明显可以看出,因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类型占比最
高,因重大客观变化和二次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占比也不可忽视。当然,单位可能会更关心在以这些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时,胜败诉情况如
何,败诉原因在哪里,这些问题,在第(三)条和第(四)条中进行相应分析。重点分析:履行劳动合同纠纷回到争议高发领域,除了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十分注意外,履行劳动合同同样重要,见下图:履行劳动合同类型中,较容易发生争议的无外乎这几项:加班、工伤、年休假和支付报酬。此外
,需要注意的是,因竞业限制问题引起的纠纷,虽不具有普遍性,但在认定竞业限制情况时,往往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当然,履行劳动合同涉及的
履行项目繁多,而且当争议发生时也会有所交叉,所以数据统计结果确实会存在重叠现象,但重叠的数据并不能实质影响每一类型争议的结果,而且
多项目同时主张也是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的普遍性,数据较多,也同样向用人单位提示了法律风险。除了上述重点分析类型外,还有一类也是劳动争议
多发类型,即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涉及这一类争议的裁判文书为286份,其数量也十分可观。并且,根据数据分析,在这一类案
件中,单位胜诉率仅为43%。也就是说,若单位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未重视证据准备,其败诉风险达一半以上。(三)仲裁到一审、一审到二
审改判率比较仲裁到诉讼的改判率一审到二审的改判率通过数据显示,总体而言,仲裁到诉讼的改判率为41%,而一审到二审的改判率仅为4%。
重点分析: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上文提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判率,此处予以详解。数据显示,和总体案例相似,在解除劳动合同部分,一审改判率较
高,为39%,但二审改判率比较低,仅4%。再具体到解除劳动合同的各类型中,可发现与解除劳动合同的总体改判情况基本相一致,值得注意的
是,因二次不胜任工作解雇仲裁到一审改判率较高。根据上述数据,似乎在决策时具备了直观参考:对仲裁结果,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仍然存在较大
的空间改变仲裁结果,但是一审判决后,是否决定继续上诉就应综合审判结果、证据准备程度、自身成本付出等多情况予以慎重考虑。(四)各争议
领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胜败诉情况分析总体分析数据显示,总体上看单位和劳动者的胜败诉情况,在仲裁阶段是比较均衡的,在一审阶段劳动者胜诉
较多,而在二审阶段用人单位胜诉较多。这样的数据波动反映到实际中,更多的会和双方的证据准备充分程度挂钩。实务中,就曾遇到过类似情况,
劳动者发起仲裁时,单位匆忙应诉,后劳动者发起一审,单位在证据准备上并不充足,却以为不会败诉,结果一审败诉,如此结果让单位意识到证据
准备的重要性,继而发起二审,并准备充分,使一审改判。观其结果,单位确实胜诉,但如果单位在与劳动者发生纠纷时,在仲裁、一审阶段即准备
充分,就可以直接减少诉讼成本的消耗。当然,如此案例仅是众多可能性的一种,并不代表全部。再具体到不同类型劳动争议案件的胜败诉情况,此
处重点分析解除劳动合同争议部分:数据显示,解除劳动合同争议部分,单位与劳动者的胜败诉情况与总体情况是基本一致的,在二审时,单位胜诉
的情况较多。下面我们着重分析一下单位败诉的原因诉讼案件中,单位败诉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我们将其分类为:制度文本不完善、操作程序不当、
事实举证不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其他。制度文本不完善,即单位的规章制度、书面文本等不够详尽,导致单位承担败诉风险;操作程序不当,更多
的体现为诸如解雇员工未告知工会、解除通知未经员工签收等情况;事实举证不足,即单位在证据上准备不充分,法律法规规则,顾名思义,即直接
违反了法律规定。数据显示,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案件中,单位败诉多因为事实举证不足,占比更达53%,这一事实应给与单位重要警示,在解
除劳动合同时,应加强证据意识,及时获取证据、固定证据,以防范法律风险。此外,因为法律法规规则原因,导致单位败诉的亦有很多,这一事实
说明很多单位对于法律法规的掌握有所欠缺,针对不同的解除情况,没有形成有效的操作方案,缺乏法律意识或者适用法律错误,从而败诉。结语本
篇劳动法审判大数据分析报告为概述的上篇,还有更多数据分析成果将陆续发布。敬请期待。?|如何在外资退出过程中“好合好散”——浅议
中外合资公司的解散之道1979年7月8日,第一部有关引进外国资本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颁布,预示着中国市
