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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2015-09-14 | 阅:  转:  |  分享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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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行车设备故障

(以下简称设备故障),加强设备质量管理,

防止和减少设备故障的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道部令第29号)、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道部令第3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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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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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局、铁路专业运输公司以及铁路局直接管理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其

他铁路。其他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应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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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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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及养护维修不当或设计制造质量缺陷、

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铁路机车车辆(包括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铁路轮渡、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监测监控、给水、

防护设施等行车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危及行车安全,均构成设备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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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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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铁路局专业部门是行车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

应建立设备质量管理制度和设备故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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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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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设备故障时,应迅速组织抢修,减少对运输生产安全的影响,尽快恢复铁路运

输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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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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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规程、技术标准、维修标准为准绳,

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实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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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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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设备故障管理的监督检查,掌握设备故障信

息及调查处理情况,监督落实设备故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必要时组织或参与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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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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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故障升级为铁路交通事故时,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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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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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故障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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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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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耽误列车、危及行车安全或影响列车正常运营的下列情形之一,但未构成铁路

交通事故的,为行车设备故障:

G1.机车故障。??

G2.车辆故障。?

G3.动车组故障。

G4.铁路轮渡设备故障。

G5.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故障。

G6.线路、桥隧设备故障。?

G7.信号设备故障。

G8.通信设备故障。

G9.供电设备故障。

G10.供水设备故障。

G11.信息系统设备故障。?

G12.列尾装置故障。?

G13.监测、监控设备故障。??

G14.线路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破损。

G15.水害、塌方、落石、倒树。?

G16.其他设备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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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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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故障报告及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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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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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故障发生后,

司机、车站值班员等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和铁路局列车调度员,及时组织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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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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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局列车调度员应填写《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及时传送铁路局相关专业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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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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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局专业部门和设备管理单位接到设备故障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和调查处理工作,铁路局专业部门应及时报告铁道部专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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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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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接到设备故障报告后,应督促有关专业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并跟踪了解设备故障修复及调查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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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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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故障涉及其他铁路局、铁路专业运输公司时,发生局专业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应及时将“安监报1”分别传送相关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的专业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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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外单位

(系指非铁路局直接管理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工厂、工程等单位,下同)的设备故障,由发生局专业部门5日内通知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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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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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由铁路局专业部门或指定基层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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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故障涉及本局、外局或外单位两个及以上单位时,由发生局该设备的主管专业部门牵头

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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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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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故障调查的处理,应通过检查检测故障设备,查阅有关作业记录、台账资料、管理制度等,查明故障原因,组织认真分析,确定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责任单位的考核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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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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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及以上部门(单位)定责意见不一致时,由发生局安全监察部门裁决。必要时另行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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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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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单位在故障发生后7日内,向铁路局专业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报送《行车设备故障处理报告表》(格式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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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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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通知有关单位的,不得定有关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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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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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局专业部门定责不准确时,安全监察部门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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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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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人为破坏造成的设备故障,由发生局公安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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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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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故障责任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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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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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故障分为责任故障和非责任故障。发生设备故障应件件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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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故障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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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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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铁道部规定制定或自行发布的文电,违反规章制度、技术标准、作业标准,

导致设备故障,列发文电部门(单位)主要责任,同时追究会签部门(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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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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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质量不良造成设备故障,属设计、制造、采购、检修、验收等单位责任的,定相关单位责任。未按规定采用行政许可、强制认证、定点厂生产的产品,或采购不合格、不达标的产品,造成设备故障时,定采购、采用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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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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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线施工中因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管理等原因造成的设备故障,定相关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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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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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或在结合部发生的设备故障,不能判定主要原因时,定相关单位同等责任。??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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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故障发生单位隐瞒或查不清原因的,定该单位责任;协同隐瞒的单位追究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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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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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违章违纪或养护维修质量不良等,造成监测、检测设备系统故障或漏检、漏传信息,定相关单位责任。??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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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他局、外单位责任的设备故障,发生局专业部门应填写《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经本局安全监察部门会签后,在故障发生后20日内向责任单位发出。未按时转出定发生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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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在接到《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后,应在5日内向发出《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

知书》的专业部门给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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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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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用其他单位的设备发生故障,定租(借)用单位责任;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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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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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设备故障,列非责任;经公安部门查明,确系破坏原因造成的设备故障,列非责任;应采取防范措施而未采取,致使人为破坏造成的设备故障,定相关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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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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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故障考核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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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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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专业部门应建立设备故障考核制度,确定本部门的设备故障率、故障延时、故障件数等控制指标,并根据行车设备技术条件和运用条件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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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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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铁道部设备故障考核制度和控制指标,铁路局对专业部门、专业部门对本系统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运用行政、经济等手段,按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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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单位应制定设备故障考核的实施细则,保证考核标准、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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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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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故障的考核内容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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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月、季、年对设备故障率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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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线路等级、耽误列车数量对故障延时、故障平均延时进行定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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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隐瞒的设备故障,一经查实,加倍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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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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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局、基层单位应在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上对设备故障的考核做出决定,考核结果以文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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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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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故障考核结果应与责任单位、部门的奖金分配和有关人员经济收入挂钩,并作为安全评估、评比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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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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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故障的损失费用,由设备受损单位列出明细表,经铁路局专业部门审核后,由责任单位支付。有异议时,由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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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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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分别承担设备故障损失费用的100%、60%及以上、40%及以下。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相同比例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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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设备故障统计、分析及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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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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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专业管理、系统负责的原则,各专业部门、基层单位负责行车设备故障统计分析报告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分析、总结、报告制度,规范设备故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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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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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故障统计应坚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原则,按设备故障类别、原因、责任等项目分别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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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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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故障统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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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设备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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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设备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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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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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设备故障件数的统计时间,由上一日18时至当日18时止。填报故障发生时间时,以实际时间为准,从0改变日期。

第四十三条

责任设备故障统计在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单位和部门,非责任设备故障及待定责的设备故障统计在发生单位和部门。负同等责任或追究同等责任的,在总数中不重复统计件数。

第四十四条

铁路局专业部门、基层单位应按照铁道部专业部门统一制定的《行车设备故障登记簿》、《行车设备故障分析记录簿》的内容及格式如实填记,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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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铁路局专业部门对本系统设备故障定责、处理情况,于旬、月、季、年末向铁路局主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抄送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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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铁道部专业部门、铁路局及基层单位应将设备故障分析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分析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分析倾向性、关键性、前瞻性问题,研究解决措施,做出考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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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安全监察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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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王瑞合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