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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ZW产业园协议(兰州0804)[1] (1)
2015-06-27 | 阅:  转:  |  分享 
  




正威电子信息产业园等项目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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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兰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正威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正威电子信息产业园等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作为民营企业正威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的全产业链的电子信息产业项目,将对兰州市乃至甘肃省的产业升级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为支持该项目的发展,根据国家、甘肃省、兰州市相关文件精神及《关于建设电子信息产业园等项目框架协议》,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项目建设

乙方电子信息产业园项目总投资200亿元人民币,分两期建设。一期总投资100亿元人民币,具体包括50万吨低氧光亮铜线杆系列、10万吨精密铜线系列、10万吨精密线缆系列、5万吨合金铜系列,建设工期二年。一期工业项目建成后,年销售收入达300至500亿元人民币。二期总投资100亿元人民币,具体包括精密铜箔、高级覆铜板、PCB、FPCB等,二期项目在一期项目建成投产后两年内建成。其中:一期工程2013年8月31日前开工,进度安排为:

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完成投资?30?亿元;

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完成投资?70?亿元;

二期工程进度安排为:

?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完成投资?30?亿元;

?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完成投资70?亿元;

一期为工业项目配套的1500亩用地位于兰州新区,具体包括研发中心、商贸物流中心、培训教育基地、专家公寓、职工宿舍等。其中,2013年10月15日前出让500亩;2014年9月15日起出让500亩;2015年9月15日前出让500亩。

二、项目用地选址、面积及供地时间

1、电子信息产业园选址在兰州新区,项目总占地面积5500亩,其中:工业项目用地4000亩,为工业项目配套的研发中心、商贸物流中心、培训教育基地、专家公寓、职工宿舍等用地1500亩。

2013年10月15日前,甲方将正威电子信息产业园2170亩工业用地(具体位置见附件一:工业用地红线图)和500亩商住配套用地以挂牌方式出让给乙方、乙方子公司及为乙方项目配套的有关企业(具体位置见附件二:配套用地红线图)。

2、正威国际集团中国西北地区总部、财务中心和结算中心、金融街及城市综合体项目选址在安宁区农沙段与七里河区崔家大滩,占地面积500亩左右(具体位置见附件三:配套用地红线图)。

2013年10月15日前,甲方将安宁区农沙段70.22亩用地以挂牌方式出让给乙方、乙方子公司及为乙方项目配套的有关企业。

2013年12月底前,将七里河区崔家大滩430亩用地以挂牌方式配套出让给乙方、乙方子公司及为乙方项目配套的有关企业。

3、甲乙双方就七里河安宁区污水处理厂搬迁事宜保持联系,合作推进。

三、甲方给予乙方项目专项扶持政策

乙方在该项目的工业及配套项目享受国家、甘肃省及兰州市已经出台以及将要出台的所有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西部大开发、“六大行动计划”、循环经济总体规划、国家级新区等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土地政策

1、根据《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第八条、《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决定的意见》(甘政发[2010]112号)第四条、《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跨越发展的指导意见》(甘政发[2011]17号)第四条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兰州新区开发建设政策的意见》(甘政发〔2012〕135号)第二条之规定,该项目工业与配套用地指标和乙方土地使用权,由甲方按期限保障到位。

(二)税费政策

2、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乙方兰州新区项目及兰州市区项目在建设期间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契税、印花税等,由甲方将市本级及以下留成部分,以重大项目财政奖励形式全额列支乙方;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印花税等甲方市本级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奖励给乙方用于新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第四年到第五年按总额的50%奖励给乙方用于新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

3、甲方承诺,乙方在兰州工业及商住配套项目在建设期间属于甲方市本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类基金予以免收(安宁区、七里河区的城市配套费除外)。

(三)财政及投融资政策

4、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第七条、《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决定的意见》(甘政发[2010]112号)第四条、《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意见》(甘发改高技〔2013〕601号)第四条、《甘肃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行动计划》(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1月23日文件)第四条及《甘肃省科技厅关于依靠科技创新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甘科发[2010]5号)第三条之规定,甲方全力帮助乙方争取国家、甘肃省及兰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5、乙方取得各类奖励和支持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处理。

6、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第七条、《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决定的意见》(甘政发[2010]112号)第四条、《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跨越发展的指导意见》(甘政发[2011]17号)第三条、《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兰州新区开发建设政策的意见》(甘政发〔2012〕135号)第一条、《甘肃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行动计划》(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1月23日文件)第四条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209号)第一条之规定,甲方积极协调和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该项目融资贷款支持,并引导各类创业投资基金投向该项目。

7、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第七条、《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决定的意见》(甘政发[2010]112号)第四条及《甘肃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行动计划》(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1月23日文件)第四条之规定,甲方全力支持为该项目优先申报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财政优惠政策,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持乙方的力度。

8、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意见》(甘发改高技〔2013〕601号)第四条、《甘肃省科技厅关于依靠科技创新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甘科发[2010]5号)第三条及《兰州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第十三条之规定,甲方全力支持乙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级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积极组织并支持乙方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科技计划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项目的申报与实施,并在创新平台的条件建设、关键技术研发、创新成果产业化推进等方面的科技经费安排中优先支持乙方项目。

9、根据《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第七条、《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决定的意见》(甘政发[2010]112号)第四条及《甘肃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行动计划》(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1月23日文件)第四条之规定,甲方优先支持乙方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募集资金。

