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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5-09-16 | 阅:  转: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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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一、大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主持人首先报告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二、本次会议按照会议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审议和表决。审议议题和提案时,由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安排10分钟至1小时的讨论时间。

三、股东有权就股东大会议程中的事项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提出质询。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或说明。

四、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时,由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五、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事项均采取举手表决形式。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举手表示同意。不举手表示不同意或弃权。

六、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场秩序。

七、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和举手。其他人员亦可离场。

八、股东要求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九、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

十、主持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宣布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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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蒋建军书斋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