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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2015-06-30 | 阅:  转:  |  分享 
  
露天矿山安全整改技术要点探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三)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矿山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工人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

二、在规章制度方面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

(二)规范完善的作业规程和各工种岗位操作规程。

三、在投入和保护方面的措施包括:

(一)安全投入应当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企业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按照不低于矿产品销售额的2%提取和使用,并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二)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为企业的所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在监控和救援方面的措施包括:

(一)有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采场顶板、老窿、大型机电硐室、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重大危险源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二)有井喷失控、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坠罐、尾矿库溃坝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三)有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对生产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援队伍签订救护协议。

五、在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方面的措施包括:

(一)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

1.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应设立明显的严禁烟火安全标志,使用防爆电气设施,安装防雷防静电装置,以及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2.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扩建、改建及检修、维修动火必须达到动火条件,办理动火手续,落实安全措施,方可动火。

3.油气厂、站、库内应装设安全排泄放空装置,油气进出的总管汇应装设紧急切断阀。

4.油气储罐应装设阻火器、机械呼吸阀和液压安全阀,四周应设防火堤,进出口管道处应设金属软连接。

5.石油专用容器、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加热路、锅炉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应安装齐全,性能良好,并定期检验。

6.油气厂、站、库的消防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应按GB50183、GB50151规定执行。

7.输油气管道与重要设施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在适当位置安装截断阀。

8.石油物探作业中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9.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应当进行井控设计,安装井控装置,制定并落实井控措施。

10.具有自喷能力的油气井进行测井、射孔、试油气、压裂、酸化和修井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压井和安装地面流程,换装好与施工要求相适应的井口装置,并经试压合格。

11.含硫化氢的天然气田开发前要进行评估、勘测。含硫化氢的油气井进行钻井、试油气和采油气作业必须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装置和地面流程,并采取其他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

(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

1.由安全办公室认可的船级社应持有注册证书、制订有关油气生产设施设计、建造、安装和检验的规范和标准、拥有与承担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拥有与承担检验业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分析和计算手段。船级社的检验和监督检查,依照国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的规定,要求或者由作业者认可的国际先进的规范、标准进行。船级社发证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结构、石油天然气专业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起货设备、无线电通讯设备、★航行信号、★监测和报警系统、机械动力和电气设备、锚泊装置和系泊系统、直升机甲板及其设备、居住舱室。(“★”为CCS必检项目)

2.许可证申领单位的人员应取得由政府部门认可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的有效相应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3.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在编制海上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ODP)的同时,工程项目组组织专家编写安全分析报告;在基本设计时,编写安全篇;在详细设计阶段,作进一步安全分析。

4.具有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手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巡检制度、安全作业许可制度,如冷热工作业、高处作业、进入密闭空间作业、舷外作业、潜水作业等,安全会议制度、安全报告制度、交接班制度、安全演习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劳动防护规定、平台准入制度等。

5.防井喷、防硫化氢、防油气泄漏、防火、防爆、救生、消防、防自然灾害、逃生及应急设备和人身防护用品均应具备出厂合格证书、技术说明书和试验(压)报告等资料。钻井专用设备、起重钢丝绳、仪器仪表、安全阀、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设施,应具有第三方检验单位的检验合格证书。安装调试后,设备性能达到良好状态。

6.钻井平台、油气生产设施的技术规格说明书、总体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危险区划分图、救逃生布置图和消防部署图齐全。

7.钻井平台应由海事局发布航行通告;油气生产设施的安全作业区设置应得到海事局的确认,并在海图上标出。

8.钻井、油气生产作业期间应有守护船负责守护。

(三)金属与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

1.有开采设计和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和采场剖面图。

2.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破坏。

3.露天矿山应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从下部掏采。

4.有坠入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

5.产尘点和产尘设备应有防尘措施。

6.露天开采阶段高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对条件所限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小型采石场,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6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20米。

