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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解读
2015-07-10 | 阅:  转:  |  分享 
  
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解读



药品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药品流通行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药品流通行业的质量管理规范主要就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oodSupplyPracticeforPharmaceuticalProducts,GSP),其是规范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是针对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养护、销售、运输、售后管理等环节而制定的保证药品符合质量标准的一项管理制度。在我们解读新版GSP,我们还是先看一看修订的背景。我们从两个角度来看

一、规范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一)我国药品流通行业取得的成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药品流通从计划分配体制转向市场化经营体制,行业获得了长足发展,药品流通领域的法律框架和监管体制基本建立,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明显提升,多种所有制并存、多种经营方式互补、覆盖城乡的药品流通体系初步形成。为服务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应对重大疫情和自然灾害,满足人民群众日常用药需求,增加就业等做出了重要贡献;

市场规模持续扩大。社会作用不断增强?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药品批发企业1.39万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2607家,下辖门店14.67万个;零售单体药店27.71万个;零售药店门店总数达42.38万个。截至2012年底,全国具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的企业有117家。2012年,药品流通行业销售总值达到11174亿元,首次达万亿元以上,同比增长18.5%,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5.4%,占第三产业增加值的4.8%,比2010年分别增长0.8和0.7个百分点;就业规模达480万人,占全国城乡商业服务业就业人数的5%以上。在方便群众购药、平抑药品价格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发展水平逐步提升

药品流通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行业集中度开始提高。2012年销售总额10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已有10家,比2010年增加2家,已实现规划纲要目标的一半;前100位药品批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市场份额达64%,比2010年提高4个百分点。其中,前3位企业占28.8%,比去年增长2.2个百分点;前10位企业占41.9%,增长2.3个百分点;前20位企业占49.3%,增长近2个百分点。前20位企业成为行业市场集中度提升的主要推动力。100亿元以上的企业有10家,50-100亿元的有7家,10-50亿元的有74家,比去年增加10家。?2012年,前100位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额占零售市场销售总额的34.3%。其中,前5位企业占9.6%,前10位企业占16.3%,前20位企业占22.9%。前100位药品零售企业的销售额底线为1.35亿元,销售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有19家。其中,销售额超过40亿元的有3家,30-40亿元的有5家,20-30亿元的有3家,10-20亿元的有8家。零售药店连锁率为34.62%。零售药店在面临来自宏观政策及市场竞争的双重压力下,加快了抱团结盟的速度。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成立15家省级药店联盟,覆盖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销售总额达355.57亿元,比去年增长26.1%,约占全国药品零售市场总额的五分之一。



(二)我国药品流通行业存在的问题

但是,由于长期实行的以药补医体制等体制性弊端,以及药品定价、采购和医保支付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加上准入门槛较低、行业规划管理欠缺、市场竞争不充分、执法监督工作不到位等因素,行业仍然存在药品批发企业数量过多,行业集中度低,药品连锁经营发展较慢,现代医药物流不发达,药品流通秩序不规范等一些突出问题,不能适应新形势对行业发展的要求。

最突出的就是药品流通企业“小、散、乱”问题严重,组织化程度较低。这里主要指批发企业数量过多,行业集中度仍然很低。2004年到2008年,药品批发企业从7450家迅速膨胀到1.3万多家。,各省市少则数百家,多则上千家,全国统一市场未能形成,制约了药品批发配送业务的集约化发展。药品流通企业管理水平、流通效率和物流成本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

第一,集中度的对比。2008年我国药品批发前三强占全国销售总额的20%,前500强占85%,其余1.25万家企业仅占不到15%的市场份额。2009年药品零售前三强仅占全国药品零售市场销售总额的5.59%。发达国家行业集中度远高于我国。在药品批发环节,美国有75家批发企业,前三位市场占有率高达96%;德国只有10家大型药品批发企业,前三位市场份额达60-70%;日本共有147家药品批发企业,前三位市场占有率超过75%。

