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最新公司章程_适合所有中小企业(来自工商局)
2015-08-24 | 阅:  转:  |  分享 
  
___北京东方巨狮商贸有限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北京东方巨狮商贸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鼎好天地电子市场A座A2597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经营范围: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五金交电、电子元器件、机械、电器设备、日用百货。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实收资本:10万元。

张政坤玖万元整

张建壹万元整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注册资本及法人姓名(名称)



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法人姓名:张政坤

注册时间:2008年11月11日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建议,决定有关执行员工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公司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11)修改公司章程;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送交各股东。

第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2)公司全体员工会议表决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十三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

第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公司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有出资人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法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1









献花(0)
+1
(本文系铁道之旅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