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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
2015-09-20 | 阅:  转:  |  分享 
  
2015-最高法案例-工伤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编号 要点 法条 备注 案例1:张成兵诉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裁判要旨:

①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

②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

③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④建设项目中进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⑤



①〔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张成兵在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厂房建设项目中进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案例2: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裁判要旨:

①工作原因、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

②是否在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③判决撤销被告园区劳动局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限其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④《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⑤该规定中的“工作场所”,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3:何培祥诉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裁判要旨:

①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

②何培祥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③④⑤

故判决撤销被告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

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何培祥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例4:邹政贤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裁判要旨:

①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②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考量,认定邓尚艳已在1年的法定申请时效内提出过工伤认定申请,是因存在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原因而导致其维护合法权益的时间被拖长,受理其申请并作出是工伤的认定决定,程序并无不当。

《工伤保险条例》被告根据其认定的事实,适用法规正确。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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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无讼悦读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