(四)市场政策

10、甲方积极向甘肃省委省政府汇报,争取有效整合全省区域内产业资源,引导、支持与电子信息产业相关的上下游企业进行合作或联合。

11、为帮助乙方积极拓展市场空间,甲方全力发挥政府采购的拉动作用,将乙方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该项目建设发展初期,对甘肃省内企业购买项目企业产品及服务的,甲方给予销售或采购企业一定的财政补贴,以推动该项目快速发展。

12、甲方鼓励乙方积极开拓市场,甲方对乙方参加国内外产品和技术研讨会、说明会、展览会的会务费、展位费、企业质量体系和产品出口认证、境外投标等,甲方按现行政策和标准积极为乙方争取财政补贴。

(五)进出口政策

13、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兰州新区开发建设政策的意见》(甘政发〔2012〕135号)第一条之规定,甲方全力争取国家、甘肃省财政对该项目国家鼓励进口的关键设备和零部件采购给予补贴,并支持乙方兰州市范围内项目在进口设备时,获得国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待遇。

14、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第六条之规定,甲方全力支持乙方企业跨国经营并全力协调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乙方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六)人才政策

15、根据《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第七条、《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第四条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决定的意见》(甘政发[2010]112号)第四条之规定,甲方在高层次人才引进、使用、激励等方面对乙方提供全力支持。对经认定的各层次人才,甲方给予相应资助经费,并在居留落户、房屋租住、医疗保险、薪酬税收、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方面落实生活待遇,给予政策支持。

16、根据《兰州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第十六条之规定,对乙方兰州新区项目乙方企业内的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甲方全力支持新区连续十年全额奖励给个人。

(七)知识产权及研发政策

17、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决定的意见》(甘政发[2010]112号)文件精神,甲方积极帮助、支持乙方开展专利申报工作,对取得发明专利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进行扶持奖励。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项目报批

甲方积极帮助乙方办理项目许可报批,协助项目公司根据兰州市和兰州新区实际需要取得以下批文、权证: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3、《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4、《项目节能评价报告》的批复;

5、《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

6、建设用地批复、《国有土地使用证》;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项目效能评价报告》的批复;

9、国家和甘肃省规定的其他批文、权证。

报批所需的各类专项材料,承担报批所需的专项审查、论证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二)土地征用

10、甲方负责乙方项目各类土地的征用、拆迁、安置、补偿等,出让工业用地要达到市政道路、雨水、污水、自来水、电力、电信、热力及有线电视管线“八通一平”标准,场地标高按照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三)道路、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

11、甲方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结合项目建设和发展需要,及时建设项目周边的城市公共道路,并在乙方项目启动前具备通车能力。

12、根据项目总体规划,甲方水利、规划、城建部门及时制订区域水系规划(含污水排放系统),水系设施与工业产业项目的主要道路一并规划建设。

13、甲方根据项目用电需要落实电源并负责项目用地红线外输电线路建设,厂区内变电站由项目公司自建。

14、甲方负责将自来水管道接至工业项目用地红线处。

(四)政务服务

15、甲方设立专门小组在该项目建设和发展期间提供代办服务,协助乙方办理收费减免、注册、登记、申报等事宜。

16、企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房屋产权登记等所涉及的费用,甲方只收取工本费。

17、甲方同意乙方在项目备案后自行组织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

18、为加快项目推进,甲方承诺,在兰州新区和市区各免费提供1000平方米办公场地和10套住房,供乙方兰州项目临时使用,为期一年。

19、甲方有权随时监督乙方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和投资额度按约定的计划进行,未按计划进行的,有权要求乙方整改。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乙方的投资及建设行为符合国家、省市及兰州新区优惠政策的,有权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投入进度的相关文件资料,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并保证按计划投产经营。因甲方原因、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原因、国家政策原因、不可抗力原因或经甲乙双方互相沟通后认为可以延缓施工等影响工期的,本合同约定工期可以顺延。

3、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乙方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更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

4、乙方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接受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服从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5、乙方要确保市区项目和新区项目分别在兰州市区和兰州新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及其它审批手续,安全生产,合法经营。

6、乙方的项目规划和设计要符合兰州市区和兰州新区总体规划及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经甲方审核同意,由甲方监管实施,应按设计标高进行施工,并承担费用。,

7、乙方负责项目用地红线内道路、给排水、电力、通信、绿化等自用设施的建设。

8、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建设项目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9、乙方必须保证按时向兰州市区和兰州新区缴纳各项税金。

10、项目投产后,乙方应优先考虑解决兰州市区和兰州新区范围内的剩余劳动力,尽量协助甲方促进兰州经济发展。

六、本补充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本补充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提出变更和解除,补充协议履行中,因国家政策变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协商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2、本补充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变更、解除的,需要征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合同另一方不同意解除的,提出变更解除的一方必须继续履行。

3、本补充协议履行中,一方单方面变更或解除的,应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按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如有违反,除承担本补充协议已经约定的责任和处罚外,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2、本合同签订后本月内,项目必须实现实质性开工建设(甲方原因、不可抗力因素以及经甲乙双方互相沟通后认为可以延缓开工的除外),若建设进度严重滞后,将按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处理。

八、保密

本补充协议书所涉及的内容,未经对方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披露,但甲方根据管理的需要向有关部门汇报、统计、审核以及国家有权部门规定披露的除外。

九、其他

由于国家政策原因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补充协议无法履行,补充协议各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一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说明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

但无法履行补充协议的情形系因过错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导致的,则过错方仍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变化而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或者无法完全执行的,补充协议双方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形成书面补充合同。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以提出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

本补充协议一式六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存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共同遵照执行。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兰州市人民政府正威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签约地:签约日期:二〇一三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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