矿岩性质 采掘作业方式 阶段高度 松软的岩土 机械铲装不爆破 不大于机械的最大挖掘高度 坚硬稳固的矿岩 爆破 不大于机械的最大挖掘高度的1.2倍 砂状的矿岩 人工开采 不大于1.8m 松软的矿岩 不大于3.0m 坚硬稳固的矿岩 不大于6.0m 7.挖掘机或前装机铲装时,爆堆高度应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8.人工开采时,工作阶段坡面角应符合下列规定:

矿岩性质 工作阶段坡面角? 松软的矿岩 不大于所采矿岩的自然安息角 较稳面的矿岩 不大于50° 坚硬稳固的矿岩 不大于80° 9.公路、铁路、输送带和溜井运输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有可靠的信号系统。露天斜坡道提升有防跑车装置。

10.电气设备、线路,必须设有可靠的避雷、接地保护装置。移动式电气设备,应使用矿用橡套电缆。

11.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有定期检验的报告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12.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13.采剥和排土作业,不得给深部开采或相临矿山造成水害。

14.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都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开采有专用防洪设施。

15.排土场应满足下列要求:

(1)排土场应保证不致威胁采矿场、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铁路、道路、耕种区、水域、隧洞等的安全。

(2)土场,包括水力排土场,不宜设在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不良的地带;如因地基不良而影响安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3)内部排土场不得影响矿山正常开采和边坡稳定,排土场坡角与矿体开采点之间必须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4)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均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岩土堆置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5)不应将岩、土分层交替堆置。排土场底层宜用易透水的大块岩石。

(6)排土场必须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废石坝应开设排水孔。

(四)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

1.必须有开采设计和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2.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30m。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井口及行人巷道有明显的安全出口标志。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3.采掘作业有防片帮、冒顶措施。穿过断层、破碎带时有专门的安全措施。

4.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5.在易发生坠落、窒息的场所及地表陷落区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

6.矿山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设备有定期检验报告,并在有效期内。矿井提升设备有防过卷、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有足够的安全系数。各种运输声响信号装置和通讯设施齐全。

7.矿井应采取机械通风,并能保证井下作业场所有足够的风量。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其通风条件应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要求。凿岩必须采取湿式作业。不能采取湿式作业的,应有有效的防尘措施。

8.矿井供电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用以向井下供电。井下电气设备的过流、接地和检漏保护装置齐全可靠。各作业场所的照明必须使用36伏的电源。

9.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水文地质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能满足井下排水量的需求。

10.爆破作业必须有设计和作业规程。有防止爆破作业时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购买、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有严格的管理、领用和清退登记制度。

11.矿井有防灭火设施和器材。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主要运输巷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12.在有冲击地压、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屋和铁路下面,以及水体下和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应有专门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五)尾矿库

1.尾矿库初期坝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和管涌,运行工况正常。

2.尾矿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不陡于设计规定值,虽部分高程上堆积坝边坡过陡,但也不得出现局部失稳,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和渗流控制满足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外坡坡面无沼泽化、较多或较大冲沟,运行工况正常。

3.尾矿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时,需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稳定性分析,其分析方法和分析结论满足规范要求。

4.尾矿库防洪标准及在最高洪水位时,尾矿坝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必须均满足规范要求。

5.尾矿库排水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对出现的堵塞、坍塌、裂缝、变形、腐蚀或磨蚀、漏砂等现象已进行了治理,运行工况正常。

(六)其它

矿泉水、卤水、采砂和小型砖瓦粘土开采的安全生产条件,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非煤矿山事故隐患分析

