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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解读与题解(四)
2015-10-12 | 阅:  转:  |  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解读与题解(四)

(一)奖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各种名目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案例1】

某单位职工王某,2014年每月取得基本工资4000元,此外于1月取得上年先进职工奖1000元,于2014年7月取得半年奖5000元,每月正常取得加班奖300元,考勤奖200元。(假设例中各项奖金都不是全年一次性奖金)

【解析】

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1000+300+200-3500)×10%-105=95(元);

7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5000+300+200-3500)×20%-555=645(元)

其它每个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300+200-3500)×3%=30(元)。

【案例2】

某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张某,单位对其工资实行年薪制。即每月发放其基本工资4000元,12月份再一次性发放全年奖金12万元。此外,12月张某还取得单位发放的第13个月工资6000元。

【解析】

张某12月份共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20000+6000=126000(元),126000÷12=

10500(元),应适用税率25%,应纳个人所得税126000×25%-1005=30495(元)

此外,当月基本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3500)×3%=15(元)。

则张某12月份共应纳个人所得税30495+15=30510(元),其它每个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5元,全年共应纳个人所得税30510+15×11=30675(元)。

(二)差旅费补贴、误餐补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案例3】

某单位职工孙某经常出差,2014年7月,孙某共出差10天,按出差实际情况计算,取得工资3000元、差旅费津贴250元。10月,为提高全体职工的中秋节福利,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每个职工500元。

【解析】

孙某当月取得的差旅费津贴250元是按实际出差的情况计算发放的,按规定不征税,但对单位10月份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的500元福利,应并入取得该项所得的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住房补贴、医疗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4】

某单位按规定对职工按月发放住房补贴,但未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而是对职工按月发放医疗补助费。职工赵某每月取得工资4000元、住房补贴300元、医疗补助费100元。

【解析】

赵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300+100-3500)×3%=27(元)。

(四)防暑降温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和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的津贴或补贴,应该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5】

江苏省B企业,2014年按规定对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按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按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发放了4个月的防暑降温费。为方便职工,该企业还以就餐卡的形式向职工发放食堂经费补贴,每人每月100元,由职工在单位食堂刷卡消费。

【解析】

单位在发放防暑降温费和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时,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福利费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福利费,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范围:

一是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是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是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6】

A单位2014年9月从单位按规定提留的福利费中向困难职工李某发放生活困难补助500元。为庆祝“中秋节”,9月向单位全体职工发放福利每人500元。此外,9月份还以福利费名义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王某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购价8000元,王某当月还取得工资

4000元(扣除各项社保公积金后)。

【解析】

单位向李某发放的困难补助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福利费,而向职工发放的过节福利则要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此外,高管王某9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4000+500-3500)×20%-555=12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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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米克Mike首藏)