第二,规模的对比。2009年,我国最大的药品批发企业销售额不足800亿元人民币,而美国最大的药品批发企业麦克森2009财年销售收入达1066亿美元。零售方面,2009年我国最大的连锁药店销售额仅31亿元人民币,同期美国最大的连锁药店沃尔格林销售额达633亿美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国内以药品流通为主业的上市公司共有15家(整个医药类上市公司总数200多家),市值总和为1474.41亿元(当日美国麦克森公司市值为226亿美元,按汇率6.2365计算,折合人民币约1408亿元),其中,市值最高的国药控股不足500亿元,市值最低的海王星辰不足10亿元。

第三,流通效率的对比。目前我国药品流通行业平均毛利率在7-8%,远高于发达国家水平,美国为2.5-4%,日本为2-3%;但是我国药品流通行业平均利润率只有1%左右,大量企业利润率不足1%,美国为1.5-2.5%,日本为1-1.5%。原因就在于我国流通效率低,费用率高达7%左右,而美国和日本费用率只有1-1.5%。

在商务部《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中明确提出2015年具体发展目标:形成1-3家年销售额过千亿的全国性大型医药商业集团,20家年销售额过百亿的区域性药品流通企业;药品批发百强企业年销售额占药品批发总额85%以上,药品零售连锁百强企业年销售额占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总额60%以上;连锁药店占全部零售门店的比重提高到2/3以上。县以下基层流通网络更加健全。骨干企业综合实力接近国际分销企业先进水平。

(三)GSP修订的背景

现行药品GSP自2000年颁布实施以来,经过十年的实践,对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素质,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药品质量安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药品GSP已不能适应药品流通发展和药品监管工作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监管政策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二是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药品流通发展的状况,如购销模式的改变、企业管理技术和物流业的发展等;三是不能适应药品市场监管新的发展需要,如对购销渠道的规范管理、储存温湿度的控制、高风险品种的市场监管、电子监管的要求等;四是药品GSP的标准总体上已不适应药品许可管理的要求,落后于推进产业发展的目标,降低了市场准入的标准,不利于保证药品安全。尤其是《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的发布,对药品流通改革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现行药品GSP已不能适应医改工作的发展和药品监管工作的需要,修订十分必要。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严格药品流通监管。完善药品经营许可制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体系。完善药品流通体系,规范流通秩序,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并与药品零售机构直接结算。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制订药品冷链物流相关标准。探索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

从2005年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着手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在GSP修订中如何贯彻科学监管理念,有效提高监管工作效能,2009年正式启动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借鉴了世界卫生组织以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药品流通监管政策,全面调查了我国药品流通行业状况,多次召开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药品生产与经营企业以及相关部门代表座谈会,三次上网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了商务部、工信部、卫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最终形成了GSP修订草案,上报卫生部审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于2012年11月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一是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开展修订工作;二是查找药品流通过程中各种影响药品质量的安全隐患,采取确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加以控制,保证经营活动中的药品安全;三是调整现行GSP中不符合药品监管和流通发展要求的、与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管理实际不相适应的内容,重点解决药品流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四是以促进药品经营企业整体水平提升为方向,使修订的规范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五是积极吸收国外药品流通管理的先进经验,促进我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与国际药品流通质量管理的逐步接轨

