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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临牌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2015-07-02 | 阅:  转:  |  分享 
  
挂临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郑州徐鹤律师15038127370

原告王某所有的挂临时号牌汽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被告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6条第10项均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该车为原告购买的二手车,在过户过程中公安机关向该车发放了临时号牌至当年10月7日(当年国庆节法定假日至10月7日)。10月8日,原告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责。就原告驾驶临时号牌已过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免责,双方产生争议。原告认为临时号牌遇节假日顺延被告理当担责,被告认为应免责。

[析案]无论原告所述临时号牌遇节假日顺延的主张能否成立,被告均应承担赔付责任。虽然被告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均载明“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就上述免责条款履行了告知义务,故该免责条款未生效,对原告不具约束力。即使被告能举证证明履行了告知义务,亦仍应承担赔付责任。因为本案保险车辆合法领取了临时号牌,只是发生事故时不在临时号牌规定的有效期内,并不能等同于免责条款所述的无号牌。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大多是一方或双方违反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如果一概不予赔付,有违保险制度分摊消化风险的设立目的。

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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