场的大门正式对外国资本开放。趁着这股开放之风,越来越多的外国资本与中国本土资本“擦出火花”,上演了一幕幕的商业传奇。毫无疑问,各类
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在其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然而,随着我国近30年的高速发展,在政策制度、市场结构、劳动力成本等多方面已发生了翻天
覆地的变化,当年的诸多合资巨头已经或正在承受高额的税赋和劳动力成本;同时,内资企业的兴起也正逐渐蚕食着这些巨头们的市场份额。所以,
适时启动相应退出机制也许是最好抉择。本文诣在从法律的角度介绍退出机制中的解散制度,期望给与读者一定的启发。基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
合资公司股东可参照以下四种方式解散合资公司:第一种?与合营公司其他股东依据《合营合同》及《合营章程》约定,就解散事宜进行协商,并以
董事会决议的方式解散合营公司;第二种?以《合营章程》及《合营合同》中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为由,通过司法途径解散合营公司;第三种?依据
《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司法解散之诉解散合营公司;第四种依据《破产法》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破产程序解散合营公司。以
上四种方式适用于不同的解散背景和事实情况,如何选择好合适自己的解散之道,更便捷更经济的同时也能够做到合法有效,是在外资退出过程中需
要我们中方合作者仔细论证的,笔者将逐一分析上述四种方式。一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解散合营公司依据《公司法》第180条
第一款第(二)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0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合营各方若均认为合
营公司在在经营上发生困难、遭受巨大损失且前途渺茫,则可以依照合营合同或合营章程的约定召开董事会,通过形成董事会有效决议的方式解散合
营公司。此种解散方式是最和谐的一种方式,且效率较高。在合营各方达成董事会决议并履行必要的商委审批手续后,各方就可以按《合营合同》、
《合营章程》的约定组成清算组,对合营合同进行清算。但此方式需合营各方在各环节(包括董事会会议、决议报批、清算组组成等)相互配合,即
此方式需合营各方对解散合营公司的意思表示具有较高程度的一致性。若合营各方在任一环节出现较大分歧,解散合营公司的进程将会被拖延。二以
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为由通过司法途径解散合营公司《合营合同》及《合营章程》会对解散事由作出约定。其中,合营期限届满、亏损达到一定程度
、继续经营出现实质性障碍等一般都属于解散事由。当然,当这些事由出现后,若合营各方均同意解散合营公司,则完全可以采取第1种协商的方式
解散公司。但若任一方对公司前景仍抱有希望,且无法说服其他方继续维持公司的情况下,即各方对解散公司存在分歧,第1种方式则无法适用。此
时,《合营合同》通常会对有关《合营合同》项下事宜的争议进行管辖约定。即若约定的解散事由已出现,而合营各方无法就解散事宜达成一致,则
坚持解散合营公司的股东可依据《合资合同》的约定,就解散事宜提交有管辖权的司法审判机构,以期取得解散条件已具备的裁决,进而在一定程度
上强制对解散有异议的股东配合其进行解散。相比第一种方式,此方式虽然不需各方配合。但笔者认为,此方式其存在一定不确定性。首先,是裁决
结果的不确定。裁决的结果会涉及多方面因素(包括法律适用、证据使用、裁判主体自由裁量权等)的影响而变得不可控。其次,是对成本控制的不
确定。成本控制包括经济成本及时间成本的控制,对于任何进入诉讼或仲裁的各方,这两项成本地增加,是不言而喻的。而对于有强烈解散意愿的股
东而言,不论其中任一成本的增加,将必然导致其可分配利益的减损,在一定程度上更大程度侵害其利益。最后,是对执行可行性的不确定。因股东
提起解散司法程序的基础是《合营合同》,司法机关最终裁判的结果只能是裁决合同依法解除或继续履行。其无法直接对合营公司解散、清算与否作
出有效裁决。所以,即使司法机关作出解除《合资合同》的判决,在后续过程中若相关股东仍不配合组成清算组,则持有判决的股东只能依据《公司
法》第183条、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第(二)、第(三)款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司法强制清算。三通过
司法解散之诉解散合营公司若合营公司同时满足如下3项条件,依据《公司法》第182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4条、第24条规定
,欲解散合营公司的股东可作为原告,将合营公司作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司法解散之诉,从而通过法院判决形式直接判决合营公司解散