修订的目标

根据修订思路,确定了“提高标准、完善管理,强化重点、突破难点”的修订原则,明确了“全面推进一项管理手段、强化两个重点环节、突破三个难点问题”的修订目标。一项管理手段就是实施企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两个重点环节就是药品购销渠道和仓储温湿度控制,三个难点就是票据管理、冷链管理和药品运输。修订新修订GSP共4章,包括总则、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附则,共计187条新修订GSP集现行GSP及其实施细则为一体,但增加了许多新的管理内容。如新修订GSP借鉴了国外药品流通管理的先进经验,引入供应链管理理念,结合我国国情,增加了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仓储温湿度自动检测、药品冷链管理等新的管理要求,同时引入质量风险管理、体系内审、验证等理念和管理方法,从药品经营企业人员、机构、设施设备、文件体系等质量管理要素的各个方面,对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养护、销售、运输、售后管理等环节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全面提升软件和硬件要求新修订GSP全面提升了企业经营的软硬件标准和要求,在保障药品质量的同时,也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有助于抑制低水平重复,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提高市场集中度。在软件方面,新修订GSP明确要求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并对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记录、凭证等一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提出详细要求,并强调了文件的执行和实效;提高了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质管、验收、养护等岗位人员的资质要求。在硬件方面,新修订GSP全面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着重规定计算机管理的设施、网络环境、数据库及应用软件功能要求;明确规定企业应对药品仓库采用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对仓储环境实施持续、有效的实时监测;对储存、运输冷藏、冷冻药品要求配备特定的设施设备。

针对薄弱环节增设一系列新制度针对药品经营行为不规范、购销渠道不清、票据管理混乱等问题,新修订GSP明确要求药品购销过程必须开具发票,出库运输药品必须有随货同行单并在收货环节查验,物流活动要做到票、账、货相符,以达到药品经营行为,维护药品市场秩序的目的。针对委托第三方运输,新修订GSP要求委托方应考察承运方的运输能力和相关质量保证条件,签订明确质量责任的委托协议,并要求通过记录实现运输过程的质量追踪,强化了企业质量责任意识,提高了风险控制能力。针对冷链管理,新修订GSP提高了对冷链药品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的要求,特别规定了冷链药品运输、收货等环节的交接程序和温度监测、跟踪和查验要求,对高风险品种的质量保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与医改“十二五”规划及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等新政策紧密衔接为落实医改“十二五”规划和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关于药品全品种全过程实施电子监管、保证药品可追溯的要求,新修订GSP规定了药品经营企业应制定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制度,并对药品验收入库、出库、销售等环节的扫码和数据上传等操作提出具体要求。为配合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对执业药师配备的要求,新修订GSP规定了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规范药品经营行为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本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GSP是国家强制实施的制度,不是推荐实施,也不是企业自主实施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新根据供应链管理理念,延伸了对药品经营环节上、下游监管的范围,提出药品流通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要求,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流通中其他涉及药品储存、运输的活动都要符合GSP的相关要求,弥补了以往药品流通过程中的监管空白实现对药品流通全过程监管的重要修订。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完善药品流通体系,规范流通秩序,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并与药品零售机构直接结算。由于使用环节药品质量管理的差异性,此次新修订GSP没有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储存等活动纳入适用范围,但鉴于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质量管理与经营质量管理密切相关以及药品监管职能的要求,医疗机构属于具有经营特性的这一部分,比如说药品的购进,还有药品的储藏,也应该遵循GSP所确定的原则,这个是没有差异的。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措施比如说2011年国家局颁布了《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专门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中的购进、储存、养护等行为提出了规范要求,并对相关法律责任做了具体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一切行为有标准,一切行为有记录,一切行为可追溯。”12稿中附录定义“质量管理体系”,是指企业为实现质量管理的方针目标、有效地开展各项质量管理活动、保证药品质量而建立的管理体系。【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第六条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第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引入了质量风险管理的理念,就是要求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提高质量管理的责任感,强化自律、自控的能力,将质量管理关口前移,提高预测和防范质量风险的能力,也体现了GSP所要求的企业是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观念。

第二节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企业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第十五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质量管理部门(第16条)【第十六条企业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得由其他部门及人员履行。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并建立药品质量档案;负责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负责药品质量查询协助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性、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内容的变化进行动态管理;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养护、销售、退货、运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制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负责指导设定计算机系统质量控制功能;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建立及更新;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负责药品召回的管理;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审和风险评估;组织对药品供货单位及购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的考察和评价;组织对被委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查;第节第十八条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药品管理法》第83条规定了违法提供需要证明的情况:“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督促和警示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19号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将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事项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号码)、违法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在“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公布违法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的期限,应当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的,公布期限为两年。期限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公布期限届满,“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转入“药品安全‘黑名单’数据库”,供社会查询。

