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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流程
2015-08-10 | 阅:  转:  |  分享 
  
工伤认定流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工伤认定流程做以下总结:

一、受理机构:

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若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二、申请人:

1.用人单位:

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前提:用人单位未申请;后果:法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三、申请日期:

1.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工伤职工机器近亲属、工会组织:用人单位未依规定申请,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

四、申请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工伤申报证据清单。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在职证明一份)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一份。

4.工伤职工身份证件一份《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初诊病历、住院病历

特殊情况下的证明材料: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一条:

(1)由于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

(4)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职工旧伤复发的,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

(5)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书;

(6)因工作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公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1)生产事故类的工伤,应提交向经办机构备案记录和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

(2)认定职业病时,应提交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原始资料(或健康档案)以及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机构的病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提交公安部门的郑敏或者其他证明;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

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医疗机构救治资料和死亡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保险条例》十八条第二款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保险条例》十八条第三款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1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从告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二条

五、受理与不受理: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书。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申请时效规定的;

2.所述伤害基本事实不清、材料不全的;

3.不符合管辖权规定或者无书面委托代理关系的;

4.当事人就伤害待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所认定事实不在工伤范围内的;

5.已经由劳动仲裁机构仲裁并已执行伤害待遇,或由劳动仲裁调解,双方就伤害待遇达成协议且已执行的;

6.其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情况。

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1.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的协助义务。

2.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第五十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3.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5.可以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有: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6.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协助义务。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7.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必要时,享有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社保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权。

8.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调查核实过程中的保密义务和回避义务。

七、中止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1.时间限制: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2.认定结果:属于工伤,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属于工伤,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3送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九:对工伤认定过程中的救济途径:

对工伤认定过程中,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情形包括: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附:工伤认定流程图



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HONGRUILAW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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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刘超235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