一、非煤矿山与煤矿事故隐患特点的比较非煤地下开采矿山虽无瓦斯爆炸的危险,但在其他方面与煤矿无根本区别。由于矿体条件多种多样,非煤矿山的采矿方法主要有空场、充填、崩落三大类,其造成的空区危害比煤矿更为严重。非煤露天矿山虽然比露天煤矿剥离量小,但由于多数采用“一面墙”开采,机械化程度低,从业人员缺乏安全教育,因此,浮石滑落、高处坠落、边坡滑坡和塌陷等事故发生率较高。二、非煤矿山隐患分析(一)矿界问题是非煤矿山的重大安全隐患在一个矿区(有时是在一个矿体)内多家同时开采的情形屡见不鲜。有的矿山在一个非常狭小的空间内,露天地下同时作业,导致经常发生安全事故。这种隐患表现为以下形式:1.矿界相邻(或相切)。甲矿开采的错动线到达乙矿的矿界内,乙矿开采的错动线到达甲矿的矿界内,互相错动,形成安全隐患。有的竖井就位于自己开采的错动界限内。造成此种隐患的根源是矿界划分时,未考虑开采错动问题。而矿界的划定权在国土资源部门,矿山根本无能力解决此问题。2.在一个露天坑内,多家同时作业。既无隔离区又无隔离带,由于进度不一,有的垂直高度相差几十米。如七台河市北山10多家采石场就存在这种情况,这样在爆破、通风、岩石移动、防水等方面,均存在重大隐患。3.矿界重叠。国有大矿在上部露天开采,个体矿主在下部地下开采。虽然有关规定要求个体矿开采使用充填法,但由于此法成本较高,个体矿山没有能力做到,这就造成国有大矿在小矿山开采的错动范围内作业。4.国有矿山在小矿点抢矿形成的老峒区内进行地下开采。这些老峒区一无图纸,二无资料,透水、高空坠落、地压和老峒废气等隐患随时在威胁生产。(二)凹陷露天矿山的安全隐患1.露天边坡内矿体回收的安全隐患。有的露天坑深达百米或超过百米,为了回收边坡内矿体,要从不同的标高向矿体开拓台阶,以便回收残留在边坡内的矿量。但上部一旦开采形成陡帮,造成围岩崩落,下部各不同标高的台阶就处于不安全的环境中。2.露天坑上口面积可能达数万乃至数十万平方米,暴雨时直接灌入地下采场,将造成大的洪水隐患。3.非煤矿山由露天转地下带来的安全隐患,表现为:由于露天开采已形成大深坑,其下部转入地下开采时的错动角要减小(即错动范围加大)。根据资料,上部用露天,下部用崩落法开采时,其岩石移动角比完全用地下法开采时小10°左右,因此在布置竖井或工业厂区时,要特别注意。(三)井下开拓系统的安全隐患非煤矿山通常有八大系统: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压气、供水、充填(有充填工艺时)。对这八大系统的安全隐患应逐项结合矿山实际予以检查。重点放在提升、通风、排水、供电这四大系统。(五)开采工艺中的安全隐患开采工艺包括掘进和采矿的全部工艺,应逐项分析各工序可能发生的隐患。掘进过程中关键要防止爆破事故和冒顶事故;对空场法开采的矿山要根据具体条件研究空区处理方法、方案,以免形成地压危害;对各类不同方法,研究不同工艺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六)职工素质和安全管理上的隐患首先要考核矿长的安全意识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能力及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的预案。对关键工种作业人员如提升机司机、爆破工、支护工要考核其实际能力,而不能单凭工种考试证书。综上所述,建议当前非煤矿山的安全工作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1.修改金属非金属露天、地下矿山安全规程,或重新制订全国统一的非煤矿山安全规程。该规程应对全国大中小型非煤矿山均能起到法规约束作用。2.加快非煤矿山进行安全评价工作,针对隐患采取应对措施,对“一面墙”开采的露天矿进行改造设计,采高超过20米的推行简易潜孔钻中深孔爆破技术,没有条件搞中深孔爆破的要自上而下分层开采,使矿山迅速步入安全生产轨道。3.对非煤矿山矿长、生产、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进行资质考核,并建立从业人员正规培训制度。对关键工种进行考核和培训,不达标准,不准上岗。4.向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提出建议,适当控制矿山规模,提高机械化开采程度,对年产10万吨以下矿山不予审批。5.加快安全许可证发放力度,下决心关闭达不到安全标准的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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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化学之狼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