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第二十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第二十一条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配备符合以下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等岗位人员:(一)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验收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营疫苗的企业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第二十四条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第二十三条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第二十四条从事销售、储存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制定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制度,储存、运输等岗位人员的着装应当符合劳动保护和产品防护的要求。第三十条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岗位培训的方式和内容【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符合本规范要求。第二十六条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继续培训:在岗位任职期间应当定期接受的培训,符合岗位要求的,方可继续从事岗位工作。特殊岗位培训【第二十八条从事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三十一条企业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符合企业实际。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保证各岗位获得与其工作内容相对应的必要文件,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第三十二条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分发、保管,以及修改、撤销、替换、销毁等应当按照文件管理操作规程进行,并保存相关记录。第三十三条文件应当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文字应当准确、清晰、易懂。文件应当分类存放,便于查阅。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定期审核、修订文件,使用的文件应当为现行有效的文本,已废止或者失效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本节下面的内容是对质量管理文件所包括的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记录和凭证等。第三十六条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规定;质量否决权的规定;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质量信息的管理;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等资格审核的规定;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的管理;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规定;药品有效期的管理;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药品退货的管理;药品召回的管理;质量查询的管理;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设施设备保管和维护的管理;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的管理;记录和凭证的管理;计算机系统的管理;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第三十七条部门及岗位职责应当包括: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职责;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质量管理、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财务、信息管理等岗位职责;与药品经营相关的其他岗位职责。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制定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等环节及计算机系统的操作规程。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销售、出库复核、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运输、储运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第四十一条书面记录及凭证应当及时填写,并做到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不得撕毁。更改记录的,应当注明理由、日期并签名,保持原有信息清晰可辨。第四十二条记录及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疫苗、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第五节设施与设备“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按年销售额推算的物流吞吐量、物流储存量,相适应:按照本规范储存、流程管理的要求应能合理存放及作业。库房设施要求【四十四条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药品储存的要求,防止药品的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第四十五条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第四十六条库房的规模及条件应当满足药品的合理、安全储存,并达到以下要求,便于开展储存作业:(一)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库区地面硬化或者绿化;(二)库房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三)库房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防止药品被盗、替换或者混入假药;(四)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这里和00版相比,增加了库房的安全防护和室外作业的保护措施,从而更好的保证药品质量,并适应社会的发展。包括中药饮片和中药材的一些特殊规定【第四十八条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有专用的库房和养护工作场所,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应当设置中药样品室(柜)。】库房设施设备【第四十七条库房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一)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三)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四)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五)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六)用于零货拣选、拼箱发货操作及复核的作业区域和设备;(七)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八)验收、发货、退货的专用场所;(九)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十)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这里主要比00版新增了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规范附录定义:零货指拆除了用于运输、储藏包装的药品;拼箱发货指将零货药品集中拼装至同一包装箱内发货的方式。运输工具【运输药品应当使用封闭式货物运输工具。】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管理【第五十二条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应当由专人负责,并建立记录和档案。】

为了保证相关设施、设备及监测系统能够符合规定的设计标准和要求,并能安全、有效地正常运行和使用,需要对设备进行校准及验证(第53条)【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企业应当对冷库、储运温湿度监测系统以及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按照国家计量法相关规定,对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强制检定。药品经营企业需要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主要包括称量器具、液态温度计等。对属于国家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定期进行校准。



