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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2015-10-01 | 阅:  转:  |  分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2015年第199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附件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工作。

二、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食品经营者在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更换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换;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三、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特此公告。

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

2.《食品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9月30日



























附件1



《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







(正本)























(副本)







附件2



《食品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



为了确保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内容填写规范化,特作本说明。

1正本

1.1经营者名称

应与营业执照标注的名称保持一致。

1.2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应与营业执照标注的社会信用代码内容保持一致,经营者为个体工商户的,则填写经营者有效身份证号码,并隐藏身份证号码中第11位到第14位的数字,以“”替代。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推行实施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在按规定取得社会信用代码之前,本证书社会信用代码可暂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1.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应与营业执照标注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内容一致。

1.4住所

应与营业执照标注的内容保持一致。

1.5经营场所

填写获证经营者实施食品经营行为的实际地点。如有多个经营地址,应当分别取得许可。

1.6主体业态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三种。如申请主体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1.7经营项目

经营项目分为二级,具体如下表所示:

经营项目一级目录 经营项目二级目录 1 预包装食品销售 含冷藏冷冻食品 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 散装食品销售 含冷藏冷冻食品 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3 特殊食品销售 保健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 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4 其他类食品销售 5 热食类食品制售 6 冷食类食品制售 7 生食类食品制售 8 糕点类食品制售 9 自制饮品制售 10 其他类食品制售





























1.8有效期至年月日

自发证机关许可生效之日起,按照行政许可有效期5年计算,要求经营者终止经营行为的具体日期。有效期不得大于5年。

1.9许可证编号

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写,具体编号规则如下:

1.9.1编号结构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1.9.2主体业态编码

主体业态类别编码用1、2、3标识,具体为:1代表食品销售经营者,2代表餐饮服务经营者,3代表单位食堂。

1.9.3省级行政区划代码

省级行政区划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执行,按照该标准中表1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代码表中的“数字码”的前两位数字取值,2位数字。

1.9.4市级行政区划代码

市级行政区划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执行,按照该标准中表2-表3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表中各地市的“数字码”中间两位数字取值,2位数字。

1.9.5县级行政区划代码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执行,按照该标准中表2-表3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表中各区县的“数字码”后两位数字取值,2位数字。

1.9.6顺序码

许可机关按照准予许可事项的先后顺序,依次编写许可证的流水号码,一个顺序码只能对应一个经营许可证,且不得出现空号。

1.9.7校验码

用于检验本体码的正确性,采用GB/T17710-1999中的规定的“MOD11,10”校验算法,1位数字。

1.9.8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的赋码和使用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赋码和使用。

1.9.9.1属地性

发证机关对发放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编码,即“谁发证谁编码”原则。如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证,则市、县代码轮空,以“0000”表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证,则县代码轮空,以“00”表示。

1.9.9.2唯一性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任何一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只能拥有一个许可证编号,任何一个许可证编号只能赋给一个市场主体。

1.9.9.3不变性

市场主体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存续期间,许可证编号保持不变。

1.9.9.4永久性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后,该许可证编号应被系统保留,不能再赋给其他市场主体。

1.10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填写负责对获证食品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全称。

1.11日常监督管理人员

填写负责获证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日常监管人员不少于2名。

1.12投诉举报电话:12331

统一填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

1.13发证机关

填写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全称并加盖公章。

1.14签发人

填写发证机关食品经营许可批准人姓名。

1.15年月日

填写发证机关签发许可的日期。

1.16二维码

码中记载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仓库地址、主体业态、许可证编号、有效期及各省局向社会公开的食品经营者相关信息网址。



2副本

应与正本各项填写内容保持一致。

3外设仓库

如在经营场所外设有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应当在副本上的经营场所后以括号标注仓库名称和具体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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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沧邱的书屋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