:1公司内部出现僵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杨剑强VS保山东成石材有限公司、东莞市东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司法判例(案号:(2013
)民提字第110号)判决书中所述,所谓的公司僵局主要是指公司管理权争夺而导致的成员内部矛盾极端化的特殊描述,往往表现为股东失去合作
基础、股东管理收到排挤、管理机关运转失灵……背离了公司经营的初衷和目的,导致股东的期待落空。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3上
述问题已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以下为笔者检索的部分司法案例(请双击图片查看清晰图文):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对于满足3
个司法解散条件的举证存在较大难度,且法院对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院比较看重股东之间是否为解决彼此矛盾或问题已经进行了多次的实质性
协商、谈判,以及股东之间是否出现了意见上的巨大分歧无法协调或无法继续进行对话等情况。另外,在诉讼中,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态度往往也会成
为决定审判结果的重要因素。通过总结现有案例不难发现,在公司或其他股东对公司解散持强烈反对意见时,解散公司请求被支持的几率将大大降低
。从另一角度而言,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5条的规定,司法解散之诉法院更加注重调解;由于司法解散之诉是司法权力对公司自治的干涉,
一旦判决解散则公司的法人地位将灭失,因此法院对于该诉的态度非常审慎;在能够通过其他手段使公司存续的情况下,法院更倾向于通过调解达到
解决纠纷的目的。另,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在司法清算过程中,若合营公司在司法解散后的清算过程中发现资
不抵债的,在清算组与全体债权人未达成清偿方案或清偿方案未得到法院认可的条件下,将直接转为破产清算。四通过破产程序解散合营公司若合营
公司出现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依据《破产法》第2条、第3条、第7条第2款,以及《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第3条、第4条规
定,合营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合营公司破产。需要注意的是,若股东并非合营公司债权人,其在法律上不具有启动破产程序的主
体资格。但股东可联合合营公司债权人启动破产程序。启动破产程序中最重要条件即需举证合营公司已出现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对
于资不抵债的举证,合营公司债权人可通过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数据进行判定,一旦净资产为负值,即可判定合营公司已出现资不抵债;而
在无法证明合营公司资不抵债的前提下,合营公司债权人可尝试通过《破产司法解释一》第4条中所述4个情形进行举证,从而证明合营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从而启动破产程序。但实际操作中,除非合营公司债权人能够充分证明合营公司已符合《破产司法解释一》第4条中所述4个情形,一般情况下,法院很少会认定合营公司已具备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综上分析,上述4种方式各有优劣势:协商解散方式一般而言效率最高,但需要合营各方倾力配合,否则解散程序容易陷入僵局;司法裁决《合营合同》解除的方式虽没有协商解散高效,但相比较于前一种方式,司法机关的初步介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僵局”的出现;司法解散之诉因司法机关有更深入的参与,以判决的形式使得解散的成功率大大增加,但其对法律规定的3项条件达成的举证的困难性以及立法对调解的偏向性却让司法解散变得有些“力不从心”;相比以上3种方式,破产解散明显“简单粗暴”些,但合营公司股东首先需过“主体资格”这关,接着是破产周期的漫漫考验。所以需合营公司的股东在启动解散程序前依据自身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方式。此外,除破产解散是不可逆的之外,其余3种方式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转换为另几种解散途径。所以无论是表面秉承以和为贵、好聚好散的君子言,还是暗自坚持利益为重、少亏即赢的商业心,欲解散合营公司的股东可以先从第1种方式入手,对其他股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若遇到强烈阻碍后再亮出法律武器,适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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