6.第八节采购

采购要求【第六十一条企业的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二)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三)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四)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采购中涉及的首营企业、首营品种,采购部门应当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过质量管理部门和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审核批准。必要时应当组织实地考察,对供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这里和00版相比将原来的“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改为了“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12版附录定义:质量保证协议,是指购销双方为保证药品质量、明确质量责任而签订的合同约定。质量保证协议内容【六十五条企业与供货单位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双方质量责任;(二)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三)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四)药品质量符合药品标准等有关要求;(五)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六)药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七)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00版是“第二十六条购货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条款。(一)工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药品附产品合格证;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二)商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1、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2、药品附产品合格证;3、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4、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首营企业采购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者经营企业。首营品种本企业首次采购的药品。“走票”、“挂靠”是药品流通行业十分突出的问题,扰乱经营秩序之外,带来的药品安全隐患。很容易使假劣药品通过挂靠、走票行为流入到正常的渠道当中。挂靠、走票的成因非常复杂,但企业购销渠道不清、票据管理混乱,对整个经营行为过程的记录不够完善,这是导致挂靠、走票行为能够实现的重要原因。加强了对票据的管理,实施电子监管、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等手段,包括未来我们电子监管实现全品种、全过程覆盖之后,挂靠、走票的行为应该是能够得到比较有效的遏制的。

库存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管理机构予以处理。第五十条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

作为药品商标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是按照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确定的简称:CADN。CADN由药典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有利于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有利于医生选用药品,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制药企业之间展开公平竞争。第四十八条药品运输时,应针对运送药品的包装条件及道路状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药品的破损和混淆。运送有温度要求的药品,途中应采取相应的保温或冷藏措施。四十六条?对有温度要求的药品的运输,应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保温或冷藏措施。第四十七条?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危险品的运输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由生产企业直调药品时,须经经营单位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发运。第四十九条?搬运、装卸药品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外包装图示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防护措施。第十四节售后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退货的管理,保证退货环节药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混入假冒药品。第一百一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投诉管理操作规程,内容包括投诉渠道及方式、档案记录、调查与评估、处理措施、反馈和事后跟踪等。第一百一十八条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售后投诉管理,对投诉的质量问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应当通知供货单位及药品生产企业。第一百一十九条企业应当及时将投诉及处理结果等信息记入档案,以便查询和跟踪。必要时应当通知供货单位及药品生产企业第一百二十条企业发现已售出药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应当立即通知购货单位停售、追回并做好记录,同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一百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建立药品召回记录。《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局令第29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第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许可证。第三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不良反应报告【第一百二十二条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的,应当通过纸质报表报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由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代为在线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第十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第五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第三章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六十条?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一系列政策的刚性驱动,激发了广大药学技术人员报考执业药师的积极性,同时也使各级执业药师管理部门和使用执业药师的单位,进一步认识到执业药师在开展高水平药学服务、帮助和指导人们合理用药、安全用药等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且体现出了不可替代性。2013年全国有40余万人报考执业药师,较2012年翻一番多。2013年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人数为402359人,合格人数为51865人,合格率为15.72%。截止到2013年12月底,全国累计有277929人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为国家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十一)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陈列和储存药品的养护工作包括:(一)定期检查陈列与储存药品的质量并记录。近效期的药品、易霉变、易潮解的药品视情况缩短检查周期,对质量有疑问及储存日久的药品应及时抽样送检。(二)检查药品陈列环境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三)对各种养护设备进行检查。(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质量负责人汇报并尽快处理。第一百八十二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范药品批发企业相关规定,门店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相关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本规范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对企业信息化管理、药品储运温湿度自动监测、药品验收管理、药品冷链物流管理、零售连锁管理等具体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附录方式另行制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规范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资格。第一百八十七条本规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的要求,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将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此次新修订药品GSP的实施是推动职能转变的良好契机,职能转变的要求也为顺利实施新修订药品GSP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要充分利用这一机遇,做好两项行政许可行为的整合工作。从现在起,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任何一证到期的,均以新修订药品GSP为标准,对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组织检查,符合要求的,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发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2013年12月31日前,证书到期但无法完成改造的,可以依申请,对证书有效期给予不超过2014年6月30日的延续。各地应当结合两项许可的整合工作并按照以下时限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步实施。(一)自2013年7月1日起,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以及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新建(改、扩建)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符合条件的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二)2014年12月31日前,经营疫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接受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的批发企业,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符合条件的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核减其相应经营范围或取消其被委托资格。(三)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到期,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GSP,是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高药品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